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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卫生时评:转基因食用油不标识涉嫌违规

sz1961sy 发表于 2013/5/6 10:06: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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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卫生时评:转基因食用油不标识涉嫌违规

2013-05-06 09:04:20 来源:光明网 沈阳
 

这几天,媒体报道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以“地沟油”、“掺假羊肉”倍受公众关注,同时网上一直是讨论焦点的转基因食用油标识问题也引起了很多网民担忧。举一个本人5月4日在北京中关村家乐福超市购物时,想买一瓶食用油回家用为例,货架上近20个品种,仅三个牌子的花生油与一个牌子的豆油(调和油)标注是“非转基因”,其他全部没有标注。最特别的是:印有奥运冠军夫妇推荐的某个牌子(1:1:1)调和油,原来成份是标注为采用转基因大豆的,现在却不见这三个字。

这种包装物上的变化,明显属于违反我国强制性标识管理政策:

根据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进口转基因农产品必须进行转基因标识。目前,列入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转基因生物目录中的有5类17种产品,其中列入管理范围的与大豆相关产品有: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2002年4月8日卫生部颁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转基因食品采用下列方式标注:(一)定型包装的,在标签的明显位置上标注;(二)散装的,在价签上或另行设置的告示牌上标注; (三)转运的,在交运单上标注;(四)进口的,在贸易合同和报关单上标注。

以上二个法规,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基本原则,都明确要求转基因食品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要在包装上标明“转基因标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转基因产品标识应让消费者一目了然。然而,近期公众在主要零售店上遇到的情形,却明显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如果我们再看一下2013年5月3日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确定了“不安全”与“有毒有害”的临界点,列举的五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形: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5、 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这五类情况划出临界点“不安全”与“有毒有害”。按照农业部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中国农大食品学院院长罗云波教授在2006年10月8日回答人民网科技采访时就“有人担心现在没问题,是因为我们还没有发现,几十年以后出了问题怎么办?”的答案“作为科学研究我们只能专注于现在,未来是无法预测的。 ”的说法,列入我国强制性标识管理政策法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转基因食用油,属于这次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五类,因此,建议有关部门依规查处这些涉嫌违规的企业的行为。(作者是中国健康网联秘书长)

[责任编辑:贾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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