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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域名被抢注答《中国计算机报》记者问

sz1961sy 发表于 2005/11/11 12:19: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答《中国计算机报》记者张旭东 的提问。

        [记者张旭东 的提问]

       最近互联网上出现很多中文域名被抢注的事件,例如“迪斯尼”和“宝洁”等品牌,并且有传言说世界500强中只有10%注册了中文域名。您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帮忙分析几个问题。
       1、抢注是否违反了法律?

       2、哪种情况才会被制裁,制裁的限度是?
      

3、被抢注公司怎么才能拿回域名?拿回的胜算有多大?
      

4、从专家角度给抢注人和被抢注公司点意见
      

5、分析一下出现这种现状的原因。

       首先,“中文域名”是全球互联网在继英文域名体系(DNS)之后另一个国际(IETF)标准的网络计算机标识(定位)体系,它属于国际化域名体系(IDNs)中使用“中文”的域名体系,此外还有“德文域名”、“印度文域名”、“拉丁文域名”等等。全球互联网计算机都能访问“中文域名”。

       其次,“中文域名”以国际(IETF)标准提供完善技术支持,特别是在中国不用下载任何用户端插件就能与英文域名体系一样在互联网上直接访问“http://北京大学.cn(中国)”这种形式,也仅仅是近一年的事,而且很多知名企业己借助“中文域名”作为网络标识开展宣传,取得了良好效果。因此,“中文域名”至少在华人社区网络上,正吸引越来越多企业选择作为网络营销标识,这是一个很有投资价值的国际网络资源标识。

       第三,由于历史的原因,“中文域名”在成为国际(IETF)标准之前曾经出现过包括NSI、RealNames、CNNIC(加上TWNIC、JPNIC等亚洲互联网技术组织)的不同解决方案并存时期,特别是2002年8月1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及2002年11月22日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信部电 [2002] 555号)公布前,不同解决方案“中文域名”在中国市场一直共存,让用户分不清该选择那一个“中文域名”解决方案、甚至什么解决方案都不购买。此外,由于关键词网址(例如“通用网址”)、搜索引擎网址(例如“网络实名”)也出现使用中文寻址行为,一些提供商不实事求是地告诉用户、甚至借媒体记者之笔传播不太符合事实的讲法,混淆真正的“中文域名”体系产品,造成此市场5年多来一直比较混乱。

       第四,现有“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制度是与CN域名注册管理制度一样,即“先注册先使用”、“中文域名”允许转让及交易,出现“中文域名”注册争议提交争议仲裁机构仲裁,还可以交由有管辖权法院进行裁决的方式。因此,“中文域名”注册管理体系遵循全球互联网域名管理体系******制度。

       第五,全球互联网域名体系从它出现第一天起,由于它的标识作用带来的商业价值,因此在“先注册先使用”、及允许转让及交易制度下促进了投资行为,“中文域名”同样不例外,近来关于“中文域名”被抢注的事件媒体报道,很多在记者笔下己被“误判”为“抢注”,其实这是由于一些记者不明白只有域名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法院进行裁决结果公布之后,才能判定“恶意抢注”这一“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制度中协调的功能起到判断意义,否则都是犯了新闻从业者避讳的“媒体裁决”错误。

       第六,先注册,并非就叫“抢注”,即使“抢注”也不是简单地依注册时间先行作为判断违反了“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制度法规的标准。只有被域名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法院进行裁决结果认定“恶意抢注”的情况下,才会受到相应法规制裁,制裁的限度分二种,其中:域名仲裁机构仲裁仅仅包括删除(不允许原注册人再用)、转移给投诉人,法院进行裁决则除上面两点外,还可能是要求对原告(投诉方)赔偿经济损失。当然,声称被抢注公司怎么才能拿回域名不是以自己想当然就行,必须有专业顾问及律师(代理),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事实,向域名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提出自己的充分理由,经过双方向仲裁员或者法官进行多方辨证才有拿回的可能,胜算对每一个案件的双方都不同,以中文域名“阿里巴巴.中国”为例,从域名仲裁机构仲裁到法院进行终审裁决,整整打了近3年时间,这中间双方的时间、精力、财力损耗可想而知。这个案例给公众有几点启示:
        1、“中文域名”注册是物有所值的,它是全球网络唯一有效中文标识。


        2、如果衡量打官司时无绝对胜诉把握,或者胜诉也财力损耗严重,可以考虑向先注册者购买方式,这样大家“和气生财”又低调处理,注册者可避免“钱财两空”甚至被索赔,投诉方又可以避免被人(特别是媒体穷追不放地用负面视角落笔)讽刺自己企业不重视“中文域名”保护注册造成企业形象受损害。因为从商业角度,任何移交仲裁行为,获得利益的依次是“律师”、“仲裁员”、“仲裁机构”、“法院”,胜负如何双方都只是为了一个“中文域名”使用权(所有权是国家,因为它是互联网地址资源),这是一个比较务实方案。
        3、“中文域名”在中国已被广泛应用,所有懂中文的人一定会在全球使用这个“龙源文化”留在全球互联网上的网络标识。因此,有眼光的企业家、投资商一定会更加珍惜咱们龙的传人这一个“中文域名”价值投资。互联网地址资源是有限的,因此早行动、回报一定合理也合法。

        沈阳  shenyang@sz1961sy.com  2005-9-26 15:33 写于北京家中
        [本文作者为《中国域名经济(2002-2003年版)》主编、《中国域名经济(丛书)》总策划兼编委之一、中国版权协会(CSC)个人会员]

       附:一些用法律上表述的回复(比较专业说法)

        1、抢注是否违反了法律?
       要注意区分抢注和恶意抢注。
       判断是否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依据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只有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时,才能认定抢注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
        2、哪种情况才会被制裁,制裁的限度是?
      根据《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同时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会被认为是恶意抢注: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参见上述规定。如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可裁决注销或转移域名;如符合最高法院的规定,可判令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赔偿损失。
         3、被抢注公司怎么才能拿回域名?拿回的胜算有多大?
        可以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证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委员会,提起域名争议解决,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胜算依据具体案件而定。
         4、从专家角度给抢注人和被抢注公司点意见
        对抢注人:抢注人在注册知名品牌时,应考虑到可能的法律风险,很有可能被企业通过仲裁或诉讼取回。因此注册中文域名应该理性,不要恶意抢注他人享有民事权益的词汇,主要的还是靠智慧和创意来注册有价值的中文域名。
        对被抢注公司:对于企业而言,中文域名是网络经济时代组织的重要无形资产,是企业品牌战略的一部分,应该制定相应的域名保护策略,未雨绸缪保护起来,构筑品牌保护体系。对于已经被抢注的中文域名,可以尽快提起域名争议或者诉讼程序。等到必须通过域名争议或诉讼手段时,不仅有诉讼成本,也会有可能的法律风险。
         5、分析一下出现这种现状的原因。
        中文域名的价值得到广泛认可,使用中文域名必然会是一大趋势。一个有意义和容易记忆的中文域名能为一个企业或组织建立良好的外在形象,在宣传品牌、推广产品等方面有着极高的价值。中文域名作为重要的商业标识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抢注人甘愿冒法律风险获得收益;被抢注公司没有认识到中文域名的重要价值,及时保护。

        [背景资料]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条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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