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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搜索战火(15)8848“网络插件”案一审法官为三家搜索定身价?

sz1961sy 发表于 2005/12/27 17:25: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新闻出处]
        《法制晚报》2005年12月27日《8848为"搜索助手"连输仨官司 被判赔偿116万》(http://msn.ynet.com/view.jsp?oid=7161854
        国内知名电子商务网站8848去年年底推出的“搜索助手”软件,本想在竞争激烈的网络搜索市场杀出一片地盘,不料因该软件恶意修改百度、搜狐、中搜在线等网站的搜索页面而触犯众怒,今年被接连告上法院。12月2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批备受媒体关注的“网络插件”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8848网站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分别向百度、搜狐、中搜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16万余元。
        据了解,“搜索助手”(英文名My Search)是由8848网站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的一款免费下载的搜索软件,于2004年12月推向市场,8848网站在宣传推广时称能帮助网友更方便的搜索网页。“搜索助手”推出不久,国内门户网站搜狐便将8848诉至法院。据搜狐称,安装了“搜索助手”的网民在使用“搜狐”进行搜索时,搜索页面上竟增加了Google等多家搜索引擎的链接,而且系统运行缓慢,网页上还会出现与搜索主题不相干的微缩图形,引起广告客户的不满。此外,用户要卸载该软件必须通过专业技术人员。
       搜狐认为,8848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其商业信誉,同时侵犯了其搜索结果页面的著作权,索赔110余万元。除了搜狐之外,国内知名搜索网站百度及中搜在线也相继将8848告上法院。
       在庭审中,8848公司辩称,“搜索助手”只是搜索引擎的一个辅助软件,安装后搜索结果页面有所不同是为了让用户更方便更快捷地搜索信息,添加一个类似于画中画的功能,不存在侵害著作权。
        8848还认为,“搜索助手”是向用户免费提供的,客户可自愿选择安装这个软件。该软件不仅没有损伤原告的利益,而且还增强了原告搜索引擎的功能,是一种互利双赢的行为。此外,他们没有通过“搜索助手”发布过任何广告,所以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中院认为,被告8848通过其mysearch软件,未经搜狐等三原告许可,在搜狐等网站的搜索页面上增加搜索导航的链接、缩略图及非本网站信息等内容,强行实现自己的意志和操作指令,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违背原告的意志,在原告的搜索页面上强行增加了9个搜索网站的导航服务,使原告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服务,破坏了原告的商业运作模式,削弱了原告的搜索引擎服务的竞争力。被告在原告的搜索页面上增加了导航服务,使访问者在原告的页面上能够轻易地访问被告及被告所链接的网站,极易引导或带走原告网站的访问者,对原告的访问量进行了分流,导致原告的访问流量减少,增加了对被告及被告所链接网站的访问量,直接损害了原告网站的经济效益,减少了原告网站的访问流量。
        据此,法院最终认定8848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开发软件的方式,未经原告许可大量安装其mysearch软件,非法强行加入非本网站的信息,干扰了原告网站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原告及其客户的利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同时侵犯了三原告的搜索页面的著作权,故判令8848立即停止侵权,连续10天在其网站首页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搜狐、百度、中搜在线三原告经济损失55.2万、50万和11万元。
 
         [一审法官为三家搜索定身价]
         笔者对上述报道最感兴趣的是一中院“最终认定”:“mysearch软件,非法强行加入非本网站的信息,干扰了原告网站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原告及其客户的利益......并分别赔偿搜狐、百度、中搜在线三原告经济损失55.2万、50万和11万元。”
         这个结论作为IT圈中人都可以理解(当然,8848.com 那些经营者以及当时大喊冤枉那几位肯定不认),不过,“分别赔偿搜狐、百度、中搜在线三原告经济损失55.2万、50万和11万元”却似乎为“搜狐、百度、中搜在线三原告经济”价值定了一个指标。即:
         法官(经过合议庭)认为:如果中搜在线价值(依据其经济损失)为1,那么百度价值约是中搜在线价值4.5倍、搜狐价值约是中搜在线价值5倍(依据赔偿额粗算)。

        [本案判例的价值与意义]
        笔者认为这个判例的意义是有历史标志性的:
        第一,这是国内法官第一次依据个案为中国三家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公司市场价值评估的判例。
        第二,此判例不是参照三家(上市)公司的市值去估算损失,而是根据原告(案发时)各自申诉经济损失再均衡裁决,这可能是中外判案的一个先例。
        第三,此判例为今后国内法官遇到同类案件树了一个先例: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损失价值评价参照指标。

         更多笔者文稿,请访问http://w.org.cn

        沈阳sz1961sy  2005年12月27日 17时13分 写于北京家中

         [本文作者为《中国域名经济(2002-2003年版)》主编、《中国域名经济(丛书)》总策划兼编委之一、中国版权协会(CSC)个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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