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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floor.com域名侵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sz1961sy 发表于 2009/4/21 19:18: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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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王林阳与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08)浙民三终字第286号
发布时间: 2009-04-21 16:33:59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林阳,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身份证号:3306241976********。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导远、邵征宇,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18号2215室。

  法定代表人杨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进、应振芳,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林阳因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三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0月28日、11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林阳的委托代理人邵征宇(参加第一次庭审)、郑导远(参加第二次庭审),被上诉人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快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进、应振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

  原判认定: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都快网络公司是否是19floor.net域名的注册人,是否从19floor.net域名注册至今均享有相关权利;2、19floor.com域名是否是王林阳注册,所对应的网站是否是王林阳实际经营;3、19floor.net网站的论坛与19floor.com网站的论坛是否有差异,是否构成混淆。一、关于都快网络公司是否是19floor.net域名的注册人,是否从19floor.net域名注册至今均享有相关权利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都快网络公司提交的证据12-通过中国万维网的查询,可以得知,19floor.net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01年4月23日,当前的注册人为都快网络公司,但万维网只提供当前注册人的情况而没有最初注册人的资料。而从都快网络公司提交的证据2-《都市快报》从2001年至2006年对19floor.net网站的“19楼”论坛的报道,以及都快网络公司提交的证据8-验资报告中都市快报社作为出资方以“非专利技术-19楼论坛(www.19floor.net)网站技术”作为其出资的证据中可以认定,19floor.net域名的最初注册人为都市快报社。2006年10月10日,杭州都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出资方为都市快报社和林煜。都市快报社第二期缴纳的注册资本为56万元,该项出资就是评估价值为56万元的“非专利技术-19楼论坛(www.19floor.net)网站技术”。2007年7月23日,杭州都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即本案的原告。因此,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认定,都快网络公司作为19floor.net域名的现在注册人,对该域名享有相关的权利。对于王林阳提出的都市快报社投入都快网络公司的出资是 “19楼论坛(www.19floor.net)的网站技术”、该“网站技术”应理解为不包括域名在内的网站技术的抗辩,原审法院认为,验资报告中关于“网站技术”一词的含义是不明确和不规范的,但都市快报社作为出资人于2007年10月29日出具的“我社以股东身份将www.19floor.net域名以及网站技术作为无形资产方式出资”的证明,可以确定“网站技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域名在内;同时, 19floor.net域名现在确为都快网络公司所持有的事实,也可以确定都快网络公司作为19floor.net域名注册人的身份。据此,原审法院认为,王林阳的该抗辩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虽然,都快网络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领取ICP证的时间在2007年9月,但www.19floor.net网站及其论坛从2001年即开始由都市快报社进行运作。由于《都市快报》曾被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等单位评定为“全国晚报都市类报纸综合竞争力20强”,还获得过其他荣誉,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都市快报社又从2001年至2006年间在《都市快报》上对www.19floor.net网站及其论坛进行了持续、不间断的宣传和推广,因此,19floor.net网站及其论坛在《都市快报》的主要销售地区——杭州,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网民的认可度。由于“19floor”可翻译成中文“19楼”,19floor.net网站的论坛在使用及宣传的初始即被称为“19楼”论坛,一直沿用至今。都快网络公司作为www.19floor.net网站及其论坛现在的权利人,理应承继www.19floor.net网站及“19楼”论坛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所带来的品牌效应。二、关于19floor.com域名是否是王林阳注册,所对应的网站是否是王林阳经营的问题。19floor.com域名注册于2005年6月,由于王林阳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因此不能确定最初的注册人。但是,根据都快网络公司提交的证据14-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出具的19floor.com网站ICP证的备案信息,可以得知,该网站的经营人为“林阳”,身份证号码与被告王林阳的相同。由于“林阳”为被告王林阳的名,且备案信息显示的网站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又与王林阳的相同;王林阳又没能提供有效的反证推翻该事实。