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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宣传中遵纪守法是大众媒体的传播底线

sz1961sy 发表于 2016/11/24 15:18: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医药宣传中遵纪守法是大众媒体的传播底线

2016-11-24 14:48 来源:光明网  我有话说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被套紧箍咒,以各种夸大效果的广告“蛊惑”消费者,这也成为深受诟病的广告业问题之一。新广告法对此也下了“刀”。

  新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等内容。并且,新广告法还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如此一来,目前广泛传播的各类保健食品广告,多数将成为违规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如同被套上了紧箍咒,不仅面临着“大动刀”修改,还须打上“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标签。

  新广告法同时规定,违反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根据情况不同处以不同等级的罚款,严重者还将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罚款金额则由20-100万之间,而不是过去的一次最多几万。

  本人作为在医药行业、特别是自从2012年8月参与创办了作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国内第一个以“药品”为名的光明网新闻频道的媒体从业者,我们和同事一直坚持依规发布新闻内容。本人也曾在2015年曾经应李沈明董事长之邀去承德给劲复康30多位业务宣传人员交流了三小时有关新广告法生效后宣传应对问题。一直同业内医药行业一线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善意提醒。

  然而,在实际中,也遇到不少医药、医疗机构为了创收,妄顾正常的医药、医疗原则、断章取义、嫁接专家说法作为自已产品代言人,严重地违背商业诚信和医疗治病、医药使用基本原则,用“药品软文”做推广,给大众安全用药造成概念混乱。这是值得引起每一位媒体从业者以高度社会责任感去正视、并且勇敢地说:“不!”

  因此,认真学习《广告法》在医药宣传中的贯彻工作,是一件任重道远的事!很多时间我们媒体人必须坚守底线,才能真正为大众传播服务!(作者:沈阳 是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健康网络媒体分会会长 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客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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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专栏:沈阳

http://yp.gmw.cn/2016-11/24/content_230901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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