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转基因主粮利益问题(12)公众利益之安全保护规制

sz1961sy 发表于 2013/11/11 21:34: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很多一出口即言转基因主粮“绝对安全”的专家,不管他(她)站在什么立场,出于什么目的,敢于放言“绝对安全”的专家,在法制社会中,绝对是一个法盲或者忘了自己是谁!

      因为公共利益的安全保护有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绝对安全”之说既不可能在技术体系中存在,更不可能在不可控的农作物复杂生产、加工、流通领域中做得到。这才是全球食品生产安全体系特点。

      以我国为例,目前分开了几个环节,大的分法是“上餐桌前”划归农业部管,“上餐桌后”划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如果细分一下,由生产环节(农业部等农牧生产)和加工、销售环节(商务部)及进出口环节(质检总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分段监管。

       不过,就转基因主粮而言,我们似乎只见到从进口许可,种子培育和管理、种植,生物农药监管,粮食进入流通,都只是由农业部一家说了算。

      所以,有二位农业部认可的专家的观点是很有见地的:

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基因工程与转基因安全研究室

卢长明研究员(资料图片)

 

       一位是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基因工程与转基因安全研究室 卢长明研究员,他在2009年7月18日写的《 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思考 》中提到: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为我国的转基因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多年的实践,发现该条例总体上是可行的,但是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改善。我认为修改该条例需要考虑对不同安全等级的转基因生物制定相应规则,管理模式应该有利于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和发展。本人根据转基因生物“分级管理”和“阈值管理”的理念,着眼提高条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条例修改提出以下建议。 (地址:http://blog.sciencenet.cn/blog-203436-244213.html  )

华中农业大学法学院刘旭霞教授(资料图片)


 
       另一位是华中农业大学法学院研究转基因作物专利问题的刘旭霞教授,她在2013年11月6日写的《转基因作物种植要进行区域规划》中提到了几个从规制角度的策略性建议(它们在欧盟都是被当作原则规范执行):
        即使允许已经获得安评的转基因作物种植,从共存的角度来考虑,也应当进行转基因作物和非转基因作物种植的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种植转基因作物和非转基因作物时,要满足农民设置“非转基因区”的要求。允许农民进行种植种植转基因作物和非转基因作物的选择(对有机农业生产者的平等对待)。
       区域规划,更要满足生态环境的需要。对一些抗虫转基因作物的靶标生物,非转基因作物的种植,是它们天然的避难所,同时也可以延缓靶标生物抗性产生的周期。
       区域规划,也要考虑制种基地的保护以及野生和地方特有农业遗传资源的保护。
       农业区域规划是一个复杂的课题,涉及到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也涉及各种利益主题。区划应当指导性和强制性相结合,区划中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区划信息要公开。
       区划执行中要考虑区划保障措施的建设。 (地址:http://blog.sciencenet.cn/blog-421287-739412.html

 

       其实,刘旭霞教授及她的同事,近十年来己发现了这些问题并出了很多研究报告(见百度百科“刘旭霞”词条介绍:http://baike.baidu.com/view/6186869.htm

 

        这二位专家的观点提醒我们: 现有的我国转基因主粮公众利益的安全保护规章制度,从它的“基本法”开始就问题很多。

       这也就有了“黄金大米”“童试门事件”的出现。有了出口米制品连二连三检出外国禁止入口的转基因成份,其中包括根本就没有农业部批准的转基因成份!

       所以,在中国的现状就出现了到处“乱转基因”主粮种子与“乱种转基因”粮食的局面。这个局面,三言两语讲不清,谁也不敢讲真相,更谈不上有效的公众利益之安全保护规制执行问题。

       这种状况,除非中国政府主动重新规划,否则,过了若干年后,中国的“乱转基因”主粮种子就会象河道、水库里的外来植物“水葫芦”一样泛滥,会似魚溏、水库里的外来动物“罗非魚”一样成了霸王魚。到那时,什么公众利益安全保护规制也会失灵。

      沈阳(sz1961sy)
      21:17 2013-11-11  写于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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