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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时报》彭信琼:博客侵权被判道歉30天

sz1961sy 发表于 2006/9/12 5:44: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今天是:2006年9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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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侵权被判道歉30天


http://www.chinatimes.cc 华夏时报·华夏网  2006-9-12  

  本报记者彭信琼报道 首例博客侵权案昨天在海淀法院作出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张明在自己的博客上向原告沈阳连续30天道歉,赔偿沈阳公证费1010元。

  沈阳诉称,他是博客中国的早期注册用户,在博客中国发表个人观点。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看到了许多作者为秦尘的文章,文章内容涉及对自己人格的贬低。经确认秦尘是扬州大学历史系学生张明,遂起诉要求张明和博客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为他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及公证费用。

  此案在开庭审理期间,张明愿意就文章中那些冲动、过激的内容向沈阳道歉。同时他表示他现在一无所有,对于沈阳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无法满足,只有身上的衣服和脚上穿的鞋可以赔给沈阳,逗得旁听席一片哄笑。

  法院审理查明,在2005年6月29日至2006年1月15日期间,博客网先后刊登了5篇作者署名为“秦尘”的网络博客文章,这些文章中写道:“沈阳除了博客痴呆症外,还有‘狂犬病’,不仅乱叫,还乱咬”;“沈阳也该早点进精神病院”;“所以才有了沈阳过街人人喊打的状况”;“一个在互联网混了那么多年、没出息的老东西”等内容,对其名誉权构成侵害。

  据此,法院认为张明的言论侵犯了沈阳的名誉权,遂判决:张明连续30日以“秦尘”的署名在博客网博客专栏内刊登对沈阳的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此负有协助义务;赔偿沈阳公证费1010元;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张明负担。法院同时认为,要求博客网公司亦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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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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