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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ICANN《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RAA)》(7)域名交易规范

sz1961sy 发表于 2010/4/12 2:01: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域名资讯网.中国 2010-4-12 1:55:44 来源:域名夫妇博客网

   ICANN的RAA中有关域名交易规范是在第三章第7节,这一节的名称叫“业务交易(包括与注册域名持有者的交易)”(英文原文是:Business Dealings, Including with Registered Name Holders.),这是RAA中最长的一节内容,它又分为10小节,十分详细地把涉及以域名使用权转移为特征的交易流程规范文本,由于它基本上属于被国内人士称为“域名交易(买卖)”业务,因此笔者将它名称改为“域名交易规范”,这里,不乏有被国内域名交易平台所忽略的一些基本政策。下面介绍一下这一条:

    [3.7 业务交易(包括与注册域名持有者的交易)]
    3.7.1 如果ICANN通过了一项规范或政策,为ICANN委任的注册服务商建立或批准《行为准则》,且得到ICANN委任的注册服务商的一致支持,则“注册服务商”应遵守该《准则》。
    3.7.2 “注册服务商”应遵守适用法律和政府法规。
    3.7.3 “注册服务商”不得向任何实际或潜在注册域名持有者表示,“注册服务商”有权访问委任其提供服务的注册管理机构,且其访问权高于为该注册管理机构委任的其它任何注册服务商的访问权。
    3.7.4 除非得到支付注册费的合理保证,否则“注册服务商”不得激活任何注册域名。因此,只要确定有付款义务且注册域名持有者在激活注册时不可撤销付款,则有信用卡支付、为信用良好的客户提供的一般商业条款或其他提供类似级别的付款保证机制即可。
    3.7.5 注册期结束时,如果注册域名持有者(或其代表)没有在第二次通知或提醒规定的期限内表示同意续延注册,该注册会在自动续延宽限期结束时被删除(虽然“注册服务商”可能已在较早前选择删除),除非有特殊情况。
    3.7.5.1 特殊情况界定为: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诉讼、有效的法庭指令、“注册服务商”的续延程序出错(不包括注册人未回应)、域名被向第三方提供DNS服务的域名服务器使用(可能需要更多时间以迁移域名服务器管理的记录)、注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付款争议(注册人称已支付续用费或对付款总额有分歧)、帐单争议(注册人对帐单总额有争议)、域名被管辖法院诉讼或ICANN特批的其他情况。
    3.7.5.2 发生特殊情况时,如果“注册服务商”决定在未得到注册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续延域名,则必须就续延该域名保留一份特殊情况记录,以便ICANN根据本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的第3.4.2和3.4.3款进行检查。
    3.7.5.3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见上述第3.7.5.1小节的界定),则必须在注册服务商或注册人终止注册协议起45天内删除该域名。
    3.7.5.4 注册服务商应向每个新注册人发出通知,详细说明其删除或自动续延政策,包括未续延域名的预计删除时间,该时间以域名失效日期或不超过十(10)天的日期范围为基准。如果注册服务商在注册协议期内对删除政策作出重大更改,则必须将这些更改通报注册人,且尽力程度至少应与通知注册人其他重大注册协议更改相同(见本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第3.7.7款定义)。
    3.7.5.5 如果“注册服务商”经营网站以进行域名注册或续延,则必须在该网站上清楚地公布其删除和自动续延政策的详细信息。
    3.7.5.6 如果“注册服务商”经营网站以进行域名注册或续延,则应在注册时以及网站的显著位置说明在恢复宽限期内恢复域名所收的费用。
    3.7.5.7 如果某个有UDRP争议的域名在争议期间失效或被删除,则 UDRP争议的投诉人有权选择根据注册人所用的商业条款续延或恢复域名。如果投诉人续延或恢复域名,则该域名将处于注册服务商“保持”和“锁定”状态,注册人的WHOIS联系人信息将被删除,且WHOIS条目将显示该域名处于争议状态。如果投诉人终止投诉,或UDRP争议结果为投诉人失败,则该域名将于45天内被删除。注册人享有根据现行恢复宽限期的规定在宽限期内任何时间恢复域名的权利,并享有在域名被删除前续延该域名的权利。
    3.7.6 “注册服务商”在将任何注册数据加入ICANN委任其提供服务的注册管理机构,或续延该注册管理机构中的任何注册域名时,不得违反加入或续延时有效的、规定了排除注册域名清单或规范的ICANN政策。
    3.7.7 “注册服务商” 应要求所有注册域名持有者与“注册服务商”签订电子或书面注册协议,协议中须至少包括以下条款(“注册服务商”为了开展其注册服务商服务而注册的域名不受此规定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注册服务商”也是注册域名持有者,应服从以下规定,遵守本《协议1》以及根据本《协议》制订的ICANN政策中规定的所有注册域名持有者义务,并向ICANN负责):
