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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陈宝成:博客侵权责任分配

sz1961sy 发表于 2006/8/20 20:25: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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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侵权:责任怎么分配?

时间:2006年08月20日17:06

来源:新京报

  本报时事访谈员 陈宝成 北京报道

  被媒体称为“中国首例进入公共视野”的博客侵权案,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为,用户可以自由在博客网站发表文章,但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法院认定中国博客网监管不力,判决其在网站首页向被侵权的南京大学教师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实际上,随着这几年网络博客的发展,与之相关的各种纠纷、冲突也是不断上演。比如,著名博客沈阳诉博客秦尘案、韩寒与白烨之间的口水仗等等。如此一来,在博客还是朝阳产业、处于迅猛上升期的时候,探求博客纠纷的治理之道,便是一个关乎今后博客发展势头的重要问题了。

  链接

  案例1:

  李开复Google任职事件

  2005年9月13日Google开通“Google与李开复博客”连续公布其辞职进展,该博客引发众多关注,成为媒体及个人获得事件最新信息的渠道。

  案例2:

  戴尔笔记本电脑事件

  美国一个叫JeffJarvis的人使用的戴尔公司笔记本电脑出现问题,要求更换或维修遭拒后,开始用博客撰写戴尔产品的负面文章,引发戴尔公司的公关危机。

  案例3:

  美国Bic笔开车锁事件

  美国一个叫吉姆的年轻人发现Bic圆珠笔可以撬开Kryptonite牌U型锁,并写进自己博客,后被其他博客转载,最终导致Kryptonite公司损失1000万美元。

  案例4:

  惠普台式电脑事件

  广州林先生遭到惠普蛮横服务后,通过博客声讨,被传统媒体转载,受过惠普同样待遇的博客跟风转载声讨惠普,并最终引发惠普危机蔓延。

  判决具有开创性意义

  新京报:“中国首例进入公共视野”的博客侵权案尘埃落定。对其如何评价?

  王俊秀:作为博客的业内人士,客观说来,对这个案件的判决也要一分为二地看。从积极的方面说,这是中国大陆由博客引发的争议或者侵权案件第一次进入法律视野,并且按照法律程序得出了这样一个结果。

  土生阿耿:我认同王先生的观点。作为一个博客作者,我认为博客文化在中国传播这些年来,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博客的法律法规,也不曾出现可以援引或者借鉴的法院判例,于是,博客领域的法律纠纷可以说一直没有走上法庭。本案的判决标志着司法审判介入到博客纠纷中来,也标志着博客侵权造成的损害具有司法救济的可能。从整体说,本案的判决具有开创性的司法意义,也是我国司法审判机关面对信息网络时代的新生事物所迈出的很有魄力的一步。

  王俊秀:但是从案件本身的判决或者引发的讨论来看,我认为可商榷的问题是让网络运营商承担了过多的法律责任,这样的判决有可能对网站的正常运营带来一定的影响。网站通过服务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证件,但原告并没有提供。

  那网站在无法确定相关利害人真实身份的前提下,难道应该具有删除文章的权力吗?试想如果有这个权力的话,那随便一个人打一个电话,网站就要删除相应的帖子吗?

  土生阿耿:在这点上我不敢苟同。我个人觉得在对被告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的承担方面,基本上遵守了我国现行侵权法方面的规定,也采信了原告所主张的主要侵权事实。从媒体对整个案件跟踪报道反馈的情况来看,原告同被告电话联系,要求其删除涉嫌侵害其名誉权的文章,但网站答复说因为“不违反发帖规则”而“不便删除”。可见,对于存在侵权事实的博客文章,在原告明确请求中国博客网采取“删除”等临时救济措施时,中国博客网并没有满足原告的救济请求,存在明显的侵权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从本案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来看,我认为,中国博客网和帖子发布者应该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网站要承担适当义务

  新京报:本案判决对中国博客的发展会有哪些影响?

