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工信部与域名政策(3)首份罚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机构职责中有“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实行监管,提出市场监管和开放政策;负责市场准入管理,监管服务质量;保障普遍服务,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负责通信网码号、互联网域名、地址等资源的管理及国际协调”
《现代汉语词典》的“监管”一词是指:“监视管理,监督管理”的意思。在正常的政府职能中,“监管”包括对违规现象纠正和行政处罚这样的执法功能。
自从2002年8月1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颁布、再到2004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30号令新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五章 罚则”下列条款却从来没有见到《行政处罚》公告过: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域名根服务器或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擅自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信息产业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制止其开展业务或者提供服务,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超出批准的项目范围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信息产业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制止其提供超范围的服务,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http://www.cnnic.cn/html/Dir/2004/11/25/2592.htm)
不过,2009年3月13日,终于见到了《工信电管罚字第1》公示:
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电管罚字第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号铭万信息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冀光
经查明,当事人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中包含“中文.CC/中文.BIZ”。根据原信息产业部相关批复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不包括“中文.CC/中文.BIZ”。当事人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三万元。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须将罚款缴纳至下述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市分行
账户名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银行行号:3031 0000 0241
银行账号:3500 0188 0001 3081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京ICP备 04000001号 地址: 中国北京西长安街13号 邮编: 100804
( http://dgj.miit.gov.cn/n11293472/n11295276/n11297683/12431660.html )
这应该是自2002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首份罚单。
沈阳(sz1961sy)
13:41 2009-9-28 写于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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