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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v9真相2014(5)3月18日开庭二条命索赔10万元

sz1961sy 发表于 2014/4/20 23:01: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2014年3月18日上午9时,中国IPv9谢建平诉沈阳报道IPv9一文侵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人民法庭涉外庭第二次开庭。


       这次开庭时间原来是3月6日下午2时开庭,因为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在青岛的太太预产期3月7日,所以要求推迟时间,法官为此专门再给被告寄了一张新传票。


      主审法官仍然是欧阳华。书记员胡东方(无变换)。
      出庭的包括:
      原告谢建平本人(原告代理律师未出庭)
      被告沈阳、被告诉讼代理人王秀玉(被告太太)
      旁听:一位女士

     开庭在9时02分举行,主审法官宣布了法庭纪律及询问原、被告双方有无申请法律回避要求。然后,主审法官让原告开始宣读 2014年2月19日下午2时第一次开庭时原告的《变更起诉请求及事实补充》(时间2014年2月19日,2月24日被告取到手)、《谢建平诉沈阳名誉权纠纷案 证据目录(原告)》及《谢建平诉沈阳名誉权纠纷案 证据目录(补充一)》,不过,连主审法官听了听也发觉原告的材料法官与被告手上都没有。所以,这次庭审过程有点让人哭笑不得!    

     法庭审理准时举行,先由法官查问双方有没有要求回避,双方都没有要求之后,法官先原告代理律师宣读《民事起诉状》之后,主审法官向被告质询意见。被告提交了《2014年2月19日 答辩状》(附后面)发表自己几点意见。

     下面是法庭记录(双方签字认可内容):
    