因此,原审法院确定19floor.com域名系王林阳使用,该域名对应的网站系王林阳经营。三、关于19floor.net网站论坛与19floor.com网站论坛是否有差异,是否构成混淆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首先,“19floor.net”与“19floor.com ”域名在翻译成中文后并无二致,均为“19楼”,若采用搜索引擎搜索中文“19楼”,则两个域名均会被搜索到。而中国网民在搜索域名时使用中文名称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上述两个域名在中文名称上已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其次,19floor.com采用了与19floor.net网站相同的论坛程序。虽然两个论坛均采用第三方论坛程序构架,但是,建立论坛并非只有一种程序可供选择,即王林阳建立论坛时并非一定要采用与此前已经设立、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19floor.net网站“19楼”论坛相同的程序。而采用相同的论坛程序则会导致两个论坛在结构布局等方面完全一致,在域名又相似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产生混淆并导致网民的误认。再次,在论坛栏目的设置上,19floor.net网站论坛的第一个栏目是公告区,19floor.com网站论坛也是;19floor.net网站论坛还设置了拉风E派、时尚沙龙、孩子爸孩子妈聊天室、数码时代等栏目,19floor.com网站论坛也设置了同样内容的栏目。虽然不同的论坛栏目在设置上有可能会出现几处相同之处,但由于栏目有多种设置可供选择,因此,除非刻意模仿,两个论坛的栏目设置不可能出现如此众多的相同、相似之处。栏目设置的相同,当然也会使两个论坛产生混淆。另外,两个论坛在基本色彩上都是绿色,在上述相同、相似点存在的情况下,颜色的相同会更加深混淆的程度。因此,原审法院认为,19floor.com 与19floor.net网站论坛由于存在众多的相似之处,易构成混淆、易使网民对两个论坛产生误认。而事实上,根据都快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3、7,确实出现了网民以为进入的是19floor.net网站论坛而实际进入的是19floor.com网站论坛、对两个论坛产生了误认的情况。另查明,都快网络公司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3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规则和商业道德。王林阳在网站的经营中,使用了与注册在先的19floor.net域名相近似、且译成中文字意完全相同19floor.com域名,并在论坛的设置上使用了与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19floor.net网站“19楼”论坛相近似的结构布局、板块设置、页面色彩等,其主观上具有混淆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相关公众的误认。因此,王林阳对19floor.com域名的使用具有恶意,其行为损害了都快网络公司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域名注册人享有“域名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都快网络公司提出的几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都快网络公司要求王林阳停止侵权、注销www.19floor.com域名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要求王林阳赔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或王林阳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赔偿额,原审法院将考虑“19楼”论坛的知名度、影响力,www.19floor.com网站的设立时间、辐射范围等因素,按照法律规定,酌情予以确定。都快网络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公证保全费3500元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律师费3万元过高,原审法院酌情部分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四)项、第五条第(二)项、第七条之规定,2008年6月24日判决:一、王林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注销19floor.com域名。二、王林阳赔偿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王林阳负担2000元、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950元。宣判后,王林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王林阳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19floor.com域名并非王林阳注册,判令王林阳注销域名无法实现。2.www.19floor.com网站并非王林阳经营,证明王林阳实际经营的一份备案信息上显示的经营者姓名与王林阳明显不一致,不能作为有效定案证据,故原判判令王林阳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二、原判适用法律不当:1.争议的19floor.com域名注册日早于都快网络公司成立时间,不可能侵犯其权益。2.争议的19floor.com域名与都快网络公司的19floor.net域名不构成相似,不会造成混淆。3.两个域名指向的网站界面和栏目设置也不存在造成混淆的相似性。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都快网络公司书面答辩称:1.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出具的19floor.com网站的ICP备案信息显示该网站的经营人为林阳,身份证号码与上诉人王林阳相同,王林阳也没有提供有效的反证,故应认定争议域名所对应的网站系王林阳经营。2. 都快网络公司对19floor.net的相关权益是从都市快报社受让而来,享有相关的民事权益。3.本案争议的域名19floor.com与都快网络公司的19floor.net构成混淆,因为两者的二级域名19floor完全相同,网站名称均为19楼论坛,论坛架构和栏目设置也存在相同和相似之处,因此王林阳造成混淆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4.原判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中,王林阳提供了以下证据:1. 杭州海诚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审证据北京市公证处第10520号公证书的翻译件,拟证明www.19floor.com网站的域名注册者并非王林阳。2.杭州市西湖公证处(2008)浙杭西证民字第3877号公证书及其翻译件,拟证明本案上诉期间,www.19floor.com网站的注册人发生变更。

