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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版权公约国随笔(1)终于盼来中国成为国际版权公约成员国

sz1961sy 发表于 2007/6/9 14:17: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新闻出处]       
        2007年6月8日 《北京商报》记者吴辰光《国际互联网条约明天在中国生效》一文披露:
       昨天,记者从国家版权局了解到,由全国人大常委在去年年底表决通过的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即“国际互联网条约”)的决定6月9日起正式生效。

   国家版权局前局长龙新民表示,加入这两个条约,有利于加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借鉴国际社会在互联网领域版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

   目前,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标准越来越趋向于国际性协调规范,以国际条约为主导的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已经势不可挡。世界各国大都已经着手或将继续在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及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新条约的大构架下修改和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以共同建设21世纪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体系。

     据了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互联网条约”,并于2002年生效。目前有近60个国家批准或者加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目的是为了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充分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目的是为了在数字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好地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http://www.donews.com/Content/200706/5377ff8cbb52421db4db3d17e4288800.shtm
 
       [国际版权公约国公民双利刃]
       笔者作为中国版权协会 个人会员,也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作为国内最早一批接受系统的《中外比较法律》专业教育的学生,觉得中国成为国际版权公约成员国是一件好事也是一件烦事。因为:
       中国公民有了一个可以向世界争取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版权的公平、公开、同一机制下世界条约,不再无法可依。这是参与世界知识竞争的公认机制。是一件好事。
       另一方面,作为国际版权公约成员国一个公民,我们也要了解、熟悉、遵守公约条款,也许我们必须为此而多支付一些版权成本,因此大家要有心理准备。这也许就不是一件好事。

       [用平和心态争取合法版权]
       本人不支持那种认为国际版权公约在中国生效后,是“过渡”保护外国知识产权持有者的观点。因为世界经济圈的核心竞争力已经到了“知识产权”竞争的时代:咱们的所谓“知识精英”们、切不可一边口中念念不完“八国联军”炮打京城是因为满清王朝仍然处于冷兵器时代、敌不过“八国联军”洋兵器,而对“知识产权”竞争时代的“洋兵器”视而不见,那样会误导公众用阿Q精神去继续冷兵器时代的闭关自守。
        笔者认为:全世界都认为现代华人是当今创造知识财富的人群,咱们应该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国际思路去创造、保护、发展华人社会的“知识产权”竞争财富,当然也要用用平和心态争取合法版权权利。因为盗取中国互联网原创作品的版权,在2000年底本人在北京一中院起诉(和庭外和解)NASDAQ上市公司---雅虎中国(香港)公司时,早已经存在!

         很多人很推崇托马斯。弗里德曼《世界是平的(The World Is Flat)》一书,笔者也购了一本但未细读,借用此书名作为本文结束句:“知识产权”竞争的时代的世界知识产权世界是平的!

         沈阳(网名:sz1961sy)
         2007年6月7日  14时写于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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