  张楚:博客不是法律管辖的空白地带,正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一样,人们也不能在博客上为所欲为。所以,本案的判决,其实不仅在提醒博客运营托管商,也在提醒每一个博客作者:在博客上发言,和现实生活中发言一样,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就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就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公德;一旦因为在博客上发言,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德,从而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也要为此付出代价。

  王俊秀:但是我想提醒大家的是,博客运营托管商实际是为每一个博客提供了一个信息发布的平台。所谓web2.0技术的实质,就是使得每一位博客都具备了发布信息的能力,从而能够直接向个人博客添加内容。这种技术实质是一种分布式传播信息的技术,与以前不同。以前网站发布的信息是由网站自身来控制的。但是有了博客以后就不是这样了,无数的博客作者成了信息发布的源头,他们每一个人都可以发布信息和数据。所以这种状况增加了信息控制的难度,的确给博客治理带来一定的困难。这也是一个客观事实。

  张楚:的确,正如王总所言,网站有网站的难处。毕竟博客运营托管商面对的信息量很大,没有办法也不可能对所有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这个时候如果对网站加以较重的审查义务,势必加重网站的负担,不利于网站的发展。记得网络刚开始发展的时候,世界各国都是给网站较少的责任,以便于它们的发展;但现在和过去不一样,网站已经发展到技术成熟、法治意识比较普及,而且已经趋向于盈利了。这时候要求它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从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也是适当的。

  新京报:在作者发布信息与读者接受信息的过程中,博客托管运营商起到了传播信息的作用。对于信息传播,博客托管运营商有哪些责任?

  王俊秀:博客托管运营商首先提供信息和数据上传、存储、展示,保证这些博客正常运营的责任;第二,博客托管运营商有让优秀博客脱颖而出的责任;第三,对于那些违反国家法律、违背社会公德的博客,博客托管运营商负有进行监管的责任。第四,博客托管运营商还有依法配合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义务。从这些方面看这个判决,我认为不仅是原告,包括作出判决的法院对博客这一新生事物的基本认识还是有不到位的地方。

  张楚:按照以前的说法,服务商有如下分类:接入商(如电信)提供信息接入服务,对信息的内容不承担责任;网络内容提供商(如出版社)对信息的内容进行编辑加工,对内容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博客和BBS有些类似,所以应该适当要求服务商进行一些管理,比如要求入驻的博客与服务商签署一定的协议。本来,审查内容的合法性属于公法行为,应该由有关国家机关承担;但实际上现在网络服务商由于技术的融合导致了职责的融合,传统的执法体制下,监管体制没有办法及时深入到网络,所以这时候就需要服务商承担一些公法上的义务。

  博客不必专门立法

  新京报:博客侵权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王俊秀:首先,博客数量急剧增多,每个博客代表着一个作者,由于这些作者水平参差不齐,就不排除其中有的人法律素质不够,将博客仅仅当作一个自己发泄的场所,从而将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拿到博客上,由此引发侵权。

  其次,我们发现,在一些大公司企业中,有利用博客收集、发布不利于竞争对手的材料的事情。这种企业公关行为也容易造成侵权。至于由于单纯的语言过激等引发的侵权行为也有,但不是很多。

  张楚:侵权案件的增多,与人们对博客的认识存在差异有关。有人认为博客只不过是网络版的个人日记。实际上,任何信息放到网上之后,都不再只是个人的信息了,博客也是如此。日记是写给自己看的,不侵犯别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而博客的本质已经不是个人网络日记,不是私密的空间,而是一个个人管理的网站,是一个公开的空间。

  新京报:针对博客侵权案件的增多,有人认为应该加强立法监管博客侵权,也有人认为这种心态操之过急。那么,是按照现有法律进行管理,还是另起炉灶立新法治理?

  张楚:我不太同意另起炉灶的观点。目前传统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原则,能够延伸适用到博客侵权案件中来。互联网刚出现的时候,域名是新鲜事物,所以针对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就需要单独制定新的规则加以约束;目前的博客2.0,主要还是以文字为主,图片为辅,即使有了“播客”,增加了音频和视频,但其实质还是没有超出版权、著作权、名誉权等范畴,原有的法律规范完全可以适用于这些方面。单独立法会造成法治资源的浪费和立法成本的提高,甚至伤害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以过错责任为原则

  新京报:治理博客侵权,按照什么原则归责较公平?

