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影视片中国维权(1)大趋势下的记录

sz1961sy 发表于 2007/9/12 14:33: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写此新系列目的]
        《透视网尚维权行动》系列Blog从2007-7-23 到2007-9-5 已经写了8篇(http://w.org.cn/user1/4/subject/137.html),对这些Blog价值用“煲贬不一”四个字描述也许最为恰当。因为它们是Blog而不是严谨新闻评论,仅仅由一个坐在家中带孩子的“超级奶爸”,借助自己的专业背景,仅仅从方方面面网友提供的文档加以披露,因此有可能会出现“隔着门缝看事:把事看偏”了,这是完全有可能的事。当然,这种原因与“信息来源不对称”有关。
        由于《透视网尚维权行动》系列只是围绕北京网尚公司的影视片版权在中国进行维权行动一些记录,因此对其他公司的维权便不方便也纳入其中,只好重新起另一个新标题系列。

        [另一公司一份律师函]
        想写此新系列是收到一位网吧网友给笔者提供在8月22日由“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受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委托给一家网吧发出的《律师函》,指出网吧未经授权擅自将《龙虎门》、《父子》、《明明》三部片上传服务器供公众在线观看而侵犯了版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见扫描件)


        上述《律师函》表述与网尚维权行动《律师函》基本一致。

         [香港TVB状告温州“网通”侵权]
         《温州都市报》2007年9月5日(http://news.zj.com/zhejiang/shbx/2007-09-05/857710.html)《状告温州“网通”侵权 香港TVB索赔20万》报道: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Television Broadcasts Limited)认为中国网通温州分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提供部分影视作品的在线视频点播业务,属于侵权,将其告上法院,索赔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昨天下午,双方的辩护律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内展开了唇枪舌剑。
  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辩护律师称,作为影视作品《识法代言人》、《烈火雄心》的著作权人,该公司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网通温州分公司未经许可,而且没有支付报酬,以盈利为目的,通过阳光热线网站(www.wznetcom.com)下的“阳光影院”(www.wzfilm.net),提供这两部影视作品的在线视频点播业务。该公司发现侵权行为后,曾发函要求停止侵权、进行赔偿,但没有结果。该公司认为网通温州分公司的行为对版权销售和影视播放均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损害了该作品的收益。
  网通温州分公司辩护律师则辩称,网通的网站不提供在线电影的播放,只是提供了到“阳光影院”的链接。“阳光影院”的运营商是上海彤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应该由其承担。网通公司没有义务审查“上海彤鼎”的“阳光影院”内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在收到律师函后,网通温州分公司通知了“上海彤鼎”,“上海彤鼎”后来将内容删除,网通温州分公司实际上还帮助了香港公司维护权益。
  昨天下午,法庭没有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
  此稿作者署名:倪传芬知宣(温州新闻网同行讲,这是法院的宣传稿)

        [记录大趋势下的踪迹]
        从网尚维权行动到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律师函》、到香港TVB状告温州“网通”侵权,可以看出:影视片版权人在中国的维权已经是大势所趋,因此笔者希望有机会作一个跟踪,记录大趋势下的这些维权踪迹。

         沈阳(网名:sz1961sy)
         2007年9月12日 14时30分  写于北京家中
         本人联络信息:
         QQ:13022830
         MSN:bj1961sy@hotmail.com
         家庭博客:http://w.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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