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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雅巴时代(4)挟航天英雄“网络实名”以令政府注册?

sz1961sy 发表于 2005/11/9 18:15: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私有协议与公有协议差别]
        高富平(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公有和私有的法律含义── 一种新的公有和私有观念》(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6863 )告诉我们:我国目前在公有和私有之间还存在法律地位上不平等,至少在人们的观念上和实际操作上,公有和私有还判然有别。这种作法仍然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无形障碍。要克服这种障碍唯有正本清源,恢复法律上公、私有概念。“区分全民所有与国家所有的意义”:       
        定义出国家私产的一个目的是在全民所有和国家所有之间作出区分。
        在现实中甚至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往往将全民所有等同于国家所有。这种等同的理论基础是,全民所有权必须有相应代表全民利益的机关才能体现和行使;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自然代表全民利益;因此,全民所有即为国家所有。不过,将全民所有等同于国家所有与其说是理论上推导的结果,不如说是全民所有实现的一种现实需要。因为,在我国全民所有财产的范围非常庞大,如何使庞大的资源得到配置,使单位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或经营管理,是需要集中统一的组织机关才能实现。而国家正是现成的这样的机关,不需要也不可能组成另外一套机构去专门行使所有权。
但是,传统体制下将全民财产等同于国家所有的作法混同了全民(Nation)和国家(State)两个主体,混淆了两种性质的财产或财产权。既不利于国有资产的商业化经营,又不利于全民利益的保护。
        国家对于私有财产的完全独立的处分权,意味着国家财产可以和其他财产实现平等交换。这种交换从实物上是丧失了所有权,但同时得到对价,在价值上国有资产总量不会减少。因此,赋予国家对这部分财产的自由处分,不会减少国有资产的总量。由于赋予完全的处分权利即有可能使许多财产(实物)因正常的交易活动而流转到个人手中,国家除非基于征用不可复得,所以,成为国家私的财产只是那些动产和资金,而对于不能再生的土地和自然资源等财产,仍然保留为全民财产,只允许国家作有限的处分,以保障全民对这些关系社会整体生活的重要资源享有永久性控制权。因此,将全民所有和国家所有分开,既可为国有资产商业化经营提供理论基础,又可防止国家对属于全民的财产商业化处分,危害全民利益;既可解决全民所有──国有──公有与私有划分,而导致的经济体制“不兼容”问题,又理顺全民、国家、个人之间的关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平等地规则、创造良好的环境。
         区分全民所有和国家所有,可以改变一往全民特别是城市人口对全民财产或国家财产的依赖。全民所有权只是一种制度性安排,而不是一种实实在在的个人(作为全民一员)权利。全民对全民财产利用要经过政府的特许、或受雇于政府主办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才可以利用;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主,对于占有使用全民或国有资产的人而言,他并不是基于所有权行使占有利用,而基于另外一种法律关系产生的。这也就是说对大多数全民财产来说,实际使用人并不是在行使所有权(如国有企业职工并不是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人),而不直接占有利用全民资产的人,也并不因此而剥夺所有权。这样,每个人或全民对这一部分的全民财产的权利不是表现为全民与客体物之间的支配关系,而是表现为一种收益权,即分享全民资产利用的好处(利益)。这种正确的全民所有和国家所有观念以利于创造宽松的改革环境。(原文发表在《清华法律评论》第三辑)
        在互联网络上,从一开始便存在面向公共资源的“公有协议”,例如,IP/TCP、DNS协议(.com域名、.CN域名、中文域名注册)、Pv4、IPv6协议,也有私营(人)财产为基础的“私有协议”,例如,谢建平先生专利权下的“中国IPv9”协议、雅虎-阿里巴巴公司的“网络实名”服务协议。
        
        [中华航天英雄网络标识注册忙]
        2005年10日12日“神六”飞船顺利升空并于17日安全返回,所有与中华航天英雄“聂海胜”、“费俊龙”有关“公有协议”网络标识都被公众依据“公有协议”准则注册了,笔者曾咨询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否会象奥运冠军一样由国家体育总局出面预留(奥委会有一套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标识制度被各奥委会成员单位政府认可,已经是一种“公有协议”),得到的信息是没有法规依据。
        因此,大家看到:“神六”、“聂海胜”、“费俊龙”有关.com域名、.CN域名、中文域名、通用网址注册在10日12日己被一一注册下来,也没有听到哪方面有争议。

        [“网络实名”想挟政府注册]
        2005年10月20日08:40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记者卢亚明、通讯员罗建升《注册机构呼吁襄樊政府注册“聂海胜”网络实名》(http://news.qq.com/a/20051020/000795.htm )一文如此说:
        “神六”顺利升空及安全返回,与其相关的名称纷纷被抢注,其中也包括“聂海胜”。记者昨日了解到,“聂海胜”的网络实名被有关注册机构暂时保护起来,保护期限为一周。该机构呼吁襄樊或枣阳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赶紧注册,以防这一资源外流。
        “神六”飞天前后,“聂海胜”网站域名被各地企业或个人抢注(本报14日报道)。昨日,记者在电脑IE地址栏中输入汉字“聂海胜”时,惊奇地发现直接进入襄樊某网站。记者随即联系上网络实名湖北注册中心襄樊支点网络公司负责人段负重,他介绍说,本月12日,武汉某公司抢注了“聂海胜”网络实名后,支点公司立即向其上级注册机构提出异议,经过争取,该注册机构撤消了武汉某公司的注册。目前,该注册机构已对这一网络实名进行预保护,让其指向襄樊某网站。一周内,如果襄樊或枣阳市政府及相关单位不注册该实名,他们只有再次将其放开,到时该网络品牌花落谁家就无法预知了。
  段负重称,网络实名被誉为“网上商标”,以名人作为网络实名,具有较好的宣传效果,也是各地进行城市营销的手段之一,如“孔子”网络实名被山东曲阜注册,“鲁迅”被绍兴注册等等,都是出于这一目的。聂海胜作为襄樊的名人,其网络实名理应成为襄樊的“名片”。

         笔者看后才觉得此文有几点让大家认识到网络公共资源的“公有协议”与私营(人)财产为基础的“私有协议”问题值得大家清晰看到:
        首先,网络实名是“私有协议”,因此它才存在“网络实名湖北注册中心”可以“对这一网络实名进行预保护”的说法,即“网络实名湖北注册中心”本身就获得此权限。这一点在CNNIC注册商中,依据信息产业部相关法规是不被授予的。
        其次,由于网络实名是一家私营企业经营的,因此它的“注册中心”权限有多大,随时可以由雅虎-阿里巴巴公司根据市场推广需要调整。
        最后,也是笔者最感兴趣(或者迷惑不解)的是,{记者昨日了解到,“聂海胜”的网络实名被有关注册机构暂时保护起来,保护期限为一周。该机构呼吁襄樊或枣阳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赶紧注册,以防这一资源外流。}这一说法,相当于私人机构拿“私有协议”下的网络实名(无形资产)挟航天英雄名义以令政府注册“聂海胜”的网络实名?这从法律依据角度及政府机构尊严角度,都是有点让人感到雅虎-阿里巴巴公司(及其注册中心)有点骑在法律与政府机构头上的味道。

        如果是这样,雅巴时代的品牌形象值得大家关注了!

         沈阳shenyang@sz1961sy.com   2005年10月20日13时44分 写于北京家中

         [本文作者为《中国域名经济(2002-2003年版)》主编、《中国域名经济(丛书)》总策划兼编委之一、中国版权协会(CSC)个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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