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8月18日北京法院网继续直播海淀法院审理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庭审文字记录

sz1961sy 发表于 2006/8/18 11:29: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29886 ·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全国优秀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的庭审直播,我们是本次庭审的主持人和直播员,让我们了解一下本次庭审的基本情况。 [09:06:36]  
29892 · [主持人]:本次庭审的主审法官是海淀法院民一庭审判员李洋法官,他和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本合议庭审理本案。李洋法官所在的民一庭情况是这样的:民一庭是海淀法院的精品庭室,每年审理大量劳动争议、建筑工程、人身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合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产品责任、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海淀法院地处中关村科技园区,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海淀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具有数量多、类型新、影响大的特点。近年来,海淀法院民一庭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呈现迅猛的上升态势。2003年,受理民事诉讼案件1830件,2004年,受理民事诉讼案件2326件,2005年受理民事诉讼案件2700余件,结案2600余件。多年来,海淀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大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例如: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及中友百货公司肖像权案,杨易诉北京市中关村中学教育权案、清华跳水队案等。民一庭还审结了大量具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例如,水清木华园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案等。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09:11:29]  
29897 · [主持人]:李洋法官,男,现年30岁,法学学士,1999年从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后,进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工作,先后任书记员、代理审判员,现任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曾荣立个人三等功。 [09:13:07]  
29901 · [主持人]:本次庭审受到很多方面的关注,今天的法庭上,我们可以看到旁听席上坐了很多来自首都各大媒体的记者。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14:23]  
29905 · [书记员]: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22:32]
 
29907 ·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 [09:23:13]  
29908 ·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原告向法庭报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09:23:56]
 
29912 · [原告]:沈阳,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X号楼X门X号。(未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姚克枫,男,沈阳博客法律专栏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X号现代城X座X号。徐大圣,男,沈阳博客法律专栏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X号现代城X座X号。
[被告一]:张明,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友谊路,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西门外大街X号。
[被告二]: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静淑苑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勇,男,北京博客网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
[09:26:50]
 
29916 · [审判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阳诉被告张明、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由本院审判员李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孟超、韩玉魁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史艳菲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尽的诉讼义务: (一)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如实陈述事实;(三)遵守诉讼秩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一]: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二]: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29:13]
 
29919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 
[原告]:原告为博客中国的早期注册用户,在博客中国发表个人观点。原告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看到了作者名为秦尘的许多贬低原告人格的文章,使原告倍感气愤。经过原告进一步确认,秦尘即是被告张明。原告经过调查发现这些文章已经广为流传,通过相关搜索有高达数十个网站已经转载,这些侵权文章已经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受到极大损害,给原告工作、生活都带来极坏影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发表的侵权文章,恢复原告名誉,消除侵权影响;2、被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人民币;4、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用由被告承担。
[09:30:50]
 
29922 · [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 [09:31:58]  
29939 · [被告张明]:我与沈阳系网上聊天认识,因为其对我进行攻击,我立即将其从我的聊天好友中删除。后经我查实,沈阳对互联网从业人员进行了许多攻击,我一时义愤,写出了原告诉称的文章,措辞可能有些激烈。但是沈阳对我的攻击却一直继续,现我已经另案对其提出诉讼。关于沈阳—秦尘事件,我在2006年1月15日先后向博客网投诉并提出和解,主动结束口水战。我是被动发表文章的,而且沈阳所诉本案中涉及的文章,现都已被博客网删除,我早就已经停止侵权,其他网站转载,是我无法控制的。我已经向沈阳发信承认自己的过失,并就我发表文章用语不当,通过各种传播媒体进行了公开道歉,并承诺不再发布涉及沈阳的文章。虽然沈阳还发表了许多文章对我进行攻击,并将我的个人信息对外公开宣传,给我的精神造成伤害,并对我的未来发展造成了损失,我大学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也因此事失去,我现在已经成为无业游民,但我还是愿意真诚的向沈阳表示道歉。 [09:44:44]  
29947 · [被告张明]:但是,对沈阳诉状中列举的不实资料,我要进行澄清! [09:45:26]  
29949 · [被告张明]:从沈阳在网络上的为人来看,我对沈阳的人格十分质疑,我将对沈阳保留进一步追诉的权利。 [09:52:56]  
29955 · [被告博客网]:我公司是博客网的运营商,原告所诉的侵权文章,一篇我们在文章发表第二天就已经删除,另一篇张明自己也已经删除,我们在监管上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09:55:10]  
29956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09:56:00]  
29962 · [原告]:1、原告身份证,证明主体身份。2、被告博客网的企业注册信息资料,证明其主体身份。 [09:57:50]  
29976 · [原告]:我们要提交的第三份证据是北京市公证处公证的长达137页公证书,这份证据包括张明在网络上以秦尘为网名对原告进行人生攻击的文章,我们要证明:第一,秦尘系张明的网名,该公证书中的多处明确表明秦尘系张明的网名,而且这是张明自己注册的信息:第二,张明多次发表攻击沈阳及其家人的文章,数量相当多,从这份公证书的厚度就可以看出来;第三,张明发表的这些文章已经广为传播,其搜索量很高。 [10:02:21]  
29991 · [原告]:我方还有如下证据:1、沈阳参加两次国际会议的证明,张明在文章中称沈阳根本没有参加越南、日本两次国际会议,显然是不属实的;2、公证费用票据原件,证明我方公证费用的支出。 [10:05:21]  
30004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法警向被告出示证据)
[被告张明]:对原告提出的所有证据都没有异议。
[被告博客网]:对原告提出的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中一些内容有异议,其中部分内容是通过百度搜索存储(“网络快照”)的,其网址和服务器都不是博客网的,百度也指出“网络快照”不代表网站的即时页面,这些文章在公证时我们早已经删除了。另有一部分涉及天涯网站的内容与我公司无关。关于秦尘在天涯网登记的个人信息部分我们不予确认。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10:10:03]
 
