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21世纪网:中国最牛反侵权案暗藏玄机

sz1961sy 发表于 2009/9/8 18:51: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大声 > 新闻内容

418

中国最牛反侵权案暗藏玄机

作者:沈阳 发表于2009年9月8日

文章导读:侵权案虽然发生在原被告之间,但受影响****的,却是置身事外的“12114”等电信AQA服务提供商。

中国最牛反侵权案暗藏玄机

沈阳    2009-9-8 9:35:44
金话筒
沈阳 沈阳的专栏中国版权协会个人会员,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数字新媒体委员会资讯顾问。

    《中国最牛反侵权案开场》一文完成后,征求了一些专业人士意见,收集到很多有益的修正意见,感谢为此文的完善提出宝贵意见的各位朋友。其中,于国富律师特意打给笔者电话,提出了从另一个专业角度讨论此案的观点。因此,有了本人把于律师观点汇集成本文的机会。

    在此之前,需要交代一些背景:此案被告上海力乙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法人代表:华玮文,是从年产值40—50万个体户发展到现在年产销额近一亿元,以各类空调铜管及各类工程配件为主营项目生产加工、批发为一体的小型企业。华玮文先生是以江苏省家乡的工厂为基地发展了上海、江苏、浙江的“长三角”市场。

    此案两原告法人代表桑钧晟先生和桑晓燕女士可能是有血缘关系的同姓亲属。此外,两原告法人代表同被告法人代表都是籍贯中国江苏省同乡。

    本案原告诉讼真正的目标

    沈阳:于律师,您好!感谢您周日还上网来关注此案问题。上午收到您打来电话介绍了您讲到此案的核心问题。您可否通俗一点,先给大家介绍此案原告诉讼真正的目标指向是什么?

   于国富:不客气。一个专利侵权案件,其主要争议焦点(法官主要关注的问题)是被告的技术方案或者产品特征是否落入了原告的有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之中。如果落入进去了,那么,原告获胜,被告构成侵权;如果没有落入权利要求中,那么被告获胜,原告的起诉被驳回。考虑到上述争议焦点的问题。被告在案件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被告在辩解的过程中,对于自己技术方案的描述能够极大的影响案件法官的判定,从而做出侵权或者不侵权的判决。

   沈阳:即如果这个案件原告胜诉的话,本案将成为原告的未来更大范围诉讼取得成功的判案样本?

    于国富:此案件有意思的是,案件虽然发生在原被告之间,但是,本案影响****的却是案件之外的“12114的AQA服务”的提供商,而他却未成为被告,无权在这个诉讼中进行抗辩。然而,一旦这个被告被判定为侵权,那么,相当于法院判决了12114的“AQA”服务侵权,或者起码对于类似案件具有非常高的借鉴意义。我们不由得联想了一下,原告是否醉翁之意不在酒?

   沈阳:它是为了诉12114做开路?

    于国富:在数量众多的12114的“AQA”服务用户中,原告为什么起诉了这一家被告?原告为什么要起诉这个用户级被告,而不是去直接起诉那个服务提供商?我们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可能:

    原告确实希望搞定这个12114的“AQA”服务提供商,但是与其直接对抗的难度可能会相当大。因此,不如找一家技术方面相对不专业一些的,法律防线不够扎实的企业先起诉起来,取得初步胜利后再乘胜追击。当然,更进一步的,从诉讼策略上面讲,先找一家友军进行一下军事演习,然后再找真正的敌人进行战斗。或者直接让友军充当敌军,自己获胜的几率可能就会更大了。

    原告的布局及原被告的关系

   沈阳:根据我的网上搜索资料获知,两个原告法人代表可能是有血缘关系的同姓亲属。两原告法人代表同被告法人代表都是籍贯中国江苏省同乡。这中间是否暗藏玄机?

    于国富:刚才您提到了被告的法人代表与原告的法人代表是同乡,就更加增加了我的怀疑。当然,诉讼策略是一个非常高深的领域。我们作为局外人,无法探寻其中究竟,只是进行揣测而已。 是否如我们所揣测的那样,可以由时间来证明。

    沈阳:举一个假设:如果原告与被告确实是一起的,对于案件的影响是什么样子的?

    于国富:如果原告与被告是一起的,被告仅仅是原告为了胜诉而找到的一个官司托儿的话。被告可以专门研究一下原告的专利文书中的《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在向法官表述其所使用的方法时,故意落入原告的权利要求。因为法官并非12114的用户,也没有真正的操作过这个短线服务的流程,因此,它对于这个服务的看法,会完全来自于被告自己的描述。在我们代理的相关专利侵权案件中,法官也会习惯的询问被告,“你认为你的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了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

    正常情况下,被告一定会回答,“没有落入到其权利要求中”,并且努力找寻自己的技术方案或者产品与原告权利要求之间的区别,以为自己进行抗辩。但是,一旦被告放弃这一努力,取而代之的是直接承认自己的技术方案落入到了原告的权利要求,那么,法官很有可能判定侵权成立。在被告于原告存在默契的情况下,有的被告可能也会虚晃一枪,虽然进行抗辩,但是故意“让球”,取得的结果也是一样的。

    沈阳:因此,此案就会类似借“域名抢注诉讼”达到由地方法院认定、做出因域名抢注而是“驰名商标”判决一样的效果。这样,两原告只要胜诉,下一个诉讼对象就是12114这样的AQA平台商。对吗?

    于国富:对!

    感谢于国富律师的对此案判读。

    附于国富律师简介: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首席顾问,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专家成员、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于国富律师先后办理过多起与互联网、知识产权有关的著名案件,并担任多家知名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的法律顾问。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http://www.21cbh.com/HTML/2009-9-8/HTML_LV69RVTN3YXI.html)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游客无须输入密码)
    主页:
    标题:
  收藏此页到365K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