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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IPv9真相(13)第3次开庭原告撤销第二被告

sz1961sy 发表于 2014/2/13 16:04: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在2011年10月24日,中国IPv9发明人谢建平先生(原告)诉沈阳(个人,第一被告)及北京光明网(网站,第二被告)的第三次庭审在北京市东城法院举行。这次主要是北京光明网作法庭辩论,证明原告诉由提到的二篇文章己经尽了ICP许可证的持有人要求,收到原告传票后删除。同时,原告公证时,文章平台经营方与第二被告不是同一主体,提请主审法官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方三方经过三场法庭审理、辩论,整个审理就基本完成。
      主审法官向原告及其代理律师询问有什么要做最后陈述?代理律师说申请撤销对第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愿意有条件同第一被告和解。
      主审法官告知第二被告,此案与北京光明网已经没有关系,可以撤离被告席。
      主审法官向第一被告询问有什么要做最后陈述?沈阳(个人,第一被告)就本案做最后陈述(全文见附后)并坚决表示不同原告和解,愿意等候法庭一审判决通知。
      主审法官宣布:谢建平先生诉沈阳(个人,第一被告)及北京光明网(网站,第二被告)的审理全部结束,法庭将择日作出裁判,原告与第一被告等候判决通知。第二被告同本案已经不存在任何关系,原告离开法庭前或者一周内补交撤消起诉第二被告书面文件。

      沈阳(sz1961sy)
     16:02 2014-2-13 写于北京家中

      附:沈阳(第一被告)关于IPv9一文问题的第三次答辩词

      尊敬的法官:您好!
     现在就本案问题本人再做第三次答辩,由于本人代理律师在外地出差,所以本次庭审由本人和顾立平出庭应诉。

     首先,本人在上一次,即本案第二次庭审时,提供的公证书目录44个附件材料,都是网络上公开可查到的资料,它基本上介绍了自2004年12月《“谢建平两万亿财富:中国将诞生首位世界级富豪”》一文在网络上被广为传播之后,本人作为其中一个质疑者,以媒体人的敏感、专业精神、出于公众利益,一直从国内外同本案原告谢建平所做的IPv9产品有关每一个环节、细节进行全方位跟踪报道、剖析的过程。这里也仅仅是公证了其中最具代表性环节的部分。
      这些材料仅仅证明:公众、特别是即使从事互联网基础设施工作的很多人,对本案原告谢建平所做的IPv9产品到底是什么事实上都不太清楚。本人只是尽了一个媒体人的责任,去调查、研究、跟踪本案原告谢建平所做的IPv9产品的宣传报道说词,到底同客观事实是否相符,以及它们宣位自称作为公众产品推出市场是否必须符合现有的政策法规、市场准入政策。因为本人并不是谢建平所做的IPv9产品的竞争者,不存在任何站在不正当竞争的客观背景。
       其次,在本人历时近7年的本案原告谢建平所做的IPv9产品跟踪报道中,发现它一直有同“华南虎事件”类似的情节:
      2007年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宣布陕西发现华南虎, 并公布是在陕西安康市镇坪县城关镇文采村,村民周正龙拍摄到了一张野生华南虎的照片,最后这张照片被认定有假,周正龙以诈骗罪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周正龙的“正龙拍虎”案件告终了,它给我们要深思的地方是:为什么周正龙这张那么简单可以认出是一张假的照片的华南虎照,却蒙骗过了陕西多个部门负责人呢?事件的责任人难道就只有周正龙吗?这也是我们。
       而本案原告谢建平所做的IPv9产品公开宣传推广做法是:
       1、一直声称是互联网Internet(基于IPv4地址)的升级版本,2、存在一个“中国十进制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局”(即使在本案的第二次庭审也确认存在并且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提供证据),3、一直声称是IPv9产品的“.China”域名可以不受工信部现有互联网域名体系的管理法规所管理。4、IPv9产品的“.China”域名事实上是己在市场销售。
       在本人历时近7年的调查核实中,上述1-3个关健问题证明都不符合事实。即:
      1、本案原告谢建平所做的IPv9产品根本不是互联网Internet(基于IPv4地址)的升级版本,2、“中国十进制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局”这个冠以“中国”的看似国家编制办(中编办)事业机构既无记录在案,而且国务院授权主管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政策的工信部电信管理局也明确表示不存在这一个机构,3、工信部电信管理局认为中国只能有一个叫做Internet(基于IPv4地址)互联网,不存在也不允许存在另一个开放的互联网,4、IPv9产品的“.China”域名不是Internet(基于IPv4地址)的域名。
       那么,那一系列的声称代表政府发布的IPv9产品的“.China”域名,就十足的是以本案原告谢建平用软文包装、用一些不存在的政府机构涉嫌违规销售属于应该列入工信部电信管理局监管的产品。这本质上就是借政府名义、谋公众产品利益。它同“华南虎事件”类似。
       第三,本人收到的本案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及证据,并不能证明否认本案涉案二文,它们代表的本人7年来,从国内外同本案原告谢建平所做的IPv9产品有关每一个环节、细节进行全方位跟踪报道、剖析的过程所做的事实综述、否认上述4个关键点。
     即:
      IPv9产品不是Internet(基于IPv4协议升级版本);
      中编办不曾公布有“中国十进制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局”这个机构,国务院并不曾批准工信部成立过这个机构管理“中国十进制网络”(即工信部“中国十进制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局”是一个不存在的机构);
     “中国十进制网络”是一个有别于Internet(基于IPv4协议升级版本)的不完全让世人用互联网“公知常识”理解、认知的网络协议;
      IPv9产品的“.China”域名不是Internet(基于IPv4地址)的互联网域名。

      上述4个关键点是本案原告谢建平所做的IPv9产品,若一直以其自称是“互联网”产品,而向公众提供类似Internet(基于IPv4地址)的互联网服务,必须建立在现有互联网服务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政策法规(全球通则与中国法规)的基础,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本案原告谢建平一直以“互联网”产品自居,却拒绝接受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政策法规监督,并一直在进行销售宣传推广活动。
       如此作为,本应该受到公众质疑、受到媒体的监督、向公众交代清楚才正常。现在本人站在被告席上,似乎是一种本抹倒置的滥用诉讼行为。

     最后,本人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态度:一是本案如何判决,本人绝对不会放弃以媒体人的敏感、专业精神、出于公众利益,继续从国内外同本案原告谢建平所做的IPv9产品有关每一个环节、细节进行全方位跟踪报道、剖析的过程。二是本人因本案审理过程而进一步了解本案原告谢建平所做的IPv9产品背景,将有助于本人以一个媒体人的监督职责去做进一步的调查。三是本人己为本案支付5000元公证费及时间,二位代理人、一位公证人为此也付出了大量的宝贵时间,本案的判决将有助于公众更加认识IPv9产品的真相。希望法官依据三次庭审双方的陈述,尽快做出判决。

        沈阳
       2011年10月24日星期一 1时32分(写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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