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域名业界纵横眼(17)关于域名whois(数据库)资料披露的法律责任
《域名业界纵横眼(16)从“中国电子商务注册中心”的贴子说起》一文在2004年7月21日写完之后,依然是贴在自己的各个网站的专栏上,其中包括引起笔者写此文的出处:国内域名业界最火的论坛之一“ 易域网 BBS”(www.eachnic.com)。
笔者认为不论后果如何,此文与笔者的其他文帖一样,不会删除,但是如果确有严重错误,可以修改,这是本网虫行文“我行我素”一贯作风。由于此文发后不久QQ上来了一位自称不是原贴作者、却要求笔者删除文中一部分内容的网友,情况及对话如下:
QQ信息管理器文件记录---来自:9298903 日期:2004-07-21 时期:18:12:03 内容:用户9298903请求你通过身份验证 附加消息:关于帖子的事
(2004-07-21 18:17:39) 9298903 : 你好
(2004-07-21 18:19:13) 向您学习: http://www.blogchina.com/new/display/37839.html
请问能否把这里面的域名whois去掉
1.我不是e68e 也从来没有在异域发过帖子,是刚才有人告诉我,
2.我不想公布相关联系方法,希望你能支持. 谢谢!!!
(2004-07-21 18:19:50) 向您学习:如果你有什么不便,尽管说
(2004-07-21 18:20:13) sz1961sy:那贴子谁写的?
(2004-07-21 18:20:48) 向您学习:他们说是你写的,说你是负责博客的
(2004-07-21 18:22:46) 向您学习:我真的不知道,这一点你应该相信我,如果是我写的,我尽可以承认,你不信可以查一下,我在异域没有发过一个帖子
(2004-07-21 18:23:26) 向您学习:如果查出帖子和我有关,我承担一切责任
(2004-07-21 18:24:13) 向您学习:你也知道whois里的信箱不会被邮件地址搜索去,而页面上就不一样了
(2004-07-21 18:24:06) sz1961sy:我只对帖子讲事,因为帖子指了我名
(2004-07-21 18:24:44) 向您学习:那就是说没有商量的余地了?
(2004-07-21 18:24:44) sz1961sy:这没啥
(2004-07-21 18:25:36) sz1961sy:我查错了可以更正
(之后无再对话)
7月22日早晨上网,在易域网 BBS昨天同一帖子下面终于出现下列有趣的准备“动武”恐吓文字:
发帖ID:e68e
发表时间:2004-7-21 23:08:34(1),2004-7-22 3:33:04(2)
贴子内容(1):
我是给易域的cnnic说的,同时回的贴子还有:
cnnic虚假招聘信息 http://www.eachnic.com/club/ShowPost.asp?id=65070
cnnic种菜的事办的如何了? http://www.eachnic.com/club/ShowPost.asp?id=65071
Zhongguo.net 是委托交易中, www.cernic.cn 是授权所用中
按沈阳君的理论,中国电商务注册中心和你的沈阳不同样是自封的?沈阳你能代表一个城市吗?所有的沈阳人都为先生你的无知感到羞愧了嘛?呵呵?沈阳君你以千龙的名义注.org.cn别人批露过没有?
把一堆信息放在一起就能说明什么吗?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在物权上是合理的,域名同样适用!
另外误导别人,随便公布注册人的信息是不道德的!另外建议楼主或斑猪请删除Zhongguo.net 相关信息,这是尊重别人也是尊重你自己的行为。
作一名信息监督员是一种荣誉,只要他是以公正的态度对待这份工作,他一定会为自己的工作而自豪,说易域的朋友定有适合错了吗?
贴子内容(2):
沈阳先生想你在博客中国的域名江湖中表现才对你加以推荐,不料竟出此言。做为一名所谓的业内人竟以whois来从如此推断,呵呵!无奈!许多网站网络招骋信息虚假成份很大对一份表达笼统的质疑仅为个人判断并且本人对此另有附加条件:如果坛子里的人不合格的话这上信息就是有问题的。
敬请沈阳先生明鉴!
敬请沈阳注意域名的使用权与所有权!
敬告沈阳先生删除南昌等第三方所谓的whois推断假想内容!敬请收回南昌第三方whois资料的公开情况!依着坛子里的惯例随竟公开别人的Whois并妄加评论是不道德的行为。
cernic.cn的域名的所谓称谓只是注米的一种变通手法,说明一个英文简写的域名可以有多种含义,仅此而已!
