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处方药问题风云录之二 弄明白风险概念是基础

sz1961sy 发表于 2018/6/14 0:41: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1、评两篇涉及到有关网络销售处方药的文章
      2018年6月13日,看了两篇涉及到有关网络销售处方药的文章:
      一篇是2018年6月12日南都记者《南方都市报》写的报道,标题是《网售处方药  该收紧还是放开? 国家总局也在“挠头”》(统筹:南都记者 阳广霞、实习生 王楚帆 李颖涛 通讯员 石耀轩)。


执业药师与药事服务(4)社会药店和零售药店含义差别大

  康震老师

2018年6月12日南都记者的文章


      本人对文章的评论有三点:
      一是怀疑是某机构的炮制软文。二是南都记者连已经不存在三个月的“国家总局”也写了,谁还在“挠头”?一点新闻专业主义也没有!(群中有人反驳我认为:“合并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可叫国家总局吧?”)我回应说:看了几遍,就找不到您讲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这个名字   似乎没有见到,(群中有人又反驳我认为:“理解更重要?”),我回应说:那是群中讨论可以。三是此文没有人讲到(网售处方药 )核心问题,都在打转!
      另一篇是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所主任朱恒鹏老师所写,题为《朱恒鹏解读“互联网+医疗健康”:改革步伐可以更大一些!》一文。

朱恒鹏解读“互联网+医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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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恒鹏老师被人认为是属于赞同市场竞争的派别。他在文中认为:国务院办公厅4月25日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文件****的亮点,很可能是第四部分“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中的第一段表述:1.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
       本人对此文的评论是:
       作者对处方药与远程服务在不同背景下的风险区分不太准确。处方药的风险不是方便与否。(另一位群友补充道)在于调配和管理的安全性。


       2、一条留言引发的群中讨讨
       举自已阅读这两篇大作的原因,是今天本人在微信的朋友圈转发南都记者《网售处方药  该收紧还是放开? 国家总局也在“挠头”》一文后面,见到一位退休的高工她留言说:
      “看病难,看病贵,还是放开好,小病多,好歹买点药就对付了,医院看不了小病,比如买瓶碘伏、ABC.……”
        为此,本人在群中贴了并认为:“如果上网投票,估计是百姓希望开放网上销售处方药!”
        结果,引发了《网售处方药  该收紧还是放开? 国家总局也在“挠头”》一文采访主角康震药师同本人的群中热烈讨论:
       康震药师:“碘伏是消毒液也不是处方药,举例不恰当。”
        沈       阳:“说明这个南都报道没有讲明白”
       康震药师:“看看国际上哪个国家在网上销售处方药?”
       沈       阳:“中药国际上就没有,电子监管码GS1就没有。”
       康震药师:“网下都乱哄哄的,还网上销售。”
        沈       阳:“你都无法保证网下,(处方药销售安全)我觉得您这中国首席级让他们(南都记者)这么写,也是。。。。挺无言。他们真的把您的观点讲明白了?”
       康震药师:“记者有几个讲明白?都是道听途说。”

       3、弄明白风险先知道处方药经营机构的定义
       2017年5月25日,本人采访中国药科大学国家执业药师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国家食药监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常务顾问康震老师的《执业药师与药事服务(4)社会药店和零售药店含义差别大》一文,有一些定义:

        沈阳(光明网):为何用“社会药房”比用“零售药店”表述今日执业药师与药事服务业态会更加准确?
  康震(药师):如果处方药(Rx)是“商品买卖的关系”就容易造成药师极力推销购买者多买多吃,这就跟现在国家严厉打击的医疗机构医生无底线开出不可思议的“大处方”多让患者消费的违法行为一样,不利于用药安全,更不适合国家统筹的医保政策。因此“药房(pharmacy)”才是处方药调剂的地方,药师为医保的受益人服务,调剂医保为患者购买的药品,指导患者正确用药,监护慢病患者长期用药。这里强调一个基本理念,就是“处方药(Rx)一定是‘调剂形式’而不是‘买卖形式’”。
  沈阳(光明网):即调剂处方药(Rx)的“社会药房”只是一个服务商,受处方开出人(执业医生)指令和约束,由于处方药属具有生命风险的特殊从商品,不能完全通过买卖形式完成交易。也需要药师约束医师的处方行为,需要审核医师处方的药物是否适宜,处方是否存在安全性的问题,需要帮助患者把关可能存在的用药问题,同时还需指导患者如何正确使用药物,以免患者服用不当导致出现不该发生的不良反应。所以,如果无约束的零售“买卖形式”,就像是医师的同伙,根本不会关注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问题,而是采取尽量多卖药物多盈利的形式,是这样吧?
  康震(药师): 是的。“零售药店”属于满足消费者自我药疗小病的买卖场所,而调剂处方药(Rx)这种医疗行为如果被定位为买卖行为、也就是一种消费形式,就脱离了医疗特性。医疗行为不能用于消费,因为医疗是有风险的专业服务行为,医师不可能做到百分百的安全。使用处方药(Rx)治疗的疾病风险也是很高的,需要专业人员的指导,不能以消费形式完成的,否则药学专业的角色是什么?
  沈阳(光明网) : 即热衷于推广“零售药店”商业模式的人,在法律层次,就只是具有专门卖非处方药品(OTC)或者非药角色。在医改、尤其是医疗机构“医、药分家”之后,再吹嘘自已是“零售药店”商业模式的人,就是给自已找圈子套,丢失了从事处方药(Rx)处置的商机。
  康震(药师): 是的。也可以这么说。
      
