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工信部与域名政策(4)“禁止个人注册域名”是伪命题

sz1961sy 发表于 2009/12/21 1:50:00 阅读全文() | 回复(3) | 引用通告() | 编辑

  21世纪网:

IT评论
禁止个人注册域名是伪命题

作者:沈阳

(0)条评论

2009年12月24日

禁止个人注册域名的说法是明显不了解工信部域名政策、CNNIC要求以及新《公司法》、个体户定义的伪命题。阅读

   [CCTV继续讨论手机色情内容治理]

    12月20日晚,CCTV-12(社会与法频道)播出了一场有关如何根治手机传播色情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问题的《大家看法》录像节目。见到了近期引发这场产业连锁反应的中科院李强博士、飞象网CEO项立刚、《工人日报》要闻部主任、浙江金华市网络警支队长、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助理等一批热心此事的人士充分表述各自的看法,尽管此节目最后是谁也说不出一个可操作性、有法可依的方案来。然而,总体而言,治理互联网黄色淫秽内容的呼声是公众一致的观点。

    [域名业界开始冷静讨论自己责任]

    下面是一条很火貼子,来自 域名城社区 » 域名经验交流

    发表于 2009-12-20 20:29 到 2009-12-20 23:16  止仅仅近3个小时就有67回复/603点击。作者是“歪歪”。笔者引用时稍为做了一些标点符号规范编辑。

    《目前的形势下,我们应该做的》
    我们应该团结一致,共度难关。多从一些强势媒体表达我们的呼声,而不是在这个论坛里自怨自艾、谣言惑众、以讹传讹、坐以待毙。
    我已经通过MSN 和媒体朋友记者 表达了 我们这个行业的呼声,下一步准备向更多的媒体的记者进言!
    我们可以通过这次1214事件看出强势媒体的话语权有多么的厉害,几个电视台不懂域名的记者就可以让这个数十万人从事的行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从而影响了数十万人的事业和命运。
    我们不得不重视强势媒体的力量,特别是在中国,网络还没有话语权的时候,我们域名投资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向公众证明:我们从事的行业不是见不得人的,更不是违法的。
    让这个行业为大众所接受是我们每一个域名投资人的责任。当公众对我们不再有偏见,也不会有类似1214一样的政策。
    在政策出来之后,有人痛哭流涕,有人幸灾乐祸偷着乐,有人继续观望,有人冷眼旁观。
    一些有媒体资源的同仁及时的向媒体表达了域名投资人的心声,向这些人致敬!
    看到郝鹏的菜刀论终于登上主流媒体,很高兴,向郝鹏学习!
    域名只是一个工具,不应该为极少数人的罪恶负全部责任。域名投资在国外是很成熟的行业,我们不能让它在中国这么快就夭折!
    域名兴衰,米农有责!
    大家行动起来,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群策群力,同心协力,同呼吸共患难,多形式多途径开始域名投资行业的自我救赎!
    ( http://www.domain.cn/club/viewthread.php?tid=875387&extra=page%3D1 )

    这是笔者自12月9日CCTV-1“焦点访谈”播出《失控的域名——聚焦手机网络色情(六)》节目(本人称之为中国域名业界“129冲击波”)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连续出台4项强化管理举措公示(10日:《关于开展域名注册信息专项治理的通知》、《关于对违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代理机构的处理公告》、《关于加强域名注册服务管理规范的公告》,1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域名注册信息审核工作的公告》)并于12月14日开始实施新的域名申请注册流程审核(中国域名业界称之为“1214事件”)12天来希望见到客观、冷静、负责任态度的业内人士能够表达一些主流媒体可以传播的观点之一种。这是一种好的趋势。

    [“禁止个人注册域名”是伪命题]
    上周(12月14-18日),先后有3家媒体采访本人,都希望笔者回答CNNIC“禁止个人注册域名”将对域名产业的影响。不过,由于各种原因,至今尚未见到其中一家媒体相关报道出现。现在本人将自己当时接受采访时口头表达观点写成此文同大家交流。

    问:CNNIC“禁止个人注册域名”将对我国域名产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本人回答:这个问题提法不符合域名业的事实。

    首先,“域名”是互联网的寻址标识,不管经过多少环节注册,它最后一个步骤是必须通过网络提交才能完成。即它是电子商务交易。这就决定了它的注册过程必须是由“个人”、而不是由“动物(例如:网络后面那只狗)”、“机器人”去实现。即“注册域名”不可能“禁止个人注册”这个过程绝不可能存在。

    其次,“域名”作为互联网的公共资源,通过个人注册下来的特定一段时间内享有“使用权”(不是购买了“所有权”),它的这种“使用权”归属可能是机构,也可能是个人,但是“个人”所有的概念在法律上并不等同于“自然人”。这是最近一些媒体在传播这个问题时缺乏一些严谨性表达而误导公众的问题。

