Unbending Notes

中央网信办应该管一管医学界这类伪新闻网站

sz1961sy 发表于 2019/5/2 8:53: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中央网信办应该管一管医学界这类伪新闻网站

沈阳sz1961sy 发布于 2019-05-02 08:51:29 删除 编辑
阅读数:2165

​​       昨晚到今天一早,写了二篇涉及药品曹清华胶囊问题的文章,只想从新闻规范的角度,向大家普法:药品信息披露的合规性问题。

        这里涉及到三个层次的问题

       第一个层次 文章内容涉及到新闻资质

        2018年1月31日,光明网《最新中央互联网稿源“白名单”公布,看看都有谁?》一文介绍了下列信息:

        2017年6月1日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实施。根据《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规定》实施以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换发工作。现将中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相关许可信息予以公开,包括:互联网站94个,应用程序50个,论坛14个,博客6个,微博客2个,公众账号292个,即时通信工具1个,网络直播3个,共计462个服务项。

      1.互联网站名单(94个)

       2.应用程序名单(50个)

        3.论坛名单(14个)

        4.博客名单(6个)

       5.微博客名单(2个)

       6.公众账号名单(292个)

       7.即时通信工具名单(1个)

       8.网络直播名单(3个)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

     (来源:中国网信网)


新闻网站白名单新闻网站白名单

       查核上述白名单,既没有“医改网”、也没有“医学网”以及“上海医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新闻白名单中,换句话讲,这次涉及《一盒1408元的“曹清华胶囊”何时跌落神坛?》神文的所谓新闻报道,是一家违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展开新闻原创报道的商业企业。


      第二个层次 文章内容涉及《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以药品监督管理为中心内容,深入论述了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使用与安全监督管理、医院药学标准化管理、药品稽查管理、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管理、对医药卫生事业和发展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2018年10月22日,《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将全面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力度。在2019年修法进入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三十一条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大家对照上述与《一盒1408元的“曹清华胶囊”何时跌落神坛?》神文中对曹清华胶囊问题的表述是否发现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过去16年来,这个药品由SFDA、CFDA到NMPA的审批、监管程序)出现严重的违规(不作为)行为吗?

        如果有,自称【中国领先的移动医疗资讯平台《医学界》的医学界, 以“服务医生、改善医疗”为宗旨】的员工,依法依规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管局(NMPA)举报,及时为民众健康消除药品安全隐患,而不是以违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采用超过商业网站ICP经营许可证范围,违规展开所谓【新闻报道】,更何况,此神文的内容严重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文,危言耸听充斥全文。

        第三个层次 《医学界》的假记者问题

       写上一文时,本人找到了一张来自《医学界》的员工名片,上面写着其身份是“新闻部 新闻记者”:

      

医学界的新闻部 新闻记者名片医学界的新闻部 新闻记者名片

       这个问题,是我们这些在政府新闻网站工作多年,近期才发现的问题。例如:

       ~ 某企业“记者”

       ~某协会《采访证》

       ~某公司“媒体人”


企业的媒体人是什么身份的人?企业的媒体人是什么身份的人?

       这些表述,其实是我们这些真正在政府新闻网站工作的人,觉得不可思议的现象:

       当自媒体时代到来时,假记者(假媒体从业者)充斥社会、尤其是网络上时,我们的民众,难道还不会出现被误导的风险吗?

      本人在此建议:中央网信办联合国家药监局等相关部门,从查处类似【医学界】这类伪新闻网站和严重违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行为开始,整顿网上的假冒新闻报道行为及网下假冒新闻记者的问题,还百姓严谨、遵重法律法规、敬畏生命的网络健康信息。


         沈阳(sz1961sy)

         2019年5月2日8时33分写于北京家中​​​​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游客无须输入密码)
    主页:
    标题:
  收藏此页到365K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