    3.7.7.1 注册域名持有者应向“注册服务商” 提供准确可靠的联系人详细信息,并在注册域名注册期间及时纠正和更新这些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全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以及传真号码(如有);如果注册域名持有者是一个组织、协会或公司,则提供授权联系人的姓名;以及第3.3.1.2、3.3.1.7和3.3.1.8小节规定的数据要素。
    3.7.7.2 注册域名持有者如故意提供不准确或不可靠的信息、故意不及时更新提供给“注册服务商”的信息或没有在十五(15)个自然日内对“注册服务商”就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准确注册联系信息进行的调查作出回应,则构成对注册域名持有者与注册服务商合同的严重违反,“注册服务商”可据此删除对该注册域名进行的注册。
    3.7.7.3 任何注册域名持有者即便打算向第三方授予域名的使用许可,也仍是该记录的注册域名持有者,须负责提供自身的全面联系信息并负责提供和更新准确的技术和管理联系人详细信息,以便及时解决与注册域名有关的任何问题。根据本条款许可第三方使用注册域名的注册域名持有者须对因不当使用注册域名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该注册域名持有者及时将被许可方提供的当前联系人信息和被许可方的身份披露给向注册域名持有者提供可控诉损害合理证据的一方。
    3.7.7.4 “注册服务商” 应向每个新注册域名持有者或续延注册域名持有者发出通知,说明:
    3.7.7.4.1 向申请人收集的所有个人资料的用途;
    3.7.7.4.2 这些资料的接收方或接收方类型(包括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以及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接收这些资料的其他各方);
    3.7.7.4.3 哪些资料是必须提供的,哪些资料是自愿提供的(如有);
    3.7.7.4.4 注册域名持有者或资料中的对象可通过什么方式访问或更改(如有必要)有关他们的保存数据。
    3.7.7.5 注册域名持有者应同意第3.7.7.4小节提及的数据处理。
    3.7.7.6 注册域名持有者应指出,对于其个人资料已由注册域名持有者提供给“注册服务商”的第三方个人,注册域名持有者已向其发出通知,且该通知与第3.7.7.4小节所述的通知相当,同时还应指出,注册域名持有者已获得此第三方个人的同意,且该同意与第 3.7.7.5 小节提及的同意相当。
    3.7.7.7 “注册服务商”应同意,处理向注册域名持有者收集的个人资料时,不会违背根据上述第 3.7.7.4 小节向注册域名持有者发出的通知中所述的目的和其他限制。
    3.7.7.8 “注册服务商”应同意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个人资料丢失、被滥用、被未经授权擅自访问或泄露、被更改或被破坏。
    3.7.7.9 注册域名持有者应表示,就其所知,无论注册域名的注册还是其直接或间接的使用方式均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3.7.7.10 对于因使用注册域名所引发的争议,注册域名持有者应向(1)注册域名持有者驻地的管辖法院以及(2)“注册服务商”所在地的管辖法院提交裁判,而非其他可能适用的管辖区。
    3.7.7.11 注册域名持有者应同意,可根据ICANN通过的任何规范或政策,或根据与ICANN通过的规范或政策一致的任何注册服务商或注册管理机构程序暂停、删除或转让注册域名持有者的注册域名注册,以便(1)纠正“注册服务商”或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注册域名时发生的错误,或(2)解决与注册域名有关的争议。
    3.7.7.12 注册域名持有者应确保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及其董事、高管、员工和代理免于承担因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域名注册导致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损失、责任、成本以及开销(包括合理的法律费用) 。
    3.7.8 “注册服务商”应遵守根据第4节制订的任何有关以下内容的规范或政策,即要求以合理和从商业角度可行的方式(a)在注册时确认“注册服务商”提供的注册域名相关联系人信息,或(b)定期重新确认这些信息。“注册服务商”应在他人举报“注册服务商”提供的注册域名相关联系信息不准确时,采用合理的步骤调查是否属实。“注册服务商”如发现其提供的注册域名相关联系信息不准确,应采用合理步骤予以纠正。
    3.7.9 “注册服务商”应遵守ICANN通过的任何禁止或限制注册服务商囤积或倒卖域名的规范或政策。
    3.7.10 本《协议》并未对“注册服务商”向注册域名持有者收取的注册域名注册费金额进行规定或限制。