     “药学服务”英文译法 pharmaceutical care 基本上没有什么异议,但是,“社会药房”英文译法确实比较多元化。为此向康震老师请教:社会药房(Community Pharmacy)还可以用另一个英文 Social Pharmacy?
  康震老师说:国内英文表达有点乱。 Pharmaceutical Care英文翻译为药学服务不是很恰当,服务是一般用于,没有临床概念,care包含很多层意思,关心、关怀、关注、关切,护理、监护等,因此,pharmaceutical care译为药学监护更为恰当,含有意料的特性,属于专业术语,针对于药师来说,这个词更合适。如果翻译为药学服务,更为大众化,倾向于百姓用语,更笼统,容易造成误解药师所有的工作都属于药学服务。从概念的创立以来,药学监护实际上是一项药师的执业行为,不仅需要承担患者用药效果的责任,也需要承担给患者带来不良后果的责任。因此,需要以服务形式呈现出来,那就是慢病患者的药物治疗管理服务。一般的患者指导用药和咨询服务属于传递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如果需要承担责任又是一种执业行为,就需要具备商业模式即收费模式,也就是处方药调剂必须以服务形式呈现的意义所在,收费模式绝对不是通过药品买卖来表现出来。
  按道理应该“社区药房(community pharmacy)”更恰当,这是国际药学联合会(International Pharmaceutical Federation ,简称 FIP)国际惯用的词语。FIP的成员来自80多个国家的120个不同组织,代表了超过150万药师和药学科学家们。
  国际药学联合用“社区药房(community pharmacy)”强调的是社区基本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drug的表达也有讲究,表示有毒性用品---药品本身也属于有毒性物品,用对了才叫“药品( medicine )”,发挥了治疗作用的才是“药品( medicine )”。没有其作用或带来毒性的都称为drug。这些概念需要用英文原文才说的清楚。

       4、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处方药的宣传册子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药房”才能卖“处方药”, 药房和药行的差别类似中国“宠物医院”(必须有执业兽医)和“宠物店”的不同。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署药物办公室、在入境处免费发放的中英文双语宣传小册子《药房与药行(PHARMACY & MEDICINE STORE ?)问你知多少?(Do you know the differences between)》(2014年4月印刷)中关于《什么是持牌药物零售商?(What is a licensed drug retailer ?)》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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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卫生署《药房与药行问你知多少》宣传小册子 沈阳 摄影

       持牌药物零售商包括注册药房(简称“药房”)和持牌药行(简称“药行”)。它们获香港法例授权销售不同种类的药物。(Licensed drug retailers include registered pharmacy---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 pharmacy”, and licensed medicine store---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medicine store”。They are authorized by the Laws of Hong Kong to sell drugs of different categories )
       药房( Pharmacy/Dispensary)为“获授权毒药销售商”专用的名衔。根据香港法例,店铺必须持有此牌照方可使用此名衔。(According to the Laws of Hong Kong, “ pharmacy” or “Dispensary”is a restricted title for a shop granted a valid licence of “Authorized Seller of Poisons”---ASP)
       药行(Medicine Store)为“列载毒药销售商”的通称。此等销售商也会使用“药坊”、“药店”等称号。(It is a generic title for a shop granted a licence of “Listed Sellers of Poisons”, in general, the vendors may also use titles such as “Medicine Shop ”and “Medicine Company”)

香港药房及药行有什么分别? 沈阳 摄影


       至于药房及药行有什么分别?宣传小册子也从“使用‘药房’名称”、“使用‘Rx’标志”(Rx是“处方药”)、“当值药剂师驻店”、“可配发医生处方药物(在药剂师监督下)”、“销售药剂师专售的受管制药物”(以上只有“药房”可以)和“销售一般药物,如伤风感冒药”(这条药房、药行均可)加以区别。(出处:光明网 2015年12月6日 《药店非药品营销新常态(1)超市卖药与药店卖非药品同理 》)

沈阳(sz1961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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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结】
       本文将近三年来中国医药界关于处方药的基本概念回顾一下,让大家明白:处方药的销售问题,是一件近几十年来,国内外都从患者生命安全的角度,通过建立一套合理使用规范、安全保障患者健康的制度,确保药学监护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沈阳(sz1961sy) 0:49 2018-6-14  写于北京家中

       【相关专栏】
         《处方药问题风云》(http://w.org.cn/user1/4/subject/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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