  都快网络公司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2 形式上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翻译件域名查询结果并不能反映www.19floor.com的实际拥有者和网站经营者。根据相关规定,网站注册者应该以ICP信息登记上的信息为准。即使王林阳能够证明其不是域名注册人,但并不能证明其不是域名的使用者。

  都快网络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杭州日报2008年10月16日的报道,拟证明被上诉人网站的知名度。2. 网站上下载的网页,拟证明www.19floor.com每日用户数趋势和排名趋势,拟证明王林阳仍在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3.杭州市钱塘公证处(2008)杭钱证民字第8059、8060号公证书,显示王林阳是“19楼.中国”中文域名的注册人和联系人,拟证明王林阳又注册了“19楼.中国”的中文域名,其注册使用域名进行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4. 杭州市钱塘公证处(2008)杭钱证民字第8061号公证书,内容是在地址栏中键入“19楼.中国”的中文域名,直接跳转至本案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19楼论坛,在该网站上有广告赞助的信息,并明码标价。拟证明王林阳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且经营的上述网站具有营利性。

  王林阳质证后认为,证据1表明的活动系民间选举活动,并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网站已经达到一定的知名度,且杭州日报社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关联性,选举公正性存在疑问,不能采纳。证据2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3、4均不符合二审新证据的条件,已过举证期限。且19楼.cn和19floor.com是不同域名,无关联性,也与都快网络公司所要证明的对象没有因果关系。

  经审查,本院认为王林阳提供的两份翻译件的真实性可以认定,虽然该两份公证书不能证明王林阳系最初的注册人,但对于王林阳与争议域名19floor.com的关联并不仅仅依据该两份证据予以判定,本院将结合本案的其他相关证据作综合判定。关于都快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证据1表明在“我心目中的杭州品牌”评选中,19楼空间入围60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证明其知名度的作用,故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系网页下载页面,未经过公证程序,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至于证据3、4,由于王林阳在一、二审中均否认其系19floor.com的经营者和使用者,对此都快网络公司进一步提供了与本案争议域名相关联的域名登记情况,故对该三份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二审庭审中的演示,可以证明19楼.中国、19楼.cn这两个域名系王林阳注册,且在地址栏中输入19楼.cn后跳转的网站即为争议的19floor.com网站。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主审人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争议的19floor.com域名是否系王林阳注册或实际经营;2、都快网络公司对19floor.net域名是否享有合法权益;3、两个域名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王林阳是否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本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上述争议事实作如下认定:

  (一)争议的19floor.com域名是否系王林阳注册或实际经营

  虽然从一审公证文件以及相关的翻译件看,网上域名查询结果并不能确定19floor.com在2005年6月的最初注册人系王林阳。然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以网站主办者为单位进行网站备案。从一审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出具的ICP备案信息详细浏览表中可以确定19floor.com域名的主办单位名称为“林阳”,经确认上面记载的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均与本案上诉人王林阳相同。同时,二审中都快网络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也表明王林阳注册了“19楼.中国”的域名,输入该域名进入的却是本案争议的www.19floor.com网站。对此,王林阳也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或提供相应的反证予以反驳。因此,综合上述证据,本院有理由相信19floor.com域名由王林阳主办并实际经营使用。

  (二)都快网络公司在对19floor.net域名是否享有合法权益

  19floor.net域名注册于2001年4月23日,最初的注册人为都市快报社。2006年,都快网络公司成立,都市快报社作为其出资方,投资方式即是将19楼论坛(www.19floor.net)网站作价56万元出资,使包括19floor.net域名在内的所有网站资本成为都快网络公司的资产,都快网络公司也相应地成为目前19floor.net域名的注册者,理应享有相关的权益。

  (三)两个域名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王林阳是否构成侵或不正当竞争

  从字面看,19floor.net与19floor.com两个域名均为国际顶级域名(.net和.com)下的二级域名,其字符串均为“19floor”,两者完全相同,中文含义均为“19楼”,故该两个域名构成相似。从网站的论坛架构和栏目设置看,在后注册使用的19floor.com网站论坛无论是色彩、板块设置,还是栏目类型、页面构架均与之前注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19floor.net网站存在相同和相似之处。从结果看,在两个论坛上发贴的许多网民对于所进入的网站产生了混淆,误入网站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本院认为,王林阳经营管理的19floor.com网站对19floor.net网站存在刻意模仿,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两者的误认和混淆。且王林阳在经营使用自己网站过程中,故意与都快网络公司的网站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四)项和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王林阳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本院认为:都市快报社早在2001年4月23日注册了19floor.net域名,经过几年的经营和管理,在网民中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这一域名的相关权益后转入都快网络公司。而19floor.com域名于2005年注册备案,明显晚于19floor.net的注册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但王林阳在www.19floor.com网站的开办和实际经营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都快网络公司在先注册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的19floor.net域名相近似的19floor.com域名,并且在使用中采用与都快网络公司网站相近似的栏目设置和页面布局,存在混淆的故意,足以并且事实上造成了相关公众对该两个域名以及所对应的网站的误认,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都快网络公司的诉请是要求王林阳注销19floor.com域名,故王林阳作为主办者和经营者应承担注销域名并赔偿相应损失的民事责任。王林阳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王林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

                             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陈秀军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4/21/3539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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