请各位知道告知易域和博客中国管理人员,因笔名沈阳先生一文仅以所谓的whois而发表的评论已经对第三方造成了否面影响,如果三日内不能收回此文,请告知贵先生真实资料,此事将以司法途径解决!(帖子出处:http://www.eachnic.com/club/ShowPost.asp?id=65070 )
【关于域名whois】
根据ICANN及CNNIC对域名注册者申请了某个域名在一定时间内(最少单位为“1年”)为了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对使用者即将面临的法律责任,而采取对任何人公开公布域名whois(数据库)的方式,以判断域名所有人、使用人、管理者、注册商之间的法律协调关系。
国外近年有一个很著名的案子是:www.sex.com 域名被人倒卖了,打了8年官司才“域归原主”: ChinaByte 2004年4月21日消息--- Sex.com域名的原始所有人已经调解解决了对VeriSign公司的法律诉讼,从而结束了这场关于域名转让的长时间诉讼。据接近调解的人士称,调解金额将超过1500万美元。在1994年首先登记Sex.com域名的Gary Kreman在1995年失去了对Sex.com的权利,当时,一个叫Gohen的人与Network Solutions公司接触,他使域名注册商相信该域名已经被授权转让给他。Gohen在信中称:Kremen的公司“在线分类广告”没有网络连接,并且授权了该域名的转让。在没有与Kremen联系或证明这封信真实性的情况下,NetWork Solutions公司办理了域名转让手续。Kremen的律师说,在以后数年时间里,Gohen至少从这个域名上获得了4000万美元的收入。Kremen最终对NSI公司和Gehen提起了诉讼,受理诉讼的低级法院判决说,由于域名不具备与有形财产同样的权利,NetWorks公司不负法律责任。然而美国上诉法院在去年7月做出判决说,由于侵权公司没有正确地通知合法的域名所有人,该公司应当为错误的域名转让承担责任。(www.chinabyte.com/busnews/216485043416072192/20040421/1789956.shtml )
因此,这些很基本的域名全球及中国共识的法律常识通过此案已给公众很好的启示。换句话说:每一个域名,只要查询时谁是所有人,谁就是当时的合法权益者,其他人都不是。下面再举近日国内法院判决的二个案例:
1、北京市中院一审判决:新网的域名 www.ChinaDNS.com 必须在6个月后归还给注册人“蒋群”(原新网副总裁,现新网互联老板之一),因为Whois数据库上是这样写的:
Registrant:
Qun Jiang (蒋群)
Qinghua University (清华大学)
beijing 100084 China
Registered through: GoDaddy.com
Domain Name: CHINADNS.COM
Created on: 25-Dec-98
Expires on: 25-Dec-04
Last Updated on: 29-Jan-03
Administrative Contact:
Jiang, Qun(蒋群) jqun@yahoo.com
Qinghua University (清华大学)
beijing 100084 China
8613701223521 Fax --
Technical Contact:
Jiang, Qun(蒋群) jqun@yahoo.com
Qinghua University (清华大学)
beijing 100084 China
8613701223521 Fax --
Domain servers in listed order:
NS.CHINADNS.COM
NS2.CHINADNS.COM
笔者电话向蒋群先生了解此案情况,得知此案原被告双方均己上诉,予计北京市高院的二审(终审)很快会判决。
2、《员工注册的国际域名能带走吗?》(www.21dnn.net.cn/7440/2004/07/12/116@2157543.htm )
这是《厦视在线》近日披露的一个案件,厦门存房置业代理公司的一名员工,以个人的名义申请了一个和公司名称有关的互联网国际域名,不久前这名员工离职,并把这个国际域名的所有权也带走了,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这名“离职员工”归还域名,市中级法院9日对这起案件做出判决,认为这个域名应该属于这名离职的员工。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以个人名义申请国际域名,没有违反域名注册的相关规定,原告无法提供委托被告代理申请域名的证据,原告已缴纳申请域名费用的证据不足,被告则提供了从个人帐户转给三思网络公司268元注册费用的证明。因此判决域名归被告王建祥所有,驳回原告的请求。
此案关键不是看谁付款和发票,关键是看域名whois里面的注册人是谁,...这是另一个活生生例子。
【关于资料披露的法律责任】
再回头简单回答QQ网友“向您学习”(QQ: 9298903)及发帖ID:e68e网友的此问题:
您们可以去法院起诉笔者,至于受理与否先不告诉您,因为您连域名注册的基本法律都不了解,便声称要告笔者,本人只有作陪了。
至于您贴子指责“cnnic虚假招聘信息”还自认有理一事,不在此再说(别人己指出了),您们起诉本人时也可以让大家开开眼界知道谁是e68e网友和QQ网友“向您学习”,以及有关“Zhongguo.net 是委托交易中, www.cernic.cn 是授权所用中”的故事,这都是很好的案例,不是吗?!
俺是网虫俺怕谁,呵呵。
2004.07.22. sz1961sy 写于北京家中 7:45
Re:域名业界纵横眼(17)关于域名whois(数据库)资料披露的法律责任
建议沈阳写一篇文章批评一下中企动力这类的黑心注册商和新浪这样的帮凶,因为他们误导了善良的中国网民。 .cc(一个小岛国的国家域名)不是所谓的国际域名,也不是他们宣传的Commercial Company或Chinese Company的意思。 http://tech.sina.com.cn/i/2006-04-06/110789307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