      * 原告诉讼请求:2014年2月19日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及事实补充所述为准,诉讼请求一中的“网站”是被告个人的博客,文章也是被告书写,文章发表以后,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失,这篇文章造成了我的两个同事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创伤,得了癌症去世了。我今天要求10万元不多,我受到了很大的精神损失,网发了吊唁信,我们个人精神损失很大。证据保全费是我们取证的时候的公证费。律师费2万元是我请海王律师所的费用。事实和理由同2014年2月19日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及事实补充。
      * 法官查问:解释何谓刺探国家机密的行为?
      原告:《人民日报》和新华社公开报道的东西,公开报道的东西,被告四处刺探和询问,我认为是刺探国家机密。
      * 法官查问:刺探什么个国家机密?
      原告:党校开会参与的部门很多,他们首先怀疑局长是真的还是假的。被告说监督局等都是假的,除了网络报纸报道的以外,这些报道是真的。我认为被告说这些是假的,我认为是刺探国家机密。
      * 法官查问:原告所述是否是国家机密?
       原告:原来是国家机密,2001年开发以后就不是国家机密了,十进制网络监督局是两回事,是军队成立的,是空军成立的,我只能说道这,我们的民航系统至今还是空军管辖,网络空间也是,包括美国也是,都是空军管辖,监督局是2006年设立的。
      * 法官查问:被告答辩
       被告:今日答辩,提交2014年3月18日的《书面答辩状(略)》。我对比了原告提供的《诉讼请求书》和《变更诉讼请求书》,唯一的不同就是原告要求的网址变化了,我《答辩状》中的数据是今天凌晨的数据。《中国网友报》已经停刊了,在2012年停刊的,刊号专为其他名称了,这个报纸已经不存在了。工业信息化部法规司的回复中已经就我的问题和原告就被告文章的争议点进行了答复。我的这篇文章是应工业信息化部的要求在工业信息化部的相应媒体进行相应行业标准的披露。
      * 法官查问:两篇文章?
       被告:《互联网的周老虎》于2008年12月15日于《中国网友报》首先发表,后来我在w.org.cn上面发表在我的博客中,网站是广东一个公司的,网站是我中山家的申请的一个域名和备案的网站,我弟弟的公司申请的,我自己使用这个网站,另外一篇文章我首先发展自己的博客中。
      * 法官查问:针对被告答辩意见,原告有无补充?
      原告:被告所述的,第一数据没有规范现在还是信息产业部的标准,进入五年后可以删除,标准对于我国很重要,现在到了十年,还是可以继续实施。第二,关于国际标准组织是国家体参加的国际组织,美国好莱坞标准组织是美国商务部的单位,工信部都说没有提交给国际标准组织是属实的。关于.china原告作为组织成员,为了不让美国抢占,所以我们申请了版权和著作权.china可以使用在网络上,如果我们十进制管理组织不用著作权去抢占.china,隔了几年美国就可以使用。现在.china只有中国可以使用,其他人不能使用。工信部说的是对的,.中国没有保住,别人已经申请了.中国的版权。工信部说没有批准.china,我们是为了国家主权去把.china的著作权申请,而被告认为我们的行为是为了经济利益。
      * 法官查问: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原告:同2014年2月21日提交的谢建平诉申请名誉权纠纷案的《证据目录》,证据目的同证据目录。1、网页打印件1份、网友报网页打印件1份。
       被告:1、真实性均认可,文章来源于《中国网友报》,我是转载《中国网友报》的文章,虽然这个文章是我写的,不能说明这篇文章侵权和违法。
      * 法官查问:被告如何调查的十进制网络监督管理局?
       被告:我去中编办调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编制委员会,我调查的,没有该组织。我去工信部电信管理局调查,2007年12月13日调查的,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新华社和《人民日报》的报道,讲的中国的机构,公开报道,我本身就是媒体人,公开媒体报道,我们通常视同其为公开的政府机构,这是编制的常识,《21世纪经济报道》的文章中提到事后确认党校开的会,党校说的只是交了租金,跟党校没有关系,会议所谓的专家是铁道部的退休干部。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到的关于诡异的报道,有另外一个作证,中国十进制网络监督管理局根据我的调查和媒体报道,这个会议很特别,跟中央党校无关。虽然有党校教授和工信部的人员出席,但是根据中国互联网的管理是工信部电信管理局负责,我调查电信管理局,其给我的答复和工信部部门法规的两条,第一条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这两个法规规定了电信管理局进行管理。2012年10月22日,工信部政策法规司函中注意,经相关专业的司级答复做出的回复。
      * 法官查问:十进制网络监督管理局在中编办有无备案?
      原告:被告所述不正确,十进制网络监督管理局跟中编办没有关系,十进制网络监督管理局是空军下属的网络域名管理的,这是军队管理的,所以原告调查的对象不对,这是军队的,不是民用的。另外,被告提到了两个法规,.cn和.com,这是美国的体系,工信部对IPV9没有管理,是对美国现有体系的管理。
       被告:针对证据一,原告起诉我的理由是十进制网络管理局是一个机构,我第一次听说是空军的机构,原告起诉我的理由是工信部的部门标准,我通过相关途径从军队的编制部也查不出来有十进制网络管理局。第二,至今,原告提到的网络军用和民用,从保密的角度,军队管理中国的互联网,我提到是中国的IPV9,原告声称是民用的,又是保密的。至今的互联网的国务院分工是由工信部电信管理局管理。我的根据是根据我的报道事实进行披露,我不想讲秘密的东西变成公用的东西。我的报道是符合公众的调查。
       原告:证据2/IPV9文章的打印件1份
