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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ICANN《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RAA)》(8)域名争议政策和程序

sz1961sy 发表于 2010/4/17 4:40: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任何一种公共资源服务,当它可以分割成单位小商品出售时,必然会遇到产品映射的代言意义同固有知识产权体系冲穾而必须在从“产品”变成“商品”过渡前提出“日出”条款,这就是争议政策和程序设计问题。域名是一种全球性互联网数字定位标识产品,也是一种服务商品,从它推出市场开始就把这个问题做了充分设计。这在ICANN的RAA的第三章第8节中就作了规范。

    [3.8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在本《协议》期限内,“注册服务商”应设立解决注册域名争议的政策和程序。在ICANN根据第4节设立其他政策和程序之前,“注册服务商”应遵守ICANN网站(www.icann.org/general/consensus-policies.htm  )确立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 。

    [域名注册共识政策]
    上述提到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 是指ICANN的RAA协议在与认可的注册机构和gTLD注册局必需遵守各项具体规定程序及政策共识。 遵守协商一致策略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注册商和注册人明白TLDs的注册政策。
    下列政策是ICANN董事会所通过的政策文件详细日期资料: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1999年8月26日文本;由ICANN董事会于1999年10月24日批准通过成为正式文档)。
    《Whois数据提醒策略(Whois Data Reminder Policy)》(2003年3月27日文本;由ICANN董事会于2003年6月16日批准通过成为正式文档)。

    《注册商之间转移域名政策(Inter-Registrar Transfer Policy)》(2004年11月12日文本;由ICANN董事会2003年4月25日通过生效;2004年7月13日颁布)。

    《Whois营销限制政策(Whois Marketing Restriction Policy)》  (2004年11月12日文本;由ICANN董事会2003年3月27日通过生效;2004年8月12日颁布)。

    《域名续费操作政策(Restored Names Accuracy Policy) 》 (2004年11月12日文本;由ICANN董事会2003年3月27日通过生效;2004年8月12日颁布)。

    《过期域名删除政策(Expired Domain Deletion Policy) 》 (2004年12月21日文本;由ICANN董事会2003年10月31日通过生效;2004年9月21日颁布)。

    《注册商服务评价政策(Registry Services Evaluation Policy)》(2005年11月8日文本;由ICANN董事会于2006年8月15日通过生效;2006年7月25日颁布)

    《AGP(Add Grace Period,延长域名续费宽限期)限制政策(AGP Limits Policy )》(2008年6月26日文本;由ICANN董事会于2009年4月1日通过生效;2008年12月17日颁布)

    [WIPO最新报告支持UDRP]
    2010年3月23日,位于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了一份报告,题目是《2009年众品牌打击域名抢注-UDRP成为生态友好型程序》, 报告中提到:
    自1999年12月UDRP启动以来,WIPO仲裁和调解中心(下称“中心”)已受理17,000多起基于UDRP的案件,涉案域名31,000个,,既有通用顶级域(gTLDs),又有国家代码顶级域(ccTLDs)。UDRP已成为传统法庭外解决域名争议的公认国际标准。UDRP是WIPO在1999年提出的,旨在专门遏制和解决不正当地将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俗称域名抢注)。在评价UDRP的成功时,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说道:“UDRP已被证明是一种开创型、全球适用和低成本的法庭诉讼替代方法。它为域名抢注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域名抢注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其实际效果、法律资格和预期结果通常不局限于任何特定地点。”“UDRP受欢迎的另一个关键因素是专家组裁决的直接执行,无需司法干预,尽管司法干预仍是一个选择。跨越司法辖区的商业及其他人类活动中的替代性自律,也可以从UDRP中受到启发,”高锐先生如是说。他特别指出,在社交网站、拍卖平台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应用中,常因身份的使用产生争议,UDRP式的争议解决方法对此类争端也有借鉴意义。(http://www.wipo.int/pressroom/zh/articles/2010/article_0007.html  )

    [几点注意]
    1、域名注册申请流程政策清晰:
    如果大家看到前面提到的《新京报》记者彭梧2009年12月18日报道中所写:“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COM等境外域名注册起来十分简单,注册步骤快速简单,类似GoDaddy等国外注册商,不需要域名所有者填写个人或公司真实信息。”(http://tech.sina.com.cn/i/2009-12-18/05333688500.shtml ) 这样的中文域名新闻报道,又了解ICANN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是依据8个主要域名注册共识政策,一定会明白记者彭梧笔下的“据业内人士介绍”这些所谓“业内人士”如果不是胡说八道,就可能是记者彭梧杜撰的。
    2、告知用户是注册商的基本责任:
    在ICANN的RAA中,关于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要求依据8个主要域名注册共识政策,有一个基本宗旨很明确,那就是注册商有告知用户明白域名注册行为的法律风险。
    3、域名注册共识政策宣传很欠缺:
    这是ICANN及它的中国市场注册商十多年来一直没有认真做好的一件工作,表现在市场推广中的忽悠用词、蒙骗用户说法、误导媒体的材料上。
    4、UDRP是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基本法:
    笔者这个系列写到这里,大家应该明白,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是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基本法,而UDRP的判决又是依据《Whois数据提醒策略(Whois Data Reminder Policy)》,《注册商之间转移域名政策(Inter-Registrar Transfer Policy)》,《Whois营销限制政策(Whois Marketing Restriction Policy)》,《域名续费操作政策(Restored Names Accuracy Policy) 》,《过期域名删除政策(Expired Domain Deletion Policy) 》,《AGP(Add Grace Period,延长域名续费宽限期)限制政策(AGP Limits Policy )》这7个政策。

    沈阳
    4:36 2010/4/17  写于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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