30018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张明出示证据。 
[被告张明]:我提交的证据是,2006年1月15日我向博客网的投诉函,证明当时我已经主动就此事寻求解决办法,我对我的过激言词已经表示了解决诚意,且投诉函中包含了沈阳对我的攻击文章信息,请求博客网删除。
[审判长]:投诉函是怎样送达的?
[被告张明]:通过我的博客,并给博客网打了客服电话。
[审判长]:你的这一文章什么时候被删除的。
[被告张明]:很快,大概5分钟。 
[审判长]:原告进行质证。(向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证据来源于电脑存档,真实性我们无法确认,并且文章的内容与本案无关,对投诉函中所涉沈阳发表对张明攻击的文章的内容,我们也不予认可。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对张明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博客网]:对真实性无异议,其当时发表在张明的博客上,我们确实当日删除了。
[10:14:25]
 
30019 · [审判长]:请被告博客网出示证据。
[被告博客网]:证明材料一份,证明我们已经删除了原告所诉的侵权文章。
[审判长]:原告进行质证。(法警向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要求被告出示原件。
[审判长]:原告,现在你方所诉的侵权文章在博客网上还有吗?
[原]:我们不确定。
[审判长]:双方还有证据提交吗? 
[原告]: 没有。
[被告张明]: 没有。
[被告博客网]: 没有。
[10:18:35]
 
30034 · [审判长]:下面进入法庭询问阶段,被告博客网,你网站的网址是什么? 
[被告博客网:http]://www.blogchina.com/
[审判长]:原告是否认可?
[原告]:是。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是否有监管本网站网页的制度。
[被告博克网]:有,但我们无法进行事前监管,只能是事后进行审查,对违反公序良俗的文章进行删除。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请你方简述一下具体的监管操作步骤。
[被告博客网]:客户发表的文章题目在我们这里有显示,我们审查题目后进一步判断是否违法,违法的文章将予以删除。对涉及知识产权等问题的,只能待接到投诉后进行审查。
[审判长]:原告是否与被告博客网就本案进行沟通,主张权利。
[被告博客网]:我们认为根据互联网相关规定,删除侵权文章是网络运营商法定义务,我们没有书面联系过被告博客网。
[10:28:02]
 
30035 · [审判长]:张明,你发表原告在本案所诉文章的具体位置?
[被告张明]:我的博客,“敬告沈阳妻子”一文还在天涯等其他网站上发表过。其他文章是否在其他网站发表过我记不清了。
[审判长]:张明,对你所使用网名为秦尘有无异议?
[被告张明]: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所诉5篇文章是否是你所写?
[被告张明]:最后一篇是从博客网上转载的,其他4篇是我所写。
[审判长]:转载文章原名是什么,转载时内容是否有变化。
[被告张明]:“扒沈阳的皮”内容没变化。
[审判长]:转载文章原来是谁发表的?
[原告]:博客网一员工发表的,我们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我们承认该文章是张明转载。
[审判长]:被告博客网,你方对原告称你公司员工发表上述文章一事,是否认可,是否是职务行为?
[被告博客网]:不认可,不是职务行为。
[审判长]:原告,你方起诉书中请求精神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原]: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根据其侵权主观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严重程度,以及被告的经济赔偿能力等因素参考计算的。
[审判长]:张明,你方称曾经几次向原告道歉,请详细说一下。
[被告张明]:分别在发给沈阳的电子邮件、博客网的专栏、中央台的采访(新闻频道《纪事——你博客了吗》),先后3次向沈阳表示歉意。
[10:37:00]
 