       被告:证据2/文章是我写的,发表者我的博客中,共有79个点击,我的目的是告知公众,互联网的代码,就是传输协议,IPV9是互联网的传输协议,我们现在的互联网结构是美国军队的协议变成民用的协议,现在全世界使用的美国IPV4是公开的,现在IPV6也是公开的,意味着互联网的协议代码是公开的,不具备专利的,原告中国的IPV9实际是以专利夹在部门法规中的协议。我承认协议存在,但是我不认为其存在公众性质的标准,我认为原告起诉我的法律基础认为是专利,以什么目的我不探讨,但是原告以专利拿着工信部的标准,互联网的管理至今没有一个国家地区,政府机构才能担当互联网基本实施管理指南,私人机构只能负责商业推广,也就批发、代理、销售环节的角色。互联网的七层,第一层是物理层,ISO管理,国家层面的,第二层是互联网的工程组织IETF只是组织,不是机构,是工程师公开讨论的组织,基本协议是任何人可以参加,任何人可以提供文档,从提交文档到成协议必须接受,否则无法对话,不管是IPV4/IPV6都需要ISO提供标准。ISO放在国际组织中,是互联网的第一层物理层,文章我告知公众两件事。文章中引用的东西,我引用第三方的。文章第一页上海IPV9背景都在后面有地址和链接,这是新浪新闻后面的一个评论文章,评论文章谁发表我不清楚,博客写法就是抓取作为佐证,我注明了出处。从湖南十进制都是我抓取的,后面都有出处和地址,这都是公开的。大学的介绍也是我抓取的,后面的地址是我的出处。说明两个问题题,第一互联网全球目前不可能是由一家私人公司来管理,不可能是原告所述的那家公司拿着专利来说的。
      * 法官查问:文章中被告所书写的部分?
      被告:原告打印文章中标题为小结的部分到最后是我写的。我在我的陈述中没有一个对原告人身攻击的字眼。
      原告:证据3/专利登记副本原件2份
      被告:证据3/我认可真实性。针对原告的证明目的,证明这些具有专利保护的知识产权,我不否定专利的存在。
      原告:证据4/专利奖原件1份
      被告:证据4/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的目的没有意见。
       原告:证据5/通知原件1份
       被告:证据5/我认可通知的存在,但是有效的质疑,这份东西是2001年9月11日的。我的答辩状中说了根据部门管理制度,五年有一个检讨。我请原告跟法官注意,里面的分配没有海南省,数字域名规范中不存在海南省,我们国家不停变更很多东西,这说明这份通知的过时,应该更新。原告的标准如果不作废,必须五年进行检讨,我的文章刚好过了5年,里面有技术政策的逻辑性,不是我瞎想的去攻击任何人。
       原告:证据6/2684号文件的答复原件1份
       被告:证据6/真实性认可,这是内部的东西,首先我写文章看不到,通知中陈述的问题,根据一国两制的政策,中国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是没有权利对澳门成立公司和商业机构做出实质表述,第三点中所述,这是答复政协委员的,根据我们国家今年两会之前的规定,这份答复是不公开的,我调查是不会拿到的。政协委员是提案,不是议案,这首先是信息产业部科技进步司,不是指定互联网的标准,只是推动产业发展,不是管理互联网的监督和管理的职能。
      * 法官查问:原告解释答复为何在原告处?
      原告:IPV9必须在境外有一个交换中心,信息产业部不能在澳门,澳门的机房给我们建一个IPv9亚太运营中心?信息产业部科技进步司做了回复,没有违背一国两制的问题,这是给国家政协委员提案回复的,信息产业部科技司就是制定标准的机构,所有文件电信管理局和政策法规司,这些文件都是和全国?,这说明这个政策除了?外,文件也得到了电信管理局至少没有?。IPV9工作组,数字规范?发布的时候?了电信管理局,电信管理局现有法律法规都是针对美国,现在对IPV9的管理??
      被告:我没有说这个司不是制定标准的,制定标准的机构不等于管理互联网。互联网七层结构由不同的部门管理,第一层和第二层是电信管理局管理的,政协委员的提案能代表工信部?我们国家的法规,国家立法是人大,部门法规是哪个部门主管,我证明这份东西?原告起诉我的不构成任何诉讼一句。
      原告:证据7.数字域名规范原件1份,2007年7月31日发布的
      被告:证据7.这份规范我认可存在,我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认为规范已经超过五年了,这份规范属于必须由工作组去提出检讨,规范是否废除是部门法规管理,工作组提交。我至少认为应该修改,因为里面没有海南省。即使修改,也是原有规范的存在,非强制性的标准,这规范是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里面没有海南省,原告一直起诉我,我也没有看到?本出来。
      原告:证据8/审定资料复印件1份
      被告:证据8/我一句工信部给我的答复,假设原告一直陈述是互联网的标准,互联网标准没有“推荐标准”,原告自己提出的号称“新一代互联网”,是针对原告所提的这个东西,我整个文章提到的是互联网的周老虎,不是下一代互联网,这是intranet(局域网),我们讨论的是Internet(互联网)。
      ----------------------
      * 法官查问:针对数字域名规范
      被告:我没意见?给我的信息是我调查,原告一直说自己不是互联网,是新一代的互联网,我讲的是互联网。
      原告:证据9/IPV9?成功文章打印件1份
      被告:证据9/真实性 没有意见,是2005年1月3日发布的,我给管理互联网的专家看,专家说这不是公开的协议,IPV4/IPV6是公开的代码,一个标准的东西不是原告所述的,
      * 法官查问: 这是什么?原告为什么申请专利的目的。我看的?是初稿,没有??根据?
      被告:在教育网上搜索到的。2005年写这篇文章的,2005年1月份我就知道数字域名规范,我不知道代码,我对IPV4/IPV6很熟悉。
      * 法官查问: 如何体现数字域名规范跟十进制相关联的?
      原告:第二页最下部分有写,第四页上部分,第十页中?部分,说道了IPV9技术
      被告:我没有意见。
      被告:证据10/网站?打印件1份,我们的技术标准中网站上都是公布的,网站我们建立在2004年,IPV9的标准中2004年纪是逐步公开的,在做系统的过程中,成熟一点公布一点。
      被告:证据10/原告提供的2002年工信部标准,我在网络上搜索到初稿,被告说技术文档是逐步公开的,证明这2007年调查到2008年发表,我看到的东西没有正式标准的东西,都是讨论稿,针对原告的网页,我当时写文章的时候看到原告。
      ... ...
      终于就原告的30个证据做了一一对证。
      主审法官最后宣布,“ 法官:下次开庭原告就十进制管理局提供证明,听清楚了?”
      原告:我听清楚了。

