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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随笔(33)思科起诉华为案对谁的信用冲击更大?

sz1961sy 发表于 2003/2/2 15:30: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沈阳
        近2周来,准确地说是2003年1月24日以来全球中英文网络新闻都有一个IT业内热点,这就是“思科起诉华为案”。笔者抽空看了一些文章及网友评论,其中包括方兴东精心整理放在“博客中国”网上的一些网友评论观点,以自己从事外贸10多年对中国外贸的出口竞争体会加上曾读过“中外比较法律”专业的知识,站在冷静旁观者角度,就本题目提一些个人看法,这些一言片语的见解不一定迎合网上观点,但也许对思科及华为公司的当事人都有一些启发。

       一、思科起诉华为与微软告北京亚都科技案是殊途同归

         大家不会忘记,在1999年微软以使用盗版为由将亚都告上法庭。1999年11月17日《检察日报》记者赵凌曾这样报道:
        作为被告的亚都并没有像其他企业一样与微软悄悄地解决,反而积极应诉,并主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原计划该案早在1999年5月27日就应开庭,但因微软以律师生病为由延后审理,戏剧性的变化更调起了大家关注的胃口。微软认为亚都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构成非法复制,要求判令亚都赔偿150万元的经济赔偿费再加上包括调查取证费和律师费在内的70万元,总计索赔220万元。更有震撼力的是微软竟搬出了美国国务卿奥尔布赖特和华盛顿州州务卿芝罗,他们在诉状上的亲笔签名被作为证词。亚都在随即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宣称亚都的产品设计软件、财务管理软件和部分办公软件是完全合法的正版产品,其中包括Windows95和Windows NT。所谓公司PC机装载的盗版软件纯属是部分员工的个人行为。亚都总裁何鲁敏多次采用“误用”来解释使用微软盗版软件。对于这一案子的争论自然是铺天盖地,其中对微软的指责更是不绝于耳,有的文章甚至说微软是在“贼喊捉贼”,林林总总的批驳当中表现出来的更多是民族主义情结。
  但法律毕竟是法律,讲求的是事实和证据。在道理和法律上亚都都会不利。“误用”这个词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北京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李东涛法官在谈到这起软件侵权纠纷案时认为,从法律角度看,微软的举动并无不妥,其特别之处在于现在一些舆论把案件本身与中华民族的利益和IT 信息产业的发展联系到一起,但判案最终还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中国软件登记中心主任李维在接受一家IT杂志的采访时也说, 任何一家企业都要以法律为准绳调整自己的行为,盗版的代价要远远高于软件本身的价值。知法守法对于保护企业自身权益、 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是非常重要的。的确,事已至此,公众可以尽情地指责微软对我民族利益和感情的伤害,因为亚都公司曾提出,按照微软索赔的价格,全中国至少要赔2000 多亿。这的确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公众也可以痛快地数落中国自己的软件业,“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因为亚都总裁何鲁敏也尴尬地承认, 对亚都来说, 微软操作系统还无可替代,因为中国没有同类产品。 但情绪毕竟代替不了法律, 民族利益和国民情感都是法律不能承受之重。(《微软公司诉亚都侵权案明日开庭》 http://tech.sina.com.cn/news/it/1999-11-17/11410.shtml)

        大家知道,1999年12月17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一审裁定:驳回微软公司对北京亚都科技集团的起诉。法院认定,美国微软公司主张被告为侵权行为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认定。因此,北京亚都科技集团不是本案合格被告,故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据了解北京亚都科技应诉的法律界专家介绍,微软在告北京亚都科技案中失败的关键是微软遇到了证据程序方面的困难而最后被驳回。回顾“思科起诉华为案”的方方面面文章介绍,笔者认为:这是美国版的“微软告北京亚都科技案”。问题是:这次不是在中国法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它是在美国用英美法律体系进行法律博弈,因此,作为被告的华为公司不能似北京亚都科技那样应对,否则会像Netscape告微软一样,任何证据(那怕是mail)都会成为有力证据而被判败诉。

