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南海仲裁事件需要知道的国际公法与私法体系差异

sz1961sy 发表于 2016/7/13 15:29: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7月12日,本人在微信朋友群中发出:“10月1日是中国人民站起来,7月12日中国人民海起来!”因为2016年7月12日这一天,我们的政府第一次向一个没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海牙国际仲裁庭(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简称:PCA)的所谓对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作出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

      对此,中方多次声明,菲律宾共和国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承认裁决结果。


       其实,我们的政府声明、新闻甚至是百度百科“海牙国际法庭”词条(http://baike.baidu.com/view/476480.htm)都没有讲明白这个“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的理由、它在国际法体系中的不同,倒是新浪微博中“联合国”官微先出来澄清:



      今天7月13日 10:45 来自 微博 weibo.com @联合国 [联合国图片]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内。这座建筑由非营利机构卡内基基金会为国际法院的前身常设国际法院建造。联合国因使用该建筑每年要向卡内基基金会捐款。和平宫另一“租客”是1899年建立的常设仲裁法院,不过和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 ( 转发:29906次,评论:5068 条,点赞: 10910 次 )。

PCA(国际仲裁法庭) 和 ICJ (海牙国际法庭)同处一栋楼


      其实,7月12日 17:25 来自 微博 weibo.com @曲炯 己经写下:菲律宾方面所提交的仲裁案,是提交于总部设于海牙的国际仲裁法庭(PCA,wiki网页链接 https://en.wikipedia.org/wiki/Permanent_Court_of_Arbitration ),并非联合国下属的海牙国际法庭(ICJ,wiki网页链接 https://en.wikipedia.org/wiki/International_Court_of_Justice),前者与联合国并无关联,大家用不着跑到@联合国 去刷屏。  ( 转发:2787次,评论:94 条,点赞: 192 )



        7月12日 22:58 来自 微博 weibo.com @ 跳跳可爱虎   也写下:海牙国际仲裁庭(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不是海牙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下的国际法庭,是个只要付钱连私人事务都管的调解组织,BTW,该组织成立117年来总共接受过16起仲裁请求,仲裁协议执行率0%。
     
      那么,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在哪里呢?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主要在于调整对象的差异:国际私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跨越一国地域范围的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
      总体而言,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
      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他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如果这一区别被混淆,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会失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混乱之中。具体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不同意义可阅读:
     
      百度文库>专业资料>人文社科>法律资料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区别》41页材料详解(http://wenku.baidu.com/link?url=vuI0ePz59FDgq5aaOFpH0QclVB4wu61iBGNukWRRaJg2XpgOXRtFdd081nurkZnY-5S9fZHk3rJbA3Us0dlq1seyYz7XYSJGkeQ_Ynv2HBu

       有网友因为见到新浪微博中“联合国”官微介绍“和平宫另一“租客”是1899年建立的常设仲裁法院,不过和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而引伸出:“ 三甲医院里外包出去的莆田系”的中国式幽默比喻。其实,如果你上互联网使用域名(DNS),一定知道“玉米(域名同音)虫”这样一群人,他们专门抢注互联网域名,所以,就出现了域名争议“仲裁案”,以及法院审判两种结果。前者就是“私法”体系,适用于注册管理局,目前有美国“公共资源争议解决中心”、美国“国家仲裁论坛”和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和“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四家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可以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诸如.COM、.ORG、.NET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仲裁”。

    


       不过,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管理的.CN域名、.中国 这样的中文域名 授权机构只不包括,如中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暨网上争议解决中( CIETAC )和“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二家有管辖权。而且“仲裁”只是做出投诉人对投诉域名是“驳回请求”、“驳回投诉”、“过户”、“删除”这几种结果,不会“仲裁”赔偿损失。而对“仲裁”结果不认可,可以在“仲裁”通知送达后一定时间内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指定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受理(几乎都会受理),这时,“仲裁”结果立即失效。这时,有关的争议就由私法体系进入公法体系。

       当然,这次海牙国际仲裁庭(PCA)是拿中国的领土做为争议仲裁标的物,超过了国际法中私法协调的范畴,那是在玩火,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一定不会认可和答应,这是民族尊严、国家尊严的法律底线!

      沈阳 (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客座研究员,中国版权协会CSC 个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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