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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网络的历史责任----写给“网络108虾2001年大聚首”

sz1961sy 发表于 2001/2/23 16:36: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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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网络的历史责任----写给“网络108虾2001年大聚首”

作者: 沈阳 | 2002年08月30日16时36分 |
引子. 2001年2月24日,《互联网周刊》“网络108虾2001年大聚首”及全国知名网友、网络精英聚会在北京作为中国互联网发展的见证人、数字化生存的网民,以声音语言和真实表情进行交流。
首先感谢大会主办和赞助商。本文是谈点本人作为“落草为虾”之一的个人看法。 一.必须珍惜第四媒体的形象
网站作为第四媒体已是不争事实,然而从三大门户互相攻击、中文网社区和网御笔手以攻击竞争对手为快感,提醒网站的决策者要有行业商业美德,“你做初一我做十五”是网站数字游戏,但是网站的公众形象不是一日之功可树,而要破坏却是轻而易举。网络不需要侠客心态,因为网络社会是由商业机构支撑的,网侠是“独行客”,它仅适用于社区却不适用于网络经济,这便是网络经济操作者往往勿略的问题。风险投资强调teams概念本质上便否定“个人英雄”理念。 例如,最近《中华网》借媒体说自已要当老大,搞到满城风雨;前几个月关于《千龙新闻网》的谣传,......凡此种种,让人感到第四媒体确要提倡商业道德,而这其中身居决策层的“网虫”侠客不要变成“狭客”,自认老大,微软帝国的失落便是一个很好反面教材。

二.“网虫”形象虚拟匿名才有利于社区发展
“网虫”或成“大虾”级,都是虚拟形象。如果过份地把社区“网虫”用现实行为对号,则会出现“实名制”的法制要求,例如:网上征集善款给个人却未注明真实法人责任,在香港是不许可的,国内法规也有限制的,这不是什么新鲜事,我记得“六四风波”后不少受审查人便是私吞集资款后受处分,其他责任是另一件事。因此,作为“大虾”级“网虫”这一点要特别小心,别为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社区带来灾难性后果。 网络社区可以畅所欲言,但基于匿名制是它的生命力,作为“网虫”们更应珍惜这种机制。或者说,“网中虚、网下实,网上网下不同果”。西方文明创造的网络社区推崇的这种匿名制正是体现了西方法律保护个人私隐权及言论自由。 中文社区在发展过程推广与西方文化相同法制理念上遇到中国文化固有网下“人治”理念的传染太深,因此社区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发觉便有“屏颈”,这方面作为“大虾”级“网虫”是否有“公众理念”很重要。新浪IT论坛“219事件”(http://tech.sina.com.cn/c/1407.html)便是一个活生生例子:它的本质是版主应对谁负责:虚拟事实、主题、个人、网友、网虫、还是规则,或者要全都兼顾?

三.社区成员合作是推动网络文明的开端
网站是经营者的,但社区却是网站经营者的CRM区,因为在传统媒体便有此类社区,问题是网站社区的发布权也基本控制在匿名网友手中,斑竹仅是视情况而作事后控制,很易出现失控局势。因此,社区成员合作成了极为重要环节。 然而,

首先:不少商务网站总自吹自己业务多么壮大,但是其社区总找不到投诉贴,而在公众论坛,则怨声四起,这说明其CRM社区形同虚设或者管理者在麻醉其自己缺陷。在IT业界,中性服务(另找第三方承担)概念已流行多年,可惜在网站却成了“叶公好龙”!
其次:不少CxO级人物都是show外不提内,而员工流动性之大,家丑那有不扬,尴尬之事在所难免;最后,把公众社区当“私家花园”更是“大虾”级“网虫”给社区带来的有违“公众理性”的遗憾。 “大虾”级“网虫”是社区的“明星”,但不是主人,在推动社区文明方面要有历史责任感,我个人觉得最简单一句便是:我们这一代“网虫”能为下一代“网虫”树一个什么好形象吗?
“网虫史”是“网虫”们在网上写(别人是“健”)出来的,难道我们不能把它写得更好吗?
从“十大恶人”变“十大闲人”的“网虫”
sz1961sy 2001.2.23. 16:44写于北京
(本文被《中国青年》刊用, http://tech.21dnn.com/forum/it_tea/content.asp?id=1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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