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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材被判抄袭:首例网络著作案始末

sz1961sy 发表于 2002/9/13 11:09: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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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阳 | 2002年09月13日11时09分 |
        前一段时间备受网络出版界关注的网络营销专著的作者冯英健,状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李友根著作权侵权案终于有了初步的结果:
        9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现任重庆某学院教授李友根编著的大学教材《网络营销学》一书,侵犯了原告冯英健的网络作品著作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负担原告诉讼费用及其调查支出。
        教授李友根编著的大学教材《网络营销学》 这是首例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案,自然引起了出版界、网络界和法律界的极大关注。
 
         维权:缘于一本“克隆”的大学教材
 
        冯英健是近年来较活跃的一位网络营销专著作者,在网络营销的理论与实践方面著述甚丰。而且大量研究成果都发表于本人的网站“网络营销新观察(网址 www.marketingman.net )”上。    
        2002年1月,冯英健的学术专著《网络营销基础与实践》正式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这本书受到了互联网界众多知名人士的热烈推荐。
        但是新书出版的喜悦并没有持续多长时间。冯英健惊讶地发现,一本出版于2001年8月的大学教材《网络营销学》竟然在很多内容上与自己的新书雷同,并且早于自己的新书半年出版了。冯英健有些懵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冯英健决定弄个水落石出。经过对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网络营销基础与实践》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网络营销学》两本书细心对比,冯英健发现《网络营销学》这本大学教材上的内容,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 “网络营销新观察”网站。
        一方面,两本书内容相似,自然在销售方面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冯英健写的《网络营销》出版晚于《网络营销学》一书,很容易给人一种误解:这个年轻人的书是抄袭大学教材而写成的!
         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网络营销基础与实践》 在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于国富的建议下, 冯英健下定决心,拿起法律武器走上为自己网络版权的维权之路。 冯英健首先委托于国富律师作为代理人,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和李友根发了一份律师函,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然而,这封信函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应,依法提出的要求也遭到了拒绝。
        对于抄袭行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和李友根并不以为然。李友根仅仅给于国富律师回复了一个电话并一再强调:“我的行为是合理的借鉴,不是抄袭!”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在接到律师函后,仍然对外出版发行该侵权书籍…… 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冯英健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今年3月25日,冯英健正式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请求法院立案。起诉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财经出版社立即停止《网络营销学》一书的出版发行,收回并销毁全部侵权书籍;财经出版社及李友根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被告连带赔偿冯英健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法院很快审复、受理了此案。
 
        法庭交锋:用事实说话,用法律说理
       2002年5月23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冯英健先生状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李友根著作权侵权案正式开庭。在庄严的法庭上,三位法官、原告冯英健及其代理律师,还有多家旁听的媒体,足足等了30分钟后,仍不见被告到庭。基于被告缺席超过法庭规定时间,主审法官当庭决定:缺席审理。
         但是,二被告后来又向法庭提出了多次请求,希望再给一个陈述的机会。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庭决定:给二个被告方一次机会,再次开庭审理。
        2002年6月13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法官和原告代理律师、两被告三方终于第一次在法庭见面,并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调查和辩论。
         双方在法庭上都据理力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认为,该社出版的《网络营销学》一书,作者李友根为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了域名为www.marketingman.net的网站上部分的文章内容,并未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在该书后“参考文献”一页中列明了该网站的域名。因此,该书不构成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而原告在法院未予审理时就在其网站上宣传炒作该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认为损害了他们的名誉,要求保留对原告的起诉权,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被告李友根答辩则认为,原告据以主张著作权的文章中有的根本不是冯英健所写,而是来自其它网站并有其它网站的版权声明。他所著的《网络营销学》只是引用了原告一少部分内容,应属适当引用。并且在书后参考文献一页中已写明了原告的网络域名,故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原先代理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被告在《网络营销学》一书中,冯英健先生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知写在哪里?而原告的网站上文章均署有作者的姓名。这么明显的作者标记,被告却说是“无从了解”,由此看来冯英健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并没有得到尊重。” 原告律师代表原告呼吁,对这一严重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严厉制裁,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同时,由于本案涉及的是“21世纪高等院校电子商务试用教材”,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学术腐败行为,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必将对净化学风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一审判决:还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法庭交锋后,在2002年9月6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本案的事实及证据进行充分审理,并听取了双方的辩论意见之后,做出了庄严的判决。
         判决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原告对其创作并在互联网上发表的11篇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被告李友根编著的《网络营销学》一书,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与原告12篇作品的部分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约15000字,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另外,二被告还提出《网络营销学》一书系李友根编著,对编著的作品作者可以引用他人作品。但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编辑作品在创作时仍要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授权并向其支付报酬。李友根在编著该书时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作品且没有向原告支付报酬,仍然构成侵犯原告著作权。
         李友根对其实施的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应该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财政经济出版社对其出版发行侵权书籍的行为也应承担停止发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中之案:法与理的排序 有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英健和他的代理律师都没有想到的是,被告之一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在接到法院传票之后,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向原告冯英健及其代理律师提起上诉,形成了一宗“案中之案”。
         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后不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给冯英健发出了应诉通知书。原告方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在诉状中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指出:“冯英健及其代理律师的行为败坏了原告的声誉,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可能将原告推向极为不利的境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冯英健及其律师——笔者注)向原告(出版社——笔者注)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
        支持此“被侵权”事实的证据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向人民法院出示了一份公证书,上面记载了“网络营销新观察”(http://www.marketingman.net)网站和于国富律师主持的法律网站( www.lawyer8.com )上面对此案的部分介绍页面。
        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召开的第一次庭审时,冯英健的代理律师向法官明确表示:本案要以二中院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结果为前提,在该案没有审理完结之前,本案无法得出相关言论是否侵犯名誉权的结论,建议中止案件的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也基本接纳了此建议。而随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做出,这一案中之案自然也就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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