    [域名交易中的规范注意点]
    1、注册人信息真实是有效合同的关键:
    这是3.7.7.1 和3.7.7.2所明确规定的。显然,那些在媒体中传播下面观点的记者,是一种十分不负责任的违反ICANN 的RAA条款规定乱说,是严重地鼓励公众违反ICANN规定:“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COM等境外域名注册起来十分简单,注册步骤快速简单,类似GoDaddy等国外注册商,不需要域名所有者填写个人或公司真实信息。”  (http://tech.sina.com.cn/i/2009-12-18/05333688500.shtml)
    2、“注册服务商”本身注册行为约束:
    这里特别注意3.7.9 明确规定:“注册服务商”应遵守ICANN通过的任何禁止或限制注册服务商囤积或倒卖域名的规范或政策(Registrar shall abide by any ICANN adopted specifications or policies prohibiting or restricting warehousing of or speculation in domain names by registrars.)。
    这个问题这里没有具体细节定义什么叫“商囤积或倒卖域名”的数量,但是当年美国Neustar公司自已把.Biz进行倒卖式拍买,就被ICANN没收了拍买收入以及罚款一大笔,这就是一个公开的个案。
    3、续费必须有至少二次通知或提醒:
    这个规定保证了注册者得到充分提示、也为“注册服务商”规避了违约风险。现实中,一代注册商(或者代理)往往在这一点上做手脚,造成注册者损失。这是可以追讨损失的,除非“注册服务商”依规定发了二次通知或提醒,而且保留有证据。
    4、“注册服务商”不得暗示越级权限:
    这是3.7.3明确规定,它的作用在于警告“注册服务商”做好本份,别越权(承诺可以)代为注册人干自己无权操作执行的事。
    5、注册付款要求仅适用一般商业条款
    笔者第一次见到(3.7.4)这一条规定时觉得很不理解,后来明白它同十种续费的“特殊情况界定”中有关连,如果不在结算问题上规定付款基本要求,双方在争议事件发生时,就有可能谁也说不清结算准则是什么,这必然造成混乱。
    6、十种续费的“特殊情况界定”:
    指(3.7.5.1) 列举的十种情况:UDRP诉讼、有效的法庭指令、“注册服务商”的续延程序出错(不包括注册人未回应)、域名被向第三方提供DNS服务的域名服务器使用(可能需要更多时间以迁移域名服务器管理的记录)、注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付款争议(注册人称已支付续用费或对付款总额有分歧)、帐单争议(注册人对帐单总额有争议)、域名被管辖法院诉讼或ICANN特批的其他情况。
    大家注意一下这里有3种涉及法律诉讼流程,2种涉及给第三方提供服务不能马上停止,3种涉及结算纠纷,1种涉及注册人财产变化,最后1种是ICANN特批的其他情况。笔者觉得应该加上第11种情况,即“注册服务商”破产、被ICANN从“注册服务商”列表中除名这种情况。
    7、删除域名时间: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在注册服务商或注册人终止注册协议起45天内,这是ICANN的规定,大家注意一下“45天内”,而不是立即删除或者第45天。因为这里还有一个“自动续延宽限期”,还要给原注册人优先照顾。
    8、注册域名二种规范协议:
    电子或书面注册协议,这一节还对协议中注册人信息做了规定,其中三条比较值得关注:
    * 提供准确可靠的联系人详细信息,并在注册域名注册期间及时纠正和更新这些信息。
    * 注册域名持有者如故意提供不准确或不可靠的信息、故意不及时更新提供给“注册服务商”的信息或没有在十五(15)个自然日内对“注册服务商”就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准确注册联系信息进行的调查作出回应,则构成对注册域名持有者与注册服务商合同的严重违反,“注册服务商”可据此删除对该注册域名进行的注册。
    * 准确可靠的联系人详细信息包括: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全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以及传真号码(如有);如果注册域名持有者是一个组织、协会或公司,则提供授权联系人的姓名;以及第3.3.1.2、3.3.1.7和3.3.1.8小节规定的数据要素。
    换句话说:注册人注册时填写资料完整上要准确可靠,更新要自觉修正,这里有十五(15)个自然日可以做为“注册服务商”进行的调查作出回应时间,否则“注册服务商”可据此删除对该注册域名进行的注册。但是没有讲“注册服务商”可以据此而抢注作为自己所用、后面这种观点曾经出现在中文媒体上,实际上,ICANN的RAA并没有这么许可过,因为这涉及到易引起“注册服务商”滥用权限问题。
    9、注册域名所引发的争议管辖法院:
    一是注册域名持有者驻地的管辖法院,二是“注册服务商”所在地的管辖法院,其他的法院都不是RAA规定的。
    10、规定了注册域名持有者善意原则:
    即注册域名、转让均不得直接或间接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免于承担因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域名注册导致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损失、责任、成本以及开销(包括合理的法律费用) 。
    有意思的是本节最后一小点特别指出: 本《协议》并未对“注册服务商”向注册域名持有者收取的注册域名注册费金额进行规定或限制。显然,这符合域名注册开放市场的特点。

    沈阳
    1:48 2010/4/12 写于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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