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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高健:首例博客告博客案落槌 沈阳赢了面子没赢钱

sz1961sy 发表于 2006/9/13 11:14: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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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博客告博客案落槌 沈阳赢了面子没赢钱

2006-09-13 11:14:45  来源:北京日报  

       认为署名秦尘、大学刚毕业的小博客“写博”侮辱了自己,40多岁的资深老博客沈阳将他和博客网管理者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海淀法院,索赔精神损失1万元。日前,被认为在博客界具有风向标作用的该案在法院落槌,一审认定秦尘侵犯了沈阳的名誉权,判令其在博客网上公开道歉,但不支持沈阳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博客网不承担责任。

         沈阳诉称,他在博客网上看到了大量署名秦尘、严重侮辱自己人格的文章。而真名张明的“秦尘”辩解,他和沈阳原本是网友,是因为沈阳先恶意中伤他,他才提笔反击的。张明认为他曾三次主动提出道歉和解,只是因为沈阳为了炒作自己,才要将恶意诉讼进行到底。

  而博客网的代理人说,博客业务是用户自己注册电子信息存储空间后自行在该空间内编辑并发表图文的技术特征,公司不可能在发表前监管,而涉案的5篇侵权文章中有3篇被公司在发表当日和第二日删除,另两篇由张明自行删除,所以公司尽到了审核义务。他同时认为,沈阳在发现权利受到侵犯时从未向公司递交投诉,所以沈阳的起诉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最终也认可了这一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明在博客专栏中所发表的文章使用了侮辱性词句,上述内容经公开传播致使沈阳名誉利益受到侵害,张明须在博客网上连续30天公开赔礼道歉。但由于博客是网络环境中相对独立的个人开放空间,张明文章涉及内容不具备权威性和排他效果,所以法院认为沈阳的名誉可以得到及时的权利救济,故不支持其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

 律师说法

  网上受到侵害要先向管理者发书面投诉

  贝格律师事务所魏士禀律师表示,如果发现自己的权利在网上受到侵害,那么受害人应首先向网络的管理者递发书面投诉,有了这一“证据”后,如果网站还不及时删除侵权文章,那么,网站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博客作者赔不起,那么监管不严的网站有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魏律师指出,虽然在该案中原告的权利并没有受到太大的损失,但随着博客规模的发展,今后难免会出现更严重、更有影响力的侵权,那么在目前博客管理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受害人首先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通过书面投诉、公证网页等手段固定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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