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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ICANN《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RAA)》(11)分销商的义务

sz1961sy 发表于 2010/4/20 8:49: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在ICANN的RAA中,有二个小节专门为“分销商(Resellers)”而设,它是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代理商违规最严重的问题,下面介绍一下:

    [3.12 第三方分销商的义务(Obligations of Third-Party Resellers)]

    如果“注册服务商”与注册服务商服务的分销商达成(由“分销商”)提供注册服务商服务的协议,则此协议必须至少包含以下条款:
    3.12.1 除非得到ICANN的书面许可,否则分销商不得使用ICANN或ICANN委任的“注册服务商”的徽标,也不得以其他方式表示自身由ICANN委任。
    3.12.2 凡分销商使用的注册协议均应包括《ICANN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和ICANN共识性政策要求的所有注册协议条款和通知,并且应明确指出所属注册服务商或提供可找到所属注册服务商的方式,例如与InterNIC Whois查找服务的链接。
    3.12.3 分销商应根据客户的要求明确指出所属注册服务商。
    3.12.4 分销商应确保,任何私人或代理注册服务的客户所提供的身份和联系信息将交由“注册服务商”保管或托管,此类私人或代理注册服务由分销商提供,或者在数据不受托管的客户选择使用此类专项或代理服务时,向该客户发出一条明确的通知。在使用托管服务时,托管协议至少应规定在分销商违反分销商协议,并且此违约行为对消费者或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时,将向注册服务商披露这些数据。如果ICANN推出一项计划,承认按上述方式托管私人或代理注册数据的分销商,并且分销商符合ICANN根据其章程设立的其他标准,则允许分销商向ICANN申请这种认可。
    3.12.5 “注册服务商”有义务提供与ICANN网页的链接,详情请见以下3.15小节,分销商也应有义务提供此链接。
    3.12.6 如果“注册服务商”得知分销商违反本《协议》第3.12节的任何规定,“注册服务商”应采用合理步骤通知分销商:其已违反分销商协议,且“注册服务商”有权终止此协议。

    [ICANN合理通知处理要求]
    3.15 如果ICANN向“注册服务商”发出合理通知,说明ICANN已发布了规定现有注册人权利、和责任的网页,并且此网页内容参考了注册服务商的意见编写,则“注册服务商”应在其经营的任何域名注册或续延网站上提供与以上网页的链接;此链接至少应与根据ICANN共识性政策要求提供的政策或通知链接一样显著,以便注册域名持有者清楚地看到。

    [几点注意]
    上面引用了ICANN的RAA二个小节作为“分销商的义务”做解读,是因为至少以本人从1998年从事域名注册和代理、以及CNNIC注册服务商代表这么多年,所见所闻的事实是:上述二项规定,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代理商网站上,大部分没有符合这二个小节要求。下面举几个方面的例子:

    1、“分销商”协议,绝大多数在中国大陆地区的gTLD注册商并没有同“分销商”签有规范协议,条款就更加不用讲了。原因是多方面的,试想一下:大家都同这些一个人“分销商”签规范协议,要花多少成本,这是一个关键问题。

    2、“分销商应根据客户的要求明确指出所属注册服务商”这一是在有一个“分销商”协议前提下的,实际情形是:很多没有签“分销商”协议的“(事实)分销商”同时同多个注册服务商有注册端口,那一家注册服务商给的gTLD价格低,利润空间大就用那一家,客户也不太明白谁是注册服务商,更为严重的情形是:很多“分销商”信息取代客户的显示在Whois上,造成挟持客户的域名事实。

    最典型的事件可用“天涯社区域名被挟持事件”,它涉及到包括 tianyaclub.com 域名在内约60个gTLD域名 ,而事件的导火线是曾经投资google.com的投资商给天涯社区投放了600万美元的风险资金即将到位,原来负责天涯社区域名的员工离职后一直不肯移交这批gTLD域名管理权,闻讯风险资金即将到位,提出30-50万元(人民帀)作为交还这批域名管理权条件,天涯社区邢明先生答应给10万元(人民帀)而谈判破裂。这件事从ICANN的RAA角度分析,其实就是这些注册服务商没有监管好“分销商”而给客户造成损失。
    而中国还有一些很经典案子,大家可看笔者在2004年7月22日写的拙文《关于域名whois(数据库)资料披露的法律责任

    3、我们再看一下中国大陆仅仅约20家ICANN注册服务商,但是却有多不胜数的“分销商”网站上悬挂着ICANN或ICANN委任的“注册服务商”的徽标,甚至公示自身由ICANN委任,这是严重违反RAA的第3.12节的规定,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NSI的Logo曾经到处都是。

    4、最后我们讨论一下被称为全球****域名注册商,美国GoDaddy公司近期在中国的推广问题。
    * 2009年12月18日《.COM域名在华促销 0.99美元可注册》这条来自《新京报》记者彭梧笔下一文这么说: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COM等境外域名注册起来十分简单,注册步骤快速简单,类似GoDaddy等国外注册商,不需要域名所有者填写个人或公司真实信息。

    * 2010年3月24日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搭扫黄“顺风车”在华促销 国外域名服务商被指非法揽客》记者庄春晖 发自上海报道:GoDaddy在2009年年底先高调宣布即将与网络支付平台合作,便利用户的在线交易,紧跟着又推出了0.99美元/个·年的超低价注册开通.COM域名(国际顶级域名)的特惠活动。值得注意的是,GoDaddy称,注册境外域名手续非常简便,不需要域名所有者填写真实信息,只需要留下电子信箱就可完成。...... GoDaddy深谙此时中小网站主的心理动向,不失时机地打起了广告。《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GoDaddy除了在各大网站、论坛、聊天群里发布  “.COM等境外域名注册步骤快速简单,且不需要域名所有者填写个人或公司真实信息”等信息外,还雇佣了一家国内的公关公司专攻口碑营销,向特定人群推送邮件。

    * 以上结果,就出现了笔者统计一下近几周每周收到的钓鱼邮件,平均每周超过20封;同时把这些钓鱼邮件域名Whois一下,都是GoDaddy用户!(《域界无间道(22)GoDaddy的Whois责任在哪里》 ),有GoDaddy的中国分销商在论坛上质疑笔者:

    一是认为中国政府管不了GoDaddy等国外注册商,俺笑了---把这种态度和观点向ICANN传递一下,看一看ICANN认可否?说这话的人其实对RAA一点不认真学习;

    二是认为GoDaddy等国外注册商没有进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用户及分销商是在线远程申请并在线电子结算,俺笑了---GoDaddy的电子协议必须说明是依据RAA条款,而在中国媒体推广如果不是GoDaddy授权,则GoDaddy违反RAA的第3.12节和第3.15节二个条款规定,更何况,分销商必须给客户开具发票或者收费凭据,否则还涉嫌在中国市场偷税漏税,这可是WTO签约国间互相协调、监管的事。

    沈阳
    7:48 2010/4/20 写于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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