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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周刊》张磊:网络口水战 网站该担何责

sz1961sy 发表于 2006/9/20 9:53: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当前位置: 中消报快读 2006年 九月
  网民发帖诽谤他人,网站袖手旁观,引发官司、纠纷不断——

网络口水战 网站该担何责

刊名:IT周刊  
作者:张磊  
版次:B4  
版面:电脑·网络  
出版日期:2006-09-20  

  •         网民利用网站论坛发布帖子批评他人,网站是否有审核的责任?近期,在各大网站论坛或博客所产生的名誉权纠纷闹得沸沸扬扬,网站在这些牵扯不断的纠纷中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    挂帖易  删帖难
            近年来,互联网的影响力大有超过平面媒体之势。更让一些网民兴奋的是,想在平面纸媒上单方面发表批评某人或者某单位的言论难上加难,但是,互联网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发表言论的平台。记者浏览了新浪、搜狐等网站,都提供有论坛,如果网民愿意,就可以发表言论。然而,记者在某些网站发现,其中不乏一些网民单方面发布的带有批评、攻击色彩的帖子。
            河南某学校近日也遭到一些不明身份的网民在某些网站上的恶意诽谤。该学校负责人向本报记者反映,该校发现某网站刊登了以“纯属欺诈”为题的带有污蔑性质的帖子。发帖子的人主观臆断,帖子内容与事实不符,该校经郑州市劳动部门审批,并获准办学资质,在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根本不是非法办学。该学校认为,此帖放到某网站论坛上,对该学校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虽经多次与该网站协商,并出具了相关文字说明材料,要求将此帖删除,但是遭到网站的拒绝。
            记者翻看了这家学校提供给记者的资料,发现有五六家网站论坛上的帖子都是完全相同的内容。从帖子内容看,发帖人没有到相关政府部门调查核实学校的资质,关于该校的师资、课时问题,也没有向学校的主管方核实。
            这家学校遇到的问题绝不是个案,互联网引发的各种名誉权纠纷此起彼伏。今年7月,上海某教授状告搜狐一案开庭审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位教授认为,搜狐网站长期纵容网民发布虚假信息,侵犯自己名誉权,已经和有关网民共同构成侵权。他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搜狐网站赔偿其名誉及精神损失10万元,要求该网站提供有关网民的详细资料,并在全国媒体上公开道歉。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近日,北京海淀区审理了一起我国首例博客告博客案。此案中原告沈阳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张明在博客网博客专栏内刊登向沈阳的致歉声明,并赔偿沈阳公证费1010元。目前,互联网上的名誉侵权现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网站不好评判”
            在一家名为某某社区的网站,记者浏览了该网站论坛上今年9月份以来的帖子,内容可谓形形色色。记者注意到,帖子大多带有批评讽刺色彩。有的帖子竟然直指其名:某某省某某县领导某某某在土地交易中收受巨额贿赂。记者与经营该网站的位于海南的某某公司客服人员电话取得联系,经过咨询,这位工作人员声称,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凡是注册的用户,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言论,当然网站的监管人员会监控帖子的内容,将不适合的内容删除。记者追问:“网站是否能随意将批评个人或者其他单位的未经向当事人核实的帖子挂上去?”这位工作人员开始闪烁其辞,回避记者的问题。
            本报记者就帖子的问题咨询了两家比较知名的门户网站论坛负责人,得到的回答是:“公民有言论的自由。”
           “但是网站是否应该去核实帖子的真实性?网站应该怎样去核实帖子的真实性?”面对记者的追问,这两家网站论坛的负责人开始有些语塞:“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网站不好评判,网站只是给当事人双方提供了一个平台。”某网站的客服人员告诉记者:“当事人双方都可以在网站上发表看法,网站不会干涉。你觉得对方诽谤你,你可以来反驳他。”“那么,对已经被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帖子,网站是否应该删除帖子?”记者继续追问。“帖子是否有问题,网站没办法取证。”论坛的负责人说,“当事人应提供足够的证据,网站不能随意删除网民发布的帖子。”

        网站应承担相关责任
            目前,有关要求删除帖子的纠纷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种官司不断。这些官司引发了一系列带有争议的问题:比如网站作为一种传播媒介,是否可以随意发布诋毁他人(包括个人和单位)的帖子?一些网站认为,个人有言论的自由,并以此为借口,声称不能删除个人发布的帖子。对于网民在网站上挂出帖子,网站无法评判孰是孰非,但可以把双方的帖子都挂出来。这种做法是否值得商榷?
            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资源委员会博客研究组委员于国富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宪法》中的确规定了公民有言论自由。但是,任何权利和自由都必须是依法行使的,任何人都不能在行使自己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也就是说,我们有言论自由,但我们没有用言论来侵犯他人权利的自由。
            于国富强调,所谓把网站作为双方对战平台的观点,也是错误的,这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显然是相违背的。这样做的结果,对战双方可能会两败俱伤,只有网站平台因为“承办”了这场对战而增加了浏览量和人气,这是损人利己的行为,也违背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网站作为一种传播媒介,对于他人在网站上自动发布的内容,网站应当承担审慎审查的义务。
            根据《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电子公告服务的提供者在发现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信息的应当立即删除,并向有关机关报告。
            于国富指出,网站如果发现此类内容后未能及时删除而给他人造成侵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单纯从表面无法看出帖子内容是否捏造、诽谤,则网站应当在权利人提出证据证明该帖子的非法性后予以立即删除。否则,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http://www.ccn.com.cn/baozhi/2006-09-20/1158715775d22728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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