      历时近2小时的第8次有关中国IPv9案就暂休庭,等待下次再开庭。下面是被告的《2014年2月19日 答辩状》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2012年10月22日复函内容:
      《2014年2月19日 答辩状》
      尊敬的欧阳华法官:您好!
      现就原告谢建平(代理人 侯捷)在2014年2月19日通过法院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及事实补充》以及证据作答辩。
      第一,根据本人2月24日下午到奥运村人民法庭涉外庭从书记员手中拿到的原告交给法院材料(签收时)说明以及之后电话通知更改原第二次开庭时间(由3月6日改为3月18日)解释,这是原告谢建平最新的诉讼请求,之前的《民事起诉状》失效。
      本人对比2014年2月19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口头陈述并且双方签字记录在案的原告谢建平说“共有17篇侵权文章”并未出现在这次《变更诉讼请求及事实补充》中,而对比2014年2月19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与这次《变更诉讼请求及事实补充》,惟一不同是《互联网上的“周老虎”——IPv9冒险游戏揭秘》一文网址及《IPv9营销聊(13)民企控制中国互联网可行性》一文网址变更。
      如果以上事实属实,依原告谢建平举证的地址,《互联网上的“周老虎”——IPv9冒险游戏揭秘》(http://w.org.cn/user1/4/archives/2008/1896.html )一文从2008-12-16 至今共有 阅读全文(2490)次(5年3个月时间)即平均每年约450次点击 ,《IPv9营销聊(13)民企控制中国互联网可行性》(http://w.org.cn/user1/4/archives/2009/2157.html )一文从2009-8-1 至今共有  阅读全文(79) 次(4年半时间),即平均每年约18次点击。
      第二,《互联网上的“周老虎”——IPv9冒险游戏揭秘》一文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人民邮电报社主办的《中国网友报》依照规范流程发表的一篇产品调查报道稿,本人只是撰稿人,人民邮电报社主办的《中国网友报》才是最后审定方;
      http://w.org.cn  网站只是把《中国网友报》上的文章转载而己,此网站转载一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人民邮电报社主办的《中国网友报》依照规范流程发表的一篇产品调查报道稿,如果原文对原告侵权,需要让《中国网友报》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澄清说明。
     1. 在2012年9月9日原《中国网友报》执行主编封洪在本案庭审作证已经证实《互联网上的“周老虎”---IPv9冒险游戏揭秘》一文,是经过向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CNNIC)、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等)核实过才以公开报道方式向公众披露,符合《中国网友报》审稿流程的规范报道稿。
    2.  在2012年10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 回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IPV9技术法院调查函的回复(请法官送原告再阅)中,已经印证了《互联网上的“周老虎”---IPv9冒险游戏揭秘》一文的调查报道结论。
     第三,《IPv9营销聊(13)民企控制中国互联网可行性》一文是被告依据互联网(Internet)基本原则与开放性特点,对原告声称的十进制网络也是互联网(Internet)作了分析评论博客文章,目的是告知公众:
    1. 传输协议代码公开放弃专利,
     2.全球互联网络管理框架的各国立法状况基本上是一致的:只有政府机构才能担当互联网基本设施管理职能,私人机构只能负责商业推广(批发、代理、销售)环节的角色。
     况且《IPv9营销聊(13)民企控制中国互联网可行性》写完至今4年半时间仅仅(79) 次阅读(包括本人自已阅读),这样的博客文章影响有多大?
      第四,从2012年2月7日至今,原告以自然人身份,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数字域名规范》以及发明专利维权行为,是混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与发明专利维权行为的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6部分: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中国标准出版社《标准化工作导则 国家标准汇编 第三版》173-174页)、《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指引,2002年7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数字域名规范》到《互联网上的“周老虎”---IPv9冒险游戏揭秘》一文发表时(2008年12月15日)时,未见本身有任何检讨报告,事实上,应该列入作废的过时行业标准。
然而,原告谢建平却以不实之词,继续在媒体中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数字域名规范》当作新一代互联网协议,这一点在2012年10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 回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IPV9技术法院调查函的回复中也有了明确表述。
     综上所述,本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谢建平在2014年2月19日通过法院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及事实补充》的诉讼请求。

