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解读ICANN《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RAA)》(1)版本说明

sz1961sy 发表于 2010/3/22 22:49: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引子]
    最近,中文互联网络新闻多了一个说法,就是“ICANN:注册信息不实的域名可被注销”,文章中引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谭华霖说法,这么讲:
    域名注册信息实名要求可以说是国际通行做法。而根据ICANN(互联网名字与编号分配机构)的有关规定,域名持有者有义务每年对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与否进行自查,若发现注册信息存不实情形,应及时联系注册商予以更正。域名持有者如果提供不实注册信息,注册商有权对其域名予以注销。在注销前的宽限期内,域名暂时归注册商所有,直至注册人提供更新的域名注册信息。
    域名注册信息(即WHOIS信息)主要包括:域名名称、注册时间、到期时间、域名持有者联系信息、技术联系人信息和管理联系人信息等诸多身份信息。2003年3月,ICANN董事会审议通过新版“域名注册信息提醒政策”(Whois Data Reminder Policy)。该政策对域名持有者提供不实注册信息的行为予以限制。
    根据该政策的规定,在ICANN展示的姓名、地址、时间、联系方式等十多条完整域名注册信息中,ICANN要求域名持有者必须确保所有信息的真实、准确,域名持有者有义务每年对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与否进行自查,一旦发现注册信息有不实情况,应及时联系注册商予以更正,此外,如果域名持有者拒不更新注册信息或“提供不实域名注册信息,可作为注册商注销域名的依据。”
    此外,针对那些因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而被注销的域名,ICANN也给出了补救措施,即:“对于那些因提供不实联系信息或无法成功响应注册商问询而被删除域名的注册人,将给予宽限期,在此期间域名暂时归注册商所有,直至注册人提供更新的域名注册信息。”
    “域名注册信息实名要求是国际通行做法”,谭华霖表示,对广大域名持有者来说,必须对域名注册信息予以高度重视,提供不实注册信息将面临巨大风险,一方面,提供不实注册信息将可能导致域名被注销;另一方面,域名一旦被启动注销或删除程序,其所有权将暂归注册商所有,那么,注册商将可以更改域名注册信息。
    最后,谭华霖呼吁广大域名持有者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应积极主动与注册商取得联系,及时更新注册信息,防止自身正当域名权益被意外剥夺。

    [ICANN在哪里规定注册条例]
    由于上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谭华霖说法报道仅仅用“根据ICANN(互联网名字与编号分配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没有具体介绍它具体出处,因此不太了解ICANN网站的人一听会认为“不太可信”。其实,这是近10多年内,中国大陆关于ICANN的中文新闻一个通病:总是以一种吓唬公众的口气,按需提供某一ICANN政策让公众盲人摸象,以至连政府管新闻的部门把ICANN的13台根服务器管理权也当做美国人权不良记录(这种说法太似中国IPv9的说词), 今天笔者开写这个系列,希望对中国大陆普及ICANN常识有帮助。
    言归正传,谭华霖说法到底在ICANN的有关规定放在哪里?它其实就是ICANN《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英文全称是:Registrar Accreditation Agreement ,简称为:RAA

    [RAA版本说明]
    成立于1998年的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是由来自全球范围的合作伙伴参与的非营利性机构,致力于保持互联网的安全性、稳定性和互操作性。该机构促进竞争并制定互联网唯一标识符的相关政策。ICANN不会控制互联网上的内容。它无法阻止垃圾邮件,也不处理与互联网访问相关的事宜。不过,通过在互联网命名系统中进行协调,ICANN对互联网的发展和进步产生了实实在在的重大影响。
    RAA在ICANN成立之前是由第一家域名注册商networksolutions公司(NSI, www.networksolutions.com )制订的协议,ICANN成立了14年,而近10年来己经有二个RAA版本,其中一个是2003年3月修订的、增加了“域名注册信息提醒政策”(Whois Data Reminder Policy)条款。另一个是2009年5月21日公告的最新版本,它的出处是:
    英文 Registrar Accreditation Agreement网址: http://www.icann.org/en/registrars/ra-agreement-21may09-en.htm
   (这是ICANN协议法定文字版本,其他文字理解有歧义时以此为准)
    中文《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RAA)》网址: http://www.icann.org/zh/registrars/ra-agreement-21may09-zh.htm
    此外,目前还有阿拉伯文、法文、西班牙文、俄文、日文和韩文总其8种文字版本。

    ICANN在非英文RAA版本的开头都留有提醒:“翻译须知”
    本文档的原始版本是英文版,可从以下网址 获得: http: //www.icann.org/en/registrars/ra-agreement-21may09-en.htm 。如果本文档的非英文版本与原始文档在理解上存在出入,或者发现到这种出入,请以原始文档为准 。

    下面是2009年5月21日公告的RAA最新版本中几点说明(摘有关部分):
    * 本《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 ( 以下简称《协议》 ) 系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 简称 ICANN , 一家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 ) 与 [ 注册服务商名称 ] ( [ 公司类型和管辖区 ] )( 以下简称 “ 注册服务商 ”) 于 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签订

    * 5.10 无第三方受益人 。本《协议》不得解读为 ICANN 或“注册服务商”为非本《协议》方(包括注册域名持有者)设立任何义务。

    * 5.11 通知、任命和规范
    ICANN 的地址为: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4676 Admiralty Way, Suite 330
    Marina del Rey, California 90292 USA
    收件人 : Registrar Accreditation Notices
    电话 : 1/310/823-9358
    传真 : 1/310/823-8649

    * 5.12 日期和时间 。所有与本《协议》及其履行相关的日期和时间均应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日期和时间为准。

    * 5.13 语言 。所有根据本《协议》撰写的通知、任命和规范均应采用英语。

    * 5.14 修订和弃权 。除非协议双方书面签字确认 , 否则修订、补充或更改本《协议》或其条款对协议双方均无约束力。放弃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一方若未书面签字证明放弃遵守相关条款,那么此放弃行为无约束力。放弃本《协议》任一条款不应视为或不应构成放弃本《协议》其它条款,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此放弃行为也不构成持续放弃。

    * 5.15 协议份数 。本《协议》按一式两份签署,每份都应视同原件,并共同构成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

    * 5.16 整个协议 。除非 (a) 双方在同时签署的书面协议中明确规定或 (b) “ 注册服务商 ” 就其委任向 ICANN 提供书面保证 , 否则本《协议》 ( 包括构成《协议》的附件 ) 构成双方关于 “ 注册服务商 ” 委任一事的完整协议 , 并取代双方之前在这一问题上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谅解、协商和讨论。

    以上这些,就是RAA有关版本说明内容。下一篇我们讨论一下“词汇定义”问题。

    沈阳 写于北京家中
    12:43 20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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