    目前在全球有二大类(http://w.org.cn/user1/4/archives/2008/1592.html),一个叫类别顶级域名(gTLD)有22种、一个叫国家地区顶级域名(ccTLD)有248种、还有16种多语种(IDN)域名即将推出。举一些具体例子:

    gTLD下面分为三子类:
        1、支持组织类域名(sponsored域名):共有14个,即.AERO,.ASIA,.CAT,.COOP,.EDU,.GOV,.INT,.JOBS,.MIL,.MOBI,.MUSEUM,.TEL,.TRAVEL.Post
        2、基础组织域名(infrastructure域名):仅有1个,即.ARPA
        3、类别域名(generic域名),共有7个。它又分为无限制/受限制的(generic-restricted)注册2个亚子类。
      (1)无限制类别(generic)域名共有4个:.COM,.INFO,.NET,.ORG
      (2)受限制的类别(generic-restricted)域名共有3个:.BIZ,.NAME,.PRO

    其中:.EDU,.GOV,.INT,.ARPA,.MUSEUM,等拒绝“自然人”注册,.PRO“自然人”申请注册的资格审查也很严格。

    ccTLD中,
    象日本的“自然人”只能注册.JP,企业而且必须是本国企业才能注册.co.jp,这就是百度日本域名争夺战(http://w.org.cn/user1/4/subject/126.html)的根本原因。它直接的结果是:百度公司进入日本花了数百万元人民帀成本,才买回Baidu.jp域名、仲裁嬴了Baidu.co.jp这个企业级域名也被迫应诉,花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夺回来(另一个片假名百度企业级域名因为日本政策规定:企业只允许注册一个域名而不敢去争夺!)。

    在我国的工信部颁布法规定义的“互联网络域名体系”(http://www.cnnic.cn/html/Dir/2006/02/27/3619.htm).cn域名中,共有2级域名1个、3级域名39个。其中:.edu.cn、.mil.cn、.gov.cn等几个一直不允许“个人”身份申请注册。

    这些就是全球域名注册的现状。

    第三,这里涉及到“个人”和“自然人”问题要这么理解

    工信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2004年11月5日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章 域名注册有这么几条(http://www.cnnic.cn/html/Dir/2004/11/25/2592.htm):

    第二十三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用户注册协议。
    第三十四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CNNIC依据工信部法规而自2009年6月5日起施行,最新版本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域名注册实施细则》(http://www.cnnic.cn/html/Dir/2003/10/29/1105.htm)有几条这么写:

    第三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四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域名,可以通过联机注册、电子邮件、书面申请等方式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递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提出域名注册申请,并且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域名注册协议。

    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的域名;
    (二) 域名主域名服务器和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以及IP地址;
    (三) 申请者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号码、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属行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四) 申请者的域名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缴费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所在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电话号码以及传真号码;
    (五) 域名注册年限。
    第十七条 申请者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
    (一) 遵守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和规定;
    (二) 遵守《域名管理办法》以及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 遵守本实施细则、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规定;
    (四) 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显然,“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写得很明白。即它不是“自然人”。但是,在中国有二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是由“个人”组成的:

    一是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我国工商局给“个体户”的定义(http://baike.baidu.com/view/606826.htm?fr=ala0_1):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其中包括:
  个体户营业执照
       (一)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单位。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

    显然,上述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和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都符合“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中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定义。

    所以,那种“禁止个人注册域名”说法是明显不了解工信部域名政策中《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CNNIC《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要求以及我国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我国工商局给“个体户”的定义而片面臆测而提出来的伪命题。

    最后,从ICANN到工信部到CNNIC,绝对没有一条允许域名申请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这是全球域名体系的公共准则,任何人违反了这一条,不论申请的域名做什么用,都是违规(尚未达到违法那么严重)而会被依规处罚。

    这一文是写长了一些,但是因为很多人想向媒体、向工信部到CNNIC表述自己不同意见前并未认真地去研究、学习相关法规造成误解重重,心事重重。

    本人把它整理出来,希望对公众、特别是域名业界从业者有点帮助。

    沈阳 (sz1961sy)

    1:48 2009-12-21 写于北京家中 

Re:工信部与域名政策(4)“禁止个人注册域名”是伪命题

小爽(游客)发表评论于2010/1/13 13:10: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哇塞,很受启发哦!!不错不错,顶一个~

Re:工信部与域名政策(4)“禁止个人注册域名”是伪命题

sophiawang(游客)发表评论于2009/12/24 23:26: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今天晚报也说这个啦,是沈大编辑投稿的么

Re:工信部与域名政策(4)“禁止个人注册域名”是伪命题

delong(游客)发表评论于2009/12/22 20:48: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拜读了,知道了很多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游客无须输入密码)
    主页:
    标题:
  收藏此页到365K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