                                                                                          沈  阳
                                                                                 2014年3月18日 星期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IPV9技术法院调查函收悉。经咨询我部相关专业司局,现将取证内容答复如下:
       一、 IPV9定性问题?
      IPV9(又称十进制网络)是由上海通用化学研究所牵头研发的自主新一代互联网协议和体系架构标准。2001年原信息产业部批准成立了十进制网络标准工作组,组织上海通用化学研究所等单位,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IPV9协议中的IPV9报头及IPV9地址和基于IPV9协议的数字域名等技术标准。2002年,原信息产业部批准发布了SJ/T1127-2002《数字域名规范》电子行业标准。

      二、IPV9是否是互联网的国际标准?
      据了解,IPV9尚未申请国际标准,目前标准上尚无IPV9相关标准。

       三、有无中国十进制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局机构?IPV9是否由中国十进制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
      原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均未成立过中国十进制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局。

      四、中国现有的IP地址管理制度是否有权管辖IPV9的销售?
      目前我部尚无相关管理制度对IPV9地址进行管理。

      五、IPV9.China域名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销售的域名?
     我部未批准销售过IPV9.China域名。

      以上意见,供参考。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章)
                                     2012年10月22日

      沈阳(sz1961sy)  22:51 2014-4-20 整理

    中国IPv9调查( A survey of China IPv9 ) 全部文章链接见:http://w.org.cn/user1/4/subject/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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