         二、华为被起诉绝不是“恶炒”的卖点,它是公司信用形象的重建机会与挑战

         据说,或者说实际上已存在有人把“华为被思科起诉案”作为新闻热点在炒作且往“恶炒”方向走,因为有人认为这是对“民族品牌”有利的事等等。不过,笔者认为,作为一家IT大企业,华为公司被告正如大唐电讯被传盗窃别人科技成果一样,应有大企业的媒体危机策略,绝对不能象有些中小企业借事件炒作自己,那样的话有可能最后是得不偿失,毕竟竞争的事实是要企业整体实力去展开的,无人会相信媒体炒作可以打赢技术产品的市场之事,特别是这种按西方人观点是带有“小偷”技术产品,更加关乎华为公司的信用形象问题,其影响及意义是可想而知的。那种持“思科中国面临一场真正的公关危机,纸质信件引起恐慌”(http://www.itsway.com/new/display/?id=3703 )之说,简直是鲁迅笔下的阿Q精神胜利法,不值一笑。换句话说,华为公司产品的全球市场信用形象的遇到了重建机会与挑战,必须认真策划。

         三、拿网友观点去反击“思科起诉华为案”是在知识产权国际较量中的“中国人说不”愤青版

        还回来到“博客中国”网站上,以“博客中国”名义就“思科起诉华为案”发的不少拿网友观点,整体的倾向是一目了然的,即通过网友观点去反击思科公司的法律行为。作为发自热心确无可厚非,然而如果华为公司的事件处理人员认为这有助于打击思科公司的法律压力,那绝对是100%的错!因为事实上思科公司己一再发出市场信号要打击华为公司的市场冲击、而且从搜索到的资料看,他们确不是一时冲动拿华为“开刀”,是有备而行。华为在美国的注册公司既然是在美国注册的,就必须面对美国竞争对手的非市场壁垒压力认真迎击,别无选择!

         在这里,笔者还觉得正如有一位中国在美女士认为那样:“中西方的文化差异”确实存在。 对于“知识产权”问题,中西方之间很明显是存在认识上的差异。这需要通过不断的沟通,增进了解,求同存异;当然,也要防止对方的商业手腕和欺诈行为。 改革开放初期,有外国人试图盗取“中国宣纸”和“六神丸”的制作工艺,不知这种行为算不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博客中国”转贴的一些网友观点比较偏向于“说不”心态,如果长此下去,会误以为“博客中国”网站是在知识产权国际较量中的“中国人说不”愤青版,这对“博客中国”的主观立场是不太好。

          四、华为公司面对起诉应该做些什么?

       下面有一些观点或者算是建议供华为公司参考,讲偏了方向权当笑话吧。

        第一,尽快聘请专家评估自己公司的产品信用体系。
        第二,尽快聘请知识产权专家(律师)组成应诉团队,同时准备各种“自圆其说”的证据。
        第三,向全球代理商及用户及时通报案件真相,消除顾虑。
        第四,为向公众作交代,选择一家政府网络新闻媒体正面就案情向公众作正面报道。
        第五,选择一家电视台及一家宽带新闻网站就案件作专题新闻跟进报道。特别是要有面向全球的中英文报道。
        第六,切勿介入以网友之名恶意攻击思科的文帖战之中,因为这对在美国应诉的举槌审判法官来讲一点也无帮助。
        第七,重建自己公司的产品信用形象体系。实际上,据笔者所接触的华为人,觉得华为的人才在中国IT业界中企  业绝对是一流的,不过去世界市场竞争却不一定,因为美国政府不是把华为列为“黑名单”公司了吗?
          第八,一如继往地支持国家知识产权理论与法制体系建设的活动,推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世界的接轨,参与国际标准制订。在2002年7月25日北京的一次IETF活动中,笔者曾见到华为公司的工程师敢于就全球互联网IETF标准作了细致提问,一方面佩服华为公司的工程师的敬业,另一方面从你们的“半个班”年青工程师的交头接耳讨论之后才凑在一块断断续续提问,觉得这也是笔者听到的关于华为公司的员工形象的印证。而这在法院上却会被对手很快抓住弱点的。

        新羊年,祝愿华为公司冲破案件困扰,更上一层楼!

2003.2.2.
15:09
Beijing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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