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博客与法律(4)百度公司的来函及本人说明
[百度公司法律部的来函]
From: victorliang@baidu.com
To: shenyang@sz1961sy.com
Sent: Tuesday, August 09, 2005 7:42 PM
Subject: 百度函件
沈阳先生:
最近,百度公司注意到在您的博客关于百度纳斯达克上市宣传片的言论,在此,百度公司郑重申明如下:
百度公司内部拥有规范、严格透明的采购流程,为百度公司提供服务的所有广告公司均经过严格的竞标遴选,所提供服务和流程符合百度的质量和程序要求。
因此,您在博客中提到的有关广告片的言论与事实完全不符。
鉴于您的博客已经在互联网上广泛流传,并已经对百度的商业信誉造成严重危害,造成不利的负面影响。
为此,我们提请您:
第一、请立即联络转载您博客内容的网站尽快删除该文;
第二、向百度及已经转载的网站(包括新浪、博客中国及和讯网等)发出澄清声明,消除不利影响。
第三、我们希望在48小时内收到您的积极答复,否则,百度公司保留追究您法律责任的权利。
百度公司法律部
2005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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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2层 100080
[百度函件的漏洞]
1、没有指出本人博客那一篇文章(至少讲出标题、出处)。这是最起码法律函件要素。
2、没有指出“有关广告片的言论与事实完全不符”准确之处。
3、本人的博客文章是无商业目的的,并无限制在互联网上广泛流传,如何“对百度的商业信誉造成严重危害,造成不利的负面影响”必须给出正确说明。
4、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转载本人博客内容,从第1点己让笔者觉得无从做到“第一、请立即联络转载您博客内容的网站尽快删除该文;”
5、“第二、向百度及已经转载的网站(包括新浪、博客中国及和讯网等)发出澄清声明,消除不利影响。”本人只是一个自然人,可以依据合理事实要求作出修改、更正,但是在现阶段,以此《百度公司法律部的来函》口气,没有必要发出任何澄清《声明》。
6、本人收到百度公司法律部的来函之后30分钟内,己征求本人私人法律顾问于国富律师意见,于律师认为:
[本人态度]
1、请百度公司法律部以严谨法律态度,再写一个函,转交本人私人法律顾问于国富律师。
2、于国富律师的联络资料如下:
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 首席律师
盛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高级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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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北京市建国路88号现代城B座702室
邮政编码:100022
电 话:(8610)51656805-8011
传 真:(8610)85804926
电子邮件:yuguofu@263.net yulawyer@vip.sina.com
网 址:http://www.lawyer8.com/
3、本人将不再直接回复NASDAQ上市公司百度公司法律部有关此问题的任何质询,一切配合行动以于国富律师的建议为依据。
感谢于国富律师友情支持。
沈阳 shenyang@sz1961sy.com 2005-8-9 20:33 写于北京家中。
本文授权sohu IT 左右间首发,未经作者书面同意而转载造成的进一步法律纠纷事件,作者将请法律顾问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