30045 · [审判长]:原告,你方对被告张明刚才所称的致歉是否认可?
[原告]:不认可,对方没有提交这方面的证据,我方提醒法庭,在刚刚进行的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明仍在答辩状中对原告发表了不敬言词,如称沈阳为四十岁的老男人,可见,我们看不出被告张明的道歉诚意。而且,即使他表示道歉,但并没有消除对被告名誉损失产生的影响。
[审判长]:原告是否看到被告张明在2006年4月3日发表的《关于沈阳—秦尘事件的公开道歉》一文。
[原告]:没有。我们只看到了张明对沈阳的攻击性文章,该文章至今未删除。
[被告张明]:原告代理人没有看到不代表沈阳本人没有看到。
[审判长]:提醒被告按照法庭规则发言,法庭会给予双方充分发言的机会。
[10:42:23]
 
30062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1、被告张明以网名秦尘,针对原告在互联网上发表了大量侮辱性、诽谤性文章,有的文章还涉及到沈阳的家人,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被1在其文章中使用了类似 “乱叫” “乱咬” “狗” “狂犬病”“沈阳早该进精神病院了吧”等污辱性言词。法庭上,张明已经自认这些文章系其所写,请法庭予以确认。2、被告张明发表侮辱、诽谤的侵权文章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原告的生活工作都因此受到极大影响。被告博客网没有对其网络上发表的文章进行有效监管,使侵权文章广为转载,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3、原告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们是参考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侵权损害的过错、损害后果等因素计算的赔偿数额。4、对被告张明的劝告,在网络上,公民虽然享有言论自由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界限,张明作为成年人,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有没有补充?
[被告]:两被告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两被告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对沈阳的名誉权的侵犯,根据相关法律对共同侵权的规定,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10:54:40]
 
30067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首先是被告张明。 
[被告张明]:1、我对沈阳的职务和身份有异议,沈阳一再强调他使用真名上网而表示自己受到的名誉损失很大,但是实际上在网络上使用的ID名称都是平等的,请法庭予以注意。2、原告起诉的文章并不全是我写的,有些是我转载,有些是别人转载的。3、原告起诉的文章并不是如其所说,全部包含侮辱、诽谤等语言,有些是客观的。4、别人转载我的文章,正说明了我的文章深得人心。5、因为这些文章现在大多已经无法在网上找到,我不能承认原告所说的全部污辱性文字系我所写。6、我对自己的过激言行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沈阳也必须对其自己的言行负责。7、原告所称的精神损失,没有具体的损害后果,比如失眠。8、我已经因为沈阳的起诉,丢失了我的第一份工作,而且现在我的家庭经济状况,也无力承担原告所诉的损害赔偿。9、现在我已经公开道歉了,而且原告要求的长达一个月的公开道歉所需的费用,我也没有能力承担。坚持答辩意见。 
[被告博客网]:作为博客业务的提供商,我公司有义务对博客网上发表的文章及图片进行监管,但是博客的技术特色决定了,其是博客用户自己编辑文章、图片并发表在博客网上,现在每天博客网上发表的文章有5万多篇,监管确实有困难。新颁行法律已经明确了博客服务提供商的监管义务系事后监管义务。对博客用户发表的文章,我们也要保证一定的尊重,在未明确其构成侵权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我公司无权对其进行删除。我们只能在接到投诉的时候,进行进一步审查和删除侵权文章等。本案中,原告起诉前未向我公司主张过权利,相反是我公司主动发现并删除了原告所称的侵权文章。坚持答辩意见。
[11:08:57]
 
30068 · [被告张明]:我请求法庭给我时间继续发表我的辩论意见。原告在起诉状中认定 “扒沈阳的皮”一文是我所写,是没有经过调查核实的。沈阳起诉我的动机我表示怀疑,因为我是学生,好欺负,其实发文骂沈阳的人不只我一个。原告提供的沈阳参加国际会议的证据,不能证明我歪曲诽谤其的事实。
[被告博客网]:我公司在收到侵权投诉时,一般会在当天作出处理,这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告所称我们应该在事前进行审查监管,实际上可能使我们对博客作者的言论自由造成侵犯,而且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张明]:坚持答辩意见。 
[被告博客网]: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庭将在结束庭审前,征求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11:14:31]
 
30069 · [审判长]:由于原告已经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故法庭不再进行调解。本次庭审到此结束。双方当事人等待宣判日期,宣判日期另行通知。现在休庭。(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合议庭退庭)。请旁听人员离开法庭,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
[11:18:33]
 
30070 · [主持人]:各位网友,今天的庭审已经结束了,不知不觉中我们一起旁听了两个小时的精彩庭审。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先生、赵岩先生的关心和支持,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毛金柯科长、赵翀为本次直播提供了技术指导,民一庭书记员沈丹丹圆满完成了此次速录任务,在此一并予以衷心感谢!
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上的庭审网络直播。
谢谢大家,再见!
[11:27:21]
 


· 8月18日9时,北京法院网继续直播海淀法院审理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开庭][点评]

http://www.chinacourt.org/zhibo/



本案合议庭



本案审判长李洋法官



原告沈阳的两位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



被告张明和被告博客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


8月18日9时,北京法院网继续直播海淀法院审理首例博客告博客案





旁听席一角



庭审网络直播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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