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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互联网地址服务机构信誉度评级标准》征求意见稿”8点小建议

sz1961sy 发表于 2008/6/27 2:37: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引子]
       由于一个半月来忙于搬家整理家务活,域名业内动态无太多时间顾及,今天上CNNIC网站首页发现下列征求意见稿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CNNIC 动态与公告 >> 正文

       《互联网地址服务机构信誉度评级标准》征求意见稿   
   
        由《互联网地址资源行业自律公约》发起单位于2008年4月16日倡议并启动的“互联网地址服务机构信誉度评级”活动,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目前报名参加信誉度评级活动的注册服务机构所保有的域名注册量已占国内域名保有量的90%以上,国内知名的注册服务机构都已参加本次活动。

       为保证本次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在评级方式上采取专家和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对服务机构的技术能力、服务能力和发展能力进行综合评定的方式。

        2008年6月6日,本次活动的执行监督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组织来自业内多个领域的专家,共同就《互联网地址服务机构信誉度评级标准》(以下简称《评级标准》)进行了讨论。根据专家们的意见和讨论结果,现将《评级标准》方案公示,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截止日期2008年 7 月 4 日。

         修改意见请通过email反馈至:Jiandu@cnnic.cn,邮件主题请标明:互联网地址服务机构信誉度评级标准反馈意见。

          附:   《互联网地址服务机构信誉度评级标准》下载:( http://www.cnnic.cn/uploadfiles/pdf/2008/6/20/140130.pdf )
  
          [ 2008年6月20日 ] (http://www.cnnic.cn/html/Dir/2008/06/20/5197.htm

          [《评级标准》一些定义漏洞]
          根据上面“CNNIC 动态与公告”介绍,上述《评级标准》是“组织来自业内多个领域的专家...进行了讨论。根据专家们的意见和讨论结果”,但是作为普通用户,面对专家上述《评级标准》,首先觉得它在《评级标准》一些定义漏洞十分明显:
         1、评价对象定义含糊
         《互联网地址服务机构信誉度评级标准》是为“互联网地址服务机构”而量身定做的。
         但是上文提到:由《互联网地址资源行业自律公约》发起单位于2008年4月16日倡议并启动的“互联网地址服务机构信誉度评级”活动,.....参加信誉度评级活动的注册服务机构所保有的域名注册量已占国内域名保有量的90%以上,国内知名的注册服务机构都已参加本次活动。---->这里出现两个受《互联网地址资源行业自律公约》约束的“评价对象”,一是自律公约“签约单位”,二是“注册服务机构”。从CNNIC及ICANN的定义上,“互联网地址”包括DNS(英文域名)、IDNs(国际化域名---中文域名)、Keywords(关键词寻址---网络实名、通用网址、本质上包括那个IPv9下的“十进制域名”)三大类,但是前后两处对评价对象定义十分含糊,由此而引起《评级标准》选项的矛盾或漏洞。

        2、《评级标准》给分选项漏洞
        首先,它是由公众(用户)还是专家、评审团队、第三方调查去给分没有定义,势必使得分数来源差距(异)显著性大大提高。这是一个很关键因素。
        其次,“信誉度”评级,在“银行信誉度”评级中,它相当于根据过往记录而提供一个可借款的额度评分体系,属于信用体系一部分,但是只针对有需要与银行发生借贷交易关系的个人用户,而对于不想向银行借款、申请信用卡等借贷交易关系的个人用户而言,这种“银行信誉度”评级对其基本不产生什么约束作用。作为《互联网地址资源行业自律公约》之后派生出来的一份《互联网地址服务机构信誉度评级标准》,显然必须借鉴“银行信誉度”评级的机制,因为“互联网地址服务机构”信誉度评级目的是为了提高行业服务水准,必须由用户(交费提交注册需求、享受“互联网地址服务机构”服务)去评价占主要。
        最后,“互联网地址服务机构”根据2004年11月5日公布、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30号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具备条件(http://www.cnnic.cn/html/Dir/2004/11/25/2592.htm) 规定,《互联网地址服务机构信誉度评级标准》中有若干条是根本没有必要作为“评级标准”去给分,如果给分证明《互联网地址资源行业自律公约》及《互联网地址服务机构信誉度评级标准》没有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要求去展开工作。

        3、《评级标准》权重分配漏洞
        从国内外互联网地址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差异、港澳台地区与大陆地区服务水平差异、服务机构代理模式与直销模式差异、等等方面,我们从《评级标准》权重中可以看出漏洞。举个简单例子:
        《评级标准》中“服务水平”权重占50%、如果满分获得50分,“技术水平”权重占30%、如果满分获得30分,“发展能力”权重占20%、如果满分获得20分,笔者写此文时推测一下:超过一半的CNNIC注册服务机构在上述权重分配中,分数在60-70分之间,而仅仅10家左右会超过80分。
        笔者举一个几周前、CNNIC人员(010-58813000)打电话向本人调查:在某个CNNIC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一个三级cn域名(在线自动生效)满意程度,本人回答是“5分”。请问:除了某些CNNIC注册服务机构无法在线自动生效外,这个“5分”满意程度对所有《评级标准》的服务差异是否没有什么意义?!

        4、《评级标准》中“中文.cn”不准确
        这是本人刚刚把“域名资讯.cn”中文域名Logo更正为“域名资讯.中国”的原因。根据本人3天来测试,只有“域名资讯.中国”及“域名资讯网.中国”“中文域名”可以在CNNIC注册服务机构注册后台Diy做解析,而“域名资讯.cn”及“域名资讯网.cn”“中文域名”不可以做解析及访问成功。作为是“组织来自业内多个领域的专家...进行了讨论。根据专家们的意见和讨论结果”《评级标准》,有责任避免在对“中文域名”表达上的对公众的误导,因为事实上,很多媒体正是由于不了解“中文域名”的格式及解析差异而把它与Keywords(关键词寻址---网络实名、通用网址)混为一谈。

        [8点小建议]
        1、重新定义《评级标准》企业对象。
        2、重新制定评价权重分配指标。
        3、学习国家旅游局评定5A景点的机制,公示《评级标准》操作流程。
        4、重新评估项目价值,特别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要求修改选项。
        5、界定“互联网地址资源行业”与“互联网地址”的产品范畴,避免以偏概全,《评级标准》今后不断修改。
        6、考虑中小型注册服务机构特点,适当增加一些可以为树立中小型注册服务机构形象项目。
        7、“市场活跃度”以“媒体发布次数”为指标,是否应该考虑负面爆光扣分问题?
        8、恶意中伤、造谣的“投拆”是否有纠正时限,而不考虑扣分问题?
       
        沈阳(网名:sz1961sy)  

        2008年6月27日 2时38分写于北京家中
         QQ:13022830
   MSN:bj1961sy@hotmail.com
   家庭博客:http://w.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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