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读杨团老师红会改革方案有感(1)红监会很怪

sz1961sy 发表于 2013/6/30 2:40: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引子 ]
      1、 购书小故事
      笔者2013年6月15-16日写的系列拙文《中国红十字会与红监会》(http://w.org.cn/user1/4/subject/274.html)是自己在2000年6月26日写了《微博郭美美baby事件》(仅写出了三篇 http://w.org.cn/user1/4/subject/248.html) 的延续,它是2012年12月中国红十字会推出“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之后,在本人参加6月14日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新闻发布会之后,对“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半年来的行动反思及剖析。


      可能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杨团委员看过本人系列拙文《中国红十字会与红监会》,她6月19日0时29分在微博中回应本人“听说杨老师是红会改革的总策划,不过,还社监委设计比较让人觉得更具戏剧性。”时说“6月出版的《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3)》中有关于红会改革的报告,你可知我们的改革思路以及对于监督的策划,这是在去年12月完成的”。

       闻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是中国社会学会社会政策研究专业委员会课题的改革方案实施,已发表在6月份出版的《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3)》一书中,为了得到这份报告,笔者在6月20日专程跑到中国****的书店,北京图书大厦去购买,所幸仅存一本书(6月19日想在网上订购均无货,在中关村3家书店也没进此书)。


       6月21日 13时55分,杨团委员又在微博中公开了《法定机构:中国红十字会的改革方向》报告的微盘下载(不过,本人已在6月20日早购有《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3)》一书),通过对比杨团委员又在微博中公开内容后发现:《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3)》一书最全面。

       笔者从6月20日起花了近二周时间,认真地研读《中国慈善发展报(2013)》,细心地理解中国社会学会社会政策研究专业委员会课题组 杨团老师执笔《试论中国红十字社综合改革的方向----法定机构、公法人社团》这份公开改革方案。这个系列,是本人对《试论中国红十字会综合改革的方向----法定机构、公法人社团》的读后感,而且是从“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开始。

      2、改革方案构成
      《试论中国红十字会综合改革的方向----法定机构、公法人社团》共22页(P115-137),除摘要、关健词 外,共分为五个部:
      第一部分  红会改革的方向----法定机构、公法人社团
      第二部分  法定机构、公法人社团白治理模式  分为:1、政府的治理模式 ,2、非营利组织的治理模式 , 3、法人机构治理模式 ,4、公法人治理模式 ,5、受到挑战的非政府体系公法人制度, 6、国际红十字系统的治理变革。
      第三部分  红会综合改革的总体思路  分为:1、关于去“行改化”的治理变革 , 2、以基层为本的治理变革 , 3、以公开透明为基础和前提的的治理变革 。
      第四部分  红会综合改革的基本设想  分为:1、理事会的结构改革 , 2、会员和基层组织的结构改革 , 3、改善各级红会间的层级结构和服务理会 ,4、制衡结构 ,5、人事制度。
      第五部分  红会综合改革的资源配置  分为:1、法定机构的资源配置方式 , 2、社会资源筹募的改革思路。     

      [ 红监会很怪 ]
      1、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是改革方案产物
      通读了杨团老师执笔《试论中国红十字会综合改革的方向----法定机构、公法人社团》,本人看了多次,发现“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在方案中处于“第四部分  红会综合改革的基本设想”中的“4、制衡结构”中。

       2、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如此赋权
       在《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3)》一书第133页,关于设置社会监督委员会的立论这么写:
      “为了实现三重赋权,让红会在行使公权力的同时行使社会权力,很有必要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的监督组织,设置监事会和社会监督委员会”跟着一段讨论红会监事会定位(红会内部的社会监督机构---原文如此!),而讨论红会社会监督委员会一段这么描述:
      “社会监督委员会或称民主监督委员会属红会外部的监督机构。其成员组成应与监事会不同,主要为志愿者推选的公众代表。包括传媒界代表。通过与公众的直接联系,他们可以及时发现各种问题的弊端。提供他们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发现重大问链,他们可以直接向监事会反映。从而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
        关于红会监事会和社会监督委员会的关系,有一小段表述:“红会监事会和社会监督委员会,一是红会内部组织机构,一是独立于红会的社会监督机构(原文如此!)。这两种制度是内和外、精英和大众、专业和民主两类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的监督机制的体现。”

       3、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是个怪物
       我们对比一下《试论中国红十字会综合改革的方向----法定机构、公法人社团》关于“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的赋权及2012年12月29日公布的《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章程》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中国红十字会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的制度建设,保障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章程。 (http://www.redcross.org.cn/hhzh/zh/newscenter/jdxw/201212/t20121230_22289.html ) 会发现:

       1、《试论中国红十字会综合改革的方向----法定机构、公法人社团》中“社会监督委员会”与《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章程》第一条 是不大一致,或者说:杨团老师执笔的方案希望有“红会监事会”之后加上“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而事实上,按2013年6月14日会上杨团老师答记者问坦承还不存在“红会监事会”这个具有法定可赋权机构。换句话说:“社会监督委员会”想做到“提高中国红十字会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的制度建设”是不接地气的“机构”。

      2、《试论中国红十字会综合改革的方向----法定机构、公法人社团》中“社会监督委员会”改革的基本设想很难达到“内和外、精英和大众、专业和民主两类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的监督机制的体现。”因为中国红十字会社综合改革如果简单地引入一批“社会监督委员会”(志愿者)委员,让他们去干一年涉及以亿元为单位的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除了代价(荣誉换来)与风险(出现公众不认可)相比,实在不够现实。用粤语的俗话讲:“边一个会这么没脑去档枪?!”


     3、“社会监督委员会”从《试论中国红十字会社综合改革的方向----法定机构、公法人社团》写法到2012年12月29日公布的《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章程》的授权都基本上一致,即:红会外部精英、专业志愿者。

     所以,从法律规制角度,不论红十字会社拥有独一无二的“三重赋权”(国家、国际红十字会运动和本国公民社会赋权),“社会监督委员会”在2012年12月29日公布的《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章程》之后,它既不符合《试论中国红十字会社综合改革的方向----法定机构、公法人社团》设计(这项设计时本身就出现法律赋权含糊),也没有可能完善。

     所以,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确实是一个“怪物”!

     沈阳(sz1961sy)
     2:41 2013-6-30 写于北京家中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游客无须输入密码)
    主页:
    标题:
  收藏此页到365Key