  张楚:这个需要分类来讲。一般来说应该按照过错责任,只不过在涉及版权的时候,举证分配会进行必要的倒置。比如说如果你在博客上放一个别人的软件,那你需要说明其合法渠道。这不应该由权利人来主张,而应该由博客来主张。所以我认为,还是应该根据过错责任为原则,在具体举证责任的分配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权利项而有所差别,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土生阿耿: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给予博客侵权什么样的司法待遇,关键在于“归责原则”,归责原则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博客的生存空间与责任区域。我比较倾向于采取“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博客侵权只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考虑到对侵权的防范与权利的救济,加之没有网络实名制相配套,我们可以在纠纷处理上采取“过错推定”的技术规则,在博客日志审查、救济措施的采取等环节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手段。如此一来,可以合理地分配与平衡原被告双方的利益。

  当然,关于博客日志审查义务的履行,由于本身技术性较强,增加了举证难度,所以,在博客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的今天,应该强化消极审查义务的履行,淡化积极审查义务的色彩。也就是说,只有当有关侵权受害者提出临时性救济请求时,才发生博客网的当然审查义务,举证重点也应该围绕于此展开。在发生侵权纠纷之后的司法活动中,我们也应该尊重法官的能动的自由裁量权。

  监管者要依法监管

  新京报:日前博客界出台了一份《博客公约》,这是否意味着博客圈人士自律机制的形成?

  张楚:这个公约更多是道德上的倡议,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知道,法院判决的时候,无法律的依习惯。这里的习惯不是说我们定一个规则就成为习惯,而是这个规则反复适用,得到大家认可,才可以成为法律认可的习惯性行业规则。

  所以我希望这份公约能够在新的习惯形成方面有所作为。

  王俊秀:这份公约的出台,的确标志着博客圈人士自律机制的开始。但是说到博客治理的问题,我想还有这么几点是当下急切需要做的:首先,博客托管运营商需要一套良好的服务体系,首要的是博客托管运营商和博客作者之间要达成统一的协议。

  目前由于分属不同的博客托管运营商,协议的内容有所不同,现在要做的就是将其统一起来。

  目前,中国的博客托管运营商之间还应该有技术监管标准的统一。因为任何一家博客托管运营商都不可能对6000多万的博客一一审查,而且他们的技术监管标准也是不统一的。所以我也希望能够通过一个中立机构,建立统一的技术监管标准,这也算是博客的行业标准吧。

  网络治理更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举证责任分配。多数情况下,原告不知侵权者的真实身份,原告是否需要通过博客托管运营商获得这个博客的真实信息?走到这一步的时候网站就面临很大的困惑。

  博客说到底也是媒体,也应遵守媒体的规则。不可能随便一个人要求博客托管运营商提供某个博客的真实信息,我们就有这个义务。必须通过当地的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我们才能提供。

  新京报:“博客良性发展,依赖网民良好的道德规范、政府的有效监管和服务商的良好管理,关键是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对此怎么看待?

  土生阿耿:这表明了博客良性发展的三个必要性因素,即网民的道德约束、政府的监督管理,以及服务商的自我管理。

  政府的有效管理在实现过程中,存在博客作者和运营商的利益与政府部门的监管权力平衡协调问题。这里需要明确几个观念:一是博客作者和运营商的正当利益,与政府部门的监管利益所指向的目标,应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博客的良性发展;二是政府部门的监管要依法进行,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任意干涉甚至非法侵害,这要求监管部门本身要有依法行政的意识,并且本着保护博客健康发展而不是限制其正常运营的原则进行;三是博客运营商或者服务提供者不能形成与监管部门的对立状态,而是在依法运营的前提下自觉配合政府部门的合理监管。

(http://it.sohu.com/20060820/n244896079.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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