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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彼阳状告新浪侵权案》

sz1961sy 发表于 2000/11/8 16:57: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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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冰山下的“彼阳”一大群——评《彼阳状告新浪侵权案》(载ccidnet.com.cn 11.08)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25次) 时间:2000年11月08日 23:56 来源:sz1961sy 原创-IT

      (作者:沈阳 2000年11月08日 16:57)  
      赛迪网11月07日18:35报道 7日下午,被业界广泛关注的“彼阳状告新浪侵犯其著作权案”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全文如下:  
      原告孙光海诉被告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已经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法庭庭审前,原被告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被告承认侵犯原告《263侵权案:三方现身讨说法》一文的著作权。  
      2、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以适当方式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162.00元。   
      4、原告对被告表示谅解,并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5、除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责任外,原告不再要求被告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6、原被告将共同努力,推动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事业。   
      7、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   
      显然,本案是触动了ICP的神经中心了,而且是著名中文门户网站“新浪网”第一次在法律面前向一位普通撰稿人(某网站编辑)举起“免战牌”。它的意义是历史性的,至少在于:  
      1.这是国内中文网站第一次因为转载而几乎要靠法庭解决才能达成的和解;而分析整个事件过程历时数月、被侵权的一方先善意要求到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争取自已权益,不能不说明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争取合法权益可能是一件比传统媒体更艰难的事情,它暗示网络企业的法律意识需进一步提高。   
      2.这个案例说明:ICP必须放弃E时代“孔乙己”心态、别以为网站“盗”(Copy & Post)稿件作商业用不算“偷”, 《版权法》为每个公民的有版权作品提供法律保障这是法律赋予个人的权利。而网络“第四媒体”的监督——“搜索引擎”是最有效的“网眼”。  
      3.案例提醒ICP的管理层:现在,更有必要让每个员工先要学好法律基本常识,才能参与网站工作。因为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网站提供备份制度,若以为“盗”了其他非约用稿件时,被作者发现了卸下便能一了百了的行为是违规行为,这是任何人必须在法律面前接受的不容回避的事实。   
      4.在彼阳状告新浪侵犯其著作权之前,一些IT撰稿人们已在酝酿成立一个“反盗稿沙龙”, 目的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为“彼阳事件”仅仅是ICP们大量“免费使用”撰稿人作品“冰山”的“一角”。深究起来,冰山下的“彼阳”绝对是一大群!“网站尊重知识产权从支付稿费开始”曾是一度互联网界的热点,可惜“鼓励原创”只是为数不多的几个商业网站的目标。   
      5.“彼阳事件”最后化干戈为玉帛,双方在庭外达成谅解。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新浪与彼阳双方都是赢家。彼阳拿到了自己该得到的赔付;新浪的积极态度也显示了自己的“大家风范”,尤其在昨天才发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敏感时候,新浪的举动更加显得可圈可点。   
      其实,“彼阳们”与ICP本来是鱼水关系,两者互动配合,才有中国的互联网的繁荣。希望中文互联网从业者从《彼阳状告新浪侵犯其著作权案》中觉醒,自觉净化网络环境。这样,中国的网络企业才能走向有序竞争与健康发展之路。   
(责任编辑:江之鲫) (http://www.ccidnet.com.cn/html//news/gl/2000/11/08/81_10454.html)
(http://home.donews.com/donews/article/4/4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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