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透视“流氓软件”(1)中国媒体不可纵容非法联盟观点

sz1961sy 发表于 2006/10/18 15:29:00 阅读全文() | 回复(2) | 引用通告() | 编辑

        [问题不是想象中哪么简单]
        这6个月,因为工作实在太忙,但是每天抽2-3个小时浏览网络、报刊相关新闻也常常见到“流氓软件”相关词汇,其中这一个月更见到“反流氓软件联盟”这个“组织”濒濒出镜,才抽出点时间留神。
        2006年10月13日,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Blog研究组组织政府、业界和法律界相关专家召开“博客发展与管理研讨会”,就博客的发展与管理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研讨会期间,有人问笔者怎么不发表点对“流氓软件”看法,听后反而让自己一惊:难道自己落伍了?
        10月15日深夜,一位法律界相关专家打电话给笔者,我们交流了半个多小时,他也希望本人写点观点。
        从本月黄金周至今,每天都是16小时以上工作,疲倦的身体终于抵挡不住,低烧上火,在家呆了3天,借机拜读了一批“流氓软件”相关报道,收益匪浅。总体印象是:中国“流氓软件”问题不是想象中哪么简单。本文开始,笔者以四年前蔡建勇起诉3721一案为起点,向大家讲述“流氓软件”故事。

        [一个等了四年才被认可的案事]
        说实在,今天的反“流氓软件”行为,在国外绝对是违法的,这是2002年9月********位起诉3721.com 程序员蔡建勇工程师当时查阅国外大量法律资料后告诉本人的。有关蔡建勇起诉3721.com 一案详情见下面报道:
       《蔡建勇诉3721侵权案》(http://w.org.cn/user1/4/subject/66.html )
       《透视3721系列》(http://w.org.cn/user1/4/subject/62.html

        以本人从1999年使用“中文网址”、2001年6月采访3721“网络实名”、2002年写蔡建勇起诉3721.com 一案所了解资料,觉得今天“反流氓软件联盟”行为是印证了四年前蔡建勇起诉3721.com 一案的事实。

        [中国媒体不可纵容非法联盟观点]
        当然,如果以一个媒体从业者角度出发,新浪科技 2006-10-16 发的《真假反流氓软件联盟现身中国互联网》(http://www.donews.com/Content/200610/bc3cdcba50674eb9a1a71ef682445935.shtm )正如网友madgoe 留下评论:“民间自发组织的联盟居然也可以冠以真伪,真是笑谈,某些人太把自己当回事了。”(http://home.donews.com/donews/forum/1/2006-10/17/618265.html
        引用专业律师于国富《反流氓软件遇到新的法律问题》一文的观点:
        我注意到一些媒体的消息题目,例如”反流氓软件联盟被冒充”。听起来,好像真的是那么回事。但是仔细一想,这个题目似乎并不恰当。
         从法律上讲,只有依法享有名称专有使用权的组织,他们的名称才能够被人冒充。而那些本来就没有注册的组织,显然,是无权专用“反流氓软件联盟”这个名字的。
         既然是这样,那么,另一篇稿子的题目就显得更加合理一些:反流氓软件联盟人人可叫!
         笔者注意到后一个反流氓软件联盟声明中所提到的,凡是反对流氓软件的人,都是本联盟的成员。是够大气的。
         但是,这种大气似乎也透着一些后来者的无奈。如果人人都可以说是你联盟的成员的话,那么,无疑流氓软件厂商也可以混进来。君不见,连被认定为流氓软件的厂商之间也是互相反对的(例如×度与××二一之间的斗争。。。。)
        不管是董氏联盟的封闭,还是靖氏联盟的开放,其实都是不科学的。
         笔者呼吁,国家有关部门担当起他们的社会责任来,努力牵头成立反流氓软件的正规军,到那时才不会再有“到处是联盟,无处不流氓”的混乱局面。(http://blog.sina.com.cn/u/53a5a31d0100065b

        显然,以上两个观点都尖锐地指出了问题所在。而本文笔者认为:如果中国的媒体要传播正义、合法、主流声音,绝对不能纵容非法联盟观点存在:
        2005年6月有一个由“中国博客理论发源地----扬州”的一位公务员“顺风”、一位大四历史系学生“秦尘”提出的中国互联网“网奸”理论出台,声称有一个“反微软垄断博客同盟”(http://w.org.cn/user1/4/archives/2006/1119.html),2006年又冒出“真假反流氓软件联盟”,其本质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机构、组织注册登记制度规定,都属于无注册登记并获得批准的非法组织。如果媒体再传播这样的非法组织观点,其后果可想而知。

         本文暂写至此。

         沈阳(网名:sz1961sy  bj1961sy)
         2006年10月18日  14:58 写于北京家中

Re:透视“流氓软件”(1)中国媒体不可纵容非法联盟观点

pp(游客)发表评论于2006/10/22 11:55: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你和张明文章描述的差不多。

Re:透视“流氓软件”(1)中国媒体不可纵容非法联盟观点

煞笔(游客)发表评论于2006/10/18 18:05